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联保贷款的实践,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模式,并在实践中显现了独特的优势。主要是:
(一)自我筛选机制是联保贷款区别于其他贷款形式的显著优势
小微企业在组成联保贷款小组时,会根据其他企业的决策,调整自己的策略。这样博弈的结果就是高风险的企业会选择同样高风险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而低风险的企业同样会选择低风险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对银行来讲,减轻了分辨借款人风险性质的负担。
(二)社会惩罚机制使得联保协议对小微企业存在约束力
小组成员内的连带责任,起到了互相担保的作用。这种社会担保代替了实物担保,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重复博弈以及对自身声誉的维持,使得社会效率得到提高。
当小组内有企业违约,且小组成员也无力替其偿还款项时,该企业将会受到两方面的惩罚。第一是来自银行的惩罚,小微企业将会具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其授信额度将减少,甚至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第二是社会惩罚。因为同一联保贷款小组的企业,很多是来自同一地区,或者是同一行业的,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一旦小组内企业出现违约,尤其是由于将资金挪作其他用途,如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等,那么该企业的外部信誉在它所处地区及行业将会严重受损。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外,该企业以后很难再加入任何联保小组。
(三)横向监督降低银行成本费用
横向监督机制比纵向监督机制更有效的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搜集和处理代理人的信息需要很大成本,而代理人之间往往拥有很多私人信息,在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可大幅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减轻信贷员的工作压力,与此同时也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费用。联保贷款将银行监督企业转化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信贷风险有一部分从银行转移到了联保贷款小组内部。银行经营风险的降低也同样会降低银行的成本费用。
(四)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从贷款成本角度看,联保贷款模式不需要承担评估、公证等额外费用,客户整体融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从贷款效率角度看,只要有银行认可的担保人签字,贷款人就可以得到贷款,手续简便效率高。因此,联保贷款模式非常受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欢迎。担保人的选择过程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资信的一种考验。贷款发放后,联保成员利用地缘、人缘等关系网建成一条风险“防火墙”,在互相监督的过程中,无形中为银行履行了贷后管理的职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户也非常注重自身信用的积累,形成了地区信用环境与个体信用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全面改造流程
为了适应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周期短,周转快”的特点,从审批到贷款的发放,全面简化流程。开通网上审核平台,减少现场审查的时间。为客户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融资平台,减少了以前靠关系、靠熟人的问题,减少信贷寻租,实现了信贷扁平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也同样发现了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联保贷款小组内部企业形成合谋
联保贷款仅以获得融资为目的,担保圈内企业缺乏真正的了解和制约,未能真正消除信息不对称。虽然联保贷款是由多个企业组成一个互助组织(担保圈)进行相互担保而取得的贷款,但这种组织往往是为了利益关系而缔结形成的,有些担保圈的企业间相互熟悉,有的企业并不熟悉,只是利用互保联保的方式获得融资而已。理论上,联保贷款的互保联保模式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起到加强监督等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对担保的风险意识淡薄,对外担保较为随意,意图利用内部协议化解外在的法律风险。例如,有的联保贷款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约之外,在联保圈内还私下签订协议,规定“信贷联保体的全部成员各方对外实行连带保证,对内实行按份责任。任何一方在无力偿还贷款时,其他成员间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任何一方未能按照银行贷款协议约定在贷款归还期限归还贷款的,其他联保成员不为其承担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联保组织的成员之间签订自担风险的协议,实际上使得联保贷款制度设计中的监督机制失效,对外的联保贷款合同仅仅是融资工具,在法律上构成了骗贷行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联保组织内部的企业之间很少深入了解或作足够的调查,互相监督的意愿有限,少有企业对参加担保圈的各个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特别是对于成员企业是否参与民间融资情况、是否参加其他融资担保圈的情况缺乏了解,难以实时掌握,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例如一些企业因为参与了担保圈而贸然采取过度融资、过度投机行为,当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甚至资不抵债时则抱着由其他企业代为偿还贷款的侥幸心理,使其他本来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承担连带责任而陷入财务困境,甚至被拖垮。
(二)隐性成本
第一,模型中假设很小的监督成本,在实际的借款活动中是不可忽略的。
联保贷款的实质是将银行的风险转移给了借款人。那么借款人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只是想获得一笔借款,为什么还要考虑银行的经营状况,为什么还要替别人承担他们的风险。监督其合作伙伴的经营管理是需要花费监督成本的,当监督成本过大,借款人就会选择放弃以联保贷款的方式获得借款。只有当监督成本足够小时,连带责任才通过引导同伴监督使其保持持续获得贷款的权利。
第二,内生成本也将影响联保贷款合约所发挥的效用。
传统上,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选择一个合适的客户,进行考察监督,然后发放贷款,赚取收益。客户将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水平上获得资金使用权。这样一对一的服务是具有效率的。因为信贷员可以量身定做客户所需的资金项目,包括借款数目、用途以及还款日期等。然而,在联保小组的形成过程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借款小组的领导人很难同时说服几家企业参与贷款,而且小组内部就借款的数目、用途、还款期限也很难顺利达成一致。因此,相比较传统借款方式,借款小组的领导人将不得不花费成倍的精力去协调小组成员,同时满足大家的需求。
(三)信用风险
由于参与联保的企业信誉参差不齐,有些企业将借到的款项挪作他用,如投资股票、期货等。由于一些不明真相的企业被拖进联保圈,一旦其合作伙伴投资的高风险金融资产出现严重贬值,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无辜的企业便会成为“替罪羊”最后甚至被拖垮。联保贷款缺乏借款者理性选择合作伙伴的激励机制,如果参与联保的企业过多且不诚信,那么联保贷款反而会增加整体风险。除了被拖进联保圈的企业之外,还存在名为多个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实为一个企业实现大规模融资。如果有一家企业需要大规模融资,然而其信用评级没有完全达到银行的标准,那么该企业有可能勾结其他小微企业,为其骗贷,反而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四)多重联保
多重联保指同一个企业除了参与一个联保贷款小组之外,还参与到其他联保贷款小组中。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理论上的制约机制,改变了原有的博弈结构和担保关系。原有的优势全部丧失,反而增加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经济下行期,多重联保贷款中被掩盖的风险和制度缺陷显现,商业银行和企业由原来双赢变为“双失”,极大地破坏了银企间以及担保圈内企业间的互信。由于银行未充分掌握企业真实资产、关联担保及民间借贷情况,急于收贷自保,企业担心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加上不清楚被担保企业真实的经营、负债情况和还债意愿,承债意愿下降,个别担保圈企业联合逃废银行债务。银行间的互信也会出现问题,各银行加紧催收、保全自身的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失序,影响整体的信贷风险处置。
多重联保的现象导致银企间和担保企业间的法律和债务债权关系极为复杂,关联方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成为企业间财务风险扩散的重要渠道,造成了一损俱损的后果。银行风险处置中最为困难的是担保圈担保关系因连带责任不对等而难以拆解,各银行授信政策、权限及授信时掌握的质押物情况各不相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力、还款意愿也不相同,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企业丧失还款能力,债务重组难度大。联保贷款模式中出现的多重联保的异化,成倍放大了信用风险和还款责任,打破了原有制度设计中赋予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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