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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秘密没有权利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对此仍没有足够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以至还在不得不吞咽“没有秘密没有权利”的苦果。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应采取订立保密协议、采用具体保密手段、限制秘密使用范围等措施将社会公众排除在敏感的领域之外,以保护其商业秘密。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界定时都有个意思相同的表述,那就是“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的秘密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更是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必须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单地说,就是构成商业秘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没有秘密没有权利”。

我们之所以翻来覆去地阐述这一点,主要是想以此澄清目前许多人在商业秘密认识上的模糊思想。虽然现在商业秘密一词成了许多企业界人士的口头禅,但实际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点仍是一知半解。很多人以为商业秘密就像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企业或个人的专有财产,往往忽视其保密性,结果技术泄密,法律也爱莫能助,只能“深表同情”而已。

1996年9月,上海喷涂机械厂便品尝了不知道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条件的苦果。他们本来是一腔义愤也是胸有成竹地去状告上海某物贸供应公司以高薪、高职等手段,挖去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了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原告上海喷涂机械厂无证据证明其对这些信息采取过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处于保密状态,因此,这些信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指控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此案判决后,在中国的企业界震动较大,不仅上海喷涂机械厂感到委屈,而且有许多企业也为他们抱不平:明明人家挖走了秘密,法律怎么不管呢?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不“加密”的“商业秘密”(实际上这就不是商业秘密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对此仍没有足够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以至还在不得不吞咽“没有秘密没有权利”的苦果。

CBA财务系统软件是北京唐朝电子集团开发完成的,并于1994年6月20日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自1994年5月起唐朝集团开始与大港油田合作推广应用该软件。Tcard软件(简称T软件)为CBA软件的工具软件,未进行著作权登记。

朱某于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在唐朝集团任职,负责唐朝集团在大港油田的软件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工作,期间朱未与唐朝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后来朱离开唐朝公司到北京东方文钧经贸中心(简称东方中心)任职。1996年6月至11月,东方中心与大港油田下属单位第五作业区、第七作业区、天然气公司三个单位订立合同,为这三个单位提供计算机硬件并使用美国一网络软件建立的中文版区域网,朱某被派驻大港油田负责具体工作。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为上述三个单位提供了CBA软件,由东方中心帮助安装、调试,有关合同款汇入了东方中心指定的同翰苑中心的银行帐户。

1996年12月,唐朝公司以朱某、东方中心、同翰苑中心(第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二被告及第三人均否认侵权。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所诉不能成立。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应采取订立保密协议、采用具体保密手段、限制秘密使用范围等措施将社会公众排除在敏感的领域之外,以保护其商业秘密。本案原告唐朝公司虽在其职工手册中要求职工保守秘密,但未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或采取具体的保密手段明确限定有关商业信息在其内部所使用的范围,且未能举证证明在与大港油田合作推广应用CBA软件的过程中,已与大港油田就其T软件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保密手段等问题进行过约定,也没有明确界定该信息的使用时间、人员和地点,防止他人知悉或使用此信息;且其经营策略等亦无明确内容,故原告所称商业秘密被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终于建立了一整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这对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科学进步有着深刻的意义。但我们不能就此止步。虽然我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专利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等许多法律法规能给商业秘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但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是零散地附属或包含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实际中仍难以具体操作,并且也不适应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频繁的人员流动这一现实形势的需要。随着人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越来越深,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越来越多,制订一部细致、具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急迫。为此,早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已将《商业秘密保护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经过几年的筹备,现在已初具雏形。

据参与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郑成思教授透露,正在起草中的这部法律,基本上是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条文为样板的。这位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的法学教授指出,这部法律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保护原则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他还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走过了一条从重点禁止商品假冒到重点保护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这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历程几乎完全一致。

商业秘密保护,实际上是一种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维护,必须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为基础。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秩序,扰乱了经济环境。对此,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有效地遏制这股浊流。而随着法制的完善与健全,商业秘密在中国将会得到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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