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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含义及目标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偿付能力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保险法的许多条款都是为这一目标专门制定的,如各国保险法都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资本的充足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本保证。另外,有关保证金的提存、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和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6.4.1 保险监管的含义及目标

1.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2.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所要达到的要求或效果。不同于对一般行业的监管,国家对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监管,有其独特的意义和目标。

(1)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国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先收取保险费,后对保险损失进行赔付。先收取的保险费被视为保险人的负债,赔付保险金被视为对负债的偿还。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直接管理,或对影响保险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如保险费率、保险资金的运用等进行管理来完成的。由于偿付能力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保险法的许多条款都是为这一目标专门制定的,如各国保险法都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资本的充足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本保证。另外,有关保证金的提存、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和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手法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包括保险人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经营保险业务,超出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不具备保险人资格的人经营保险业务;利用自己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优势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国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审定保险经营范围和审批保险条款的制度予以防范。二是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利用保险欺诈,在形式上花样翻新,手法各异。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例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谋取更多的保险赔款等。对于来自投保人个人方面的欺诈,各国保险费大都通过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保险人的责任免除等方式加以杜绝。三是社会各方面的欺诈,包括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盗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义骗取客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编制假案,骗取保险金等。对于社会方面的保险欺诈,各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均作出具体罚则,以打击和制止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实现保险监管的目标,不仅可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而且可以为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提供合理的环境。竞争作为保险企业进步的助推器,能够刺激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合理的恶性竞争,不但提高企业经营成本,形成无效运作,而且容易导致偿付能力的丧失。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放佣、回扣、差价和不按费率规章随意加减的情况,均属于不合理竞争,从而有损保险业的形象,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险业因其本身的特点,并不完全适合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这在客观上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空间。通过监管可以防止市场独占或过度竞争,减少保险企业破产的概率,保证合理的价格水平,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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