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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汽车保险在理论上的关系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管理与保险在理论上关系密切,在实践上也有联系,风险管理与保险所研究的对象一致。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以承保的,作为可保风险,需要满足有关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按上述原则划分,也是从商业保险的角度出发,要考虑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但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范围与内容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


风险管理与保险在理论上关系密切,在实践上也有联系,风险管理与保险所研究的对象一致。风险管理源于保险,从理论起源看,保险作为一门学科,先于风险管理而产生,在风险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的深入;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由于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保险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对有可能获利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承保的。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以承保的,作为可保风险,需要满足有关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由于投机风险有获利的可能,因此风险损失预测困难,而且投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有时并非意外,这与保险的宗旨有区别;投机风险的风险事故对某人来说是损失,对他人来说则可能是获利,对全社会而言,可能没有损失。

2)风险事故损失发生的意外性及可预测性

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可控范围,并且对投保人来说是意外的而非故意的,否则违背保险的初衷。

风险损失的可预测性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以被确定,损失金额也是可以衡量的。这样,在风险损失发生时,可以正确确定风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是否给付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等。

3)风险损失幅度在一定范围内

风险造成的损失幅度过小,通常可采用风险自留方式处理,如开设此类保险,则对投保人来说,支出保费比发生风险事故所获赔偿还高,得不偿失,一般保险公司都有最低保费的规定。

风险损失幅度太大,即巨灾风险不可保。整个保险市场在一定时期所能提供的总保险金额是有限的,通常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是不承保的,因为往往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即使有承保的,也都有特约条款进行特别规定。

4)存在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

根据大数法则,只有保险单位数量足够大,各风险单位遭遇风险事故从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大体接近,才会使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的较小的范围波动,才能够归集足够的保险基金,建立起保险基金来实施补偿和给付职能,实现多数人负担少数人损失的共济行为,使风险损失者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

(2)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按上述原则划分,也是从商业保险的角度出发,要考虑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但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范围与内容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风险无处不在,但完全满足上述原则的风险并不多,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的风险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使之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再者随着保险公司资本的扩大,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原来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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