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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及类型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经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管理和控制。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由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由其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及类型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1.从其业务特点看: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2.从其发挥的作用看: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是保障金融稳健运行、调控宏观经济的国家行政机关。但是,它与一般行政部门相比又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调控手段上)。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职能的一般表述: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其自身成为央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央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和流通并稳定币值的基本保证,但在金本位制和信用货币制度下控制手段存在较大差异。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的贷款者”。

(1)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2)与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存、贷、汇”等业务的特征;

(3)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者。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充当“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否则便会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表现为:①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致引起金融恐慌或整个银行业的崩溃;②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能够最终保障;③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2)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3)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该职能的具体体现:

①代理国库;

②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③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④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⑤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⑦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⑧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二)中央银行具有三项主要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1.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通过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运用金融手段,对全国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控,影响和干预国家宏观经济,实现其预期货币金融政策的目标和职能。

中央银行调节的主要对象是全社会信用总量,可以通过调节全社会信用总量直接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因为:(1)中央银行是独享货币发行权的银行,无论是流通中的现金还是各企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货币都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有直接关系,因此,通过中央银行收缩与扩张货币供应量,就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的运转离不开货币资金,尤其是当前,无论企业财务资金还是国家财政资金,都与银行信贷资金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银行的信贷资金比较主动、积极地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2.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混乱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全国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经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管理和控制。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调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及其内部关系,保证公共利益和银行存款户的安全,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防止金融危机及不适当金融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危害作用。

3.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所谓支付体系,就是指对市场参与者债务活动进行清算的一系列安排。一般而言,市场活动越发达,对债务清算安排的要求就越高。而一国支付体系的构造特别是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又直接影响一国经济运行的效率。

经济体系中的债务清算过程就是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现实经济中的支付货币有3种形式:现金、存款、中央银行货币。与支付货币的3种形式相适应,经济体系中的支付系统也可以分为3个层次:现金支付、由商业银行帮助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存款支付、由市场参与者交易行为产生的债务关系以及商业银行本身在债务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关系造成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支付。前两个层次的支付是不需要中央银行介入的,而第三层次的支付则必须由中央银行提供中央银行货币转移支付才能最终完成。

三、中央银行的类型

中央银行制度主要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等四种类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由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由其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该制度又分为一元式和二元式两类。前者为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用的模式,一般为总分行制,实行垂直领导,总部多设在首都;后者多为联邦制国家(如美、德)采取的模式,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统一。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该制度一般与央行发展的初级阶段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如前苏联、1990年剧变前的大多数东欧国家和1983年以前的中国(也称为“大一统”银行体制)。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由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与若干商业银行共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新加坡、马尔代夫、斐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塞舌尔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

香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无一个统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在货币制度方面,港币发行由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负责,长期实行英镑汇兑本位,1972年改成港币和美元挂钩,1983年10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1993年4月1日香港成立了金融管理局,集中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职能,但货币发行仍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负责。1994年5月1日起,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成为香港的第三家发钞银行,票据结算仍然由汇丰银行负责。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仍然实行独立的货币与金融制度,其货币发行与金融管理自成体系。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该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货币联盟和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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