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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万个为什么之三六八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证监会最近宣布对科龙的查处决定,决定对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三届董事会成员均做出惩罚。央企的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国资委的职责将变成状态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买进卖出手中的国有资产。虽然国资委认为中小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可以搞MBO,并且规范了MBO的操作。

国有企业该有什么样的命运?(八)中国股市10万个为什么之三六八

不管如何解释,科龙的命运就是一个以“国退民进”到“民退国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和德隆系的命运如出一辙。

如果一定要找出“国”和“民”进退的差异,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讲,“国退民进”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行政主导的暗箱操作的过程,而“民退国进”事实上是一个市场主导的阳光操作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最近宣布对科龙的查处决定,决定对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三届董事会成员均做出惩罚。而对前两届董事会成员王国端、徐铁峰的处理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和顾雏军的交易中,隐瞒了重大的信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数量达到数亿的规模,从而根本不可能公开披露,导致市场质疑不断。而在海信进入科龙之后,同样出于对隐患风险的担忧,海信选择的却是不断公布收购限制性条款的做法。

进退之间,显示的不仅仅是交易规则的变化,还有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提升。

既然国有大型企业现在不仅退不了,而且就是已经退出的现在又面临着重新进入的问题,那么,进了之后怎么办就是国资委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管理手中的国有大型企业,对于国资委而言必须走结构调整,体制创新的路。因为,靠加强算账的能力,国资委是不可能算过“内部人”的,而搞产权多元化,私募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路也不好走。

国资委选择的是创造条件让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

同样是上市,为什么大国企选择海外而不选择境内?

邵宁的解释有两条。

原因之一,境外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监管相对严格,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遭到的审计也比较严,很难做假账。

原因之二,境外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为主,他们拥有庞大的专业的分析师,注重企业的经营业绩,因而对企业会构成较大的市场压力

实践证明,直接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来压迫国有企业,效果是明显的,在香港上市的央企普遍比一般的上市公司规矩。

一般的中央企业都是按照“企业法”注册的,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而选择董事长负责制的中央企业只有20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2010年之前,央企都面临着一个根据“公司法”注册的调整。

一把手负责制对中央大型企业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中航油案就是最近的典型。国资委目前正在探索的是如何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层的责任制之间找到平衡,引入外部董事,重整央企董事会就是这么一种努力的结果。

央企的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国资委的职责将变成状态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买进卖出手中的国有资产。按说,有民营和外资的双重挤压和对照,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律做,是可以做好的。

中国目前一共有15万家国有企业,其中14.7万家是中小企业,属于可以而且基本必然私有化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的命运和国有大型企业相比更让人揪心,更让人关注,更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容易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更容易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虽然国资委认为中小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可以搞MBO,并且规范了MBO的操作。但是,正如有识之士指出的,这些规范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曲线MBO”防不胜防。更何况MBO未必就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最好选择。

水皮对此有自己的认识。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国有企业,大多是“高积累,低消费”的产物。换句话讲,目前积淀于国有企业中的大量的资产来自于工人阶级的奉献,正是这种奉献,使我们的父辈们至今的社保账户存在着2万亿元的缺口,正是这种奉献使我们的家庭承受着相对的贫困。现在,国有企业转制是不是要正视这种因素,要不要承认工人阶级的这种贡献,如果承认的话,又该以什么方式回报和补偿?凭什么要把企业的资产优先MBO给现任的管理层?如果管理层能干,又为什么要卖?如果管理层不能干,为什么要卖给他们?

我们不否定经营者持大股的意义,问题是如何形成持大股?是靠人为的划定,还是靠自然的积聚,这里的确有一个公平和效率的取舍,我们是不是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

刘国光先生号称“官方权威经济学家”,早在2005年的上半年,这位老先生就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被经济学家们视为真理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口号意味着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二位,这个提法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时期,但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时期,尤其不适用于贫富差异已经远远超过基尼系数0.4这个分界线的现在。

很多人认为,初次分配时要讲效率优先,再分配时注重公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中,水皮也对此没有歧义。但是刘先生一言点醒梦中人,刘说,很多不合理、不合法和不规模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都是发生在初次分配时,初次分配的混乱是社会不公的主要因素。在现今的中国,远不是单靠再分配手段即财税手段就能够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的。

MBO就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谓效率优先指导思想下的产物,符合刘先生所谓初次分配中的一切“原罪”。

无独有偶,作家周梅森先生以江苏铁本事件为背景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我本英雄》。其中,地方官员关于MBO和ESOP的议论令人耳目一新。

所谓ESOP,是英文“EMPOL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的缩写,中文就是雇员股权方案。波兰的经验表明,这种私有化的过渡形式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制引发的震动,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原则。表面上看,ESOP有公平没有效率。一个企业人人持股,人人都成了老板,也就没有了老板,没有了对企业负责的人。但是员工持股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会有流通,会有转让,最终会在市场化的条件下集中到企业家的手中。

周作家笔下的父母官都是江南发达地区的形象,苏南模式在瓦解的过程中也有两种出路,一类是MBO,而另一类就是ESOP。周梅森虽然对ESOP情有独钟,在周作家看来,试行ESOP的企业本来就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效率损失,而没有公平的MBO会形成国有企业改制的原罪,早晚会被“秋后算账”,于公于私都没有稳定可言。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不管是反对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家也好,还是积极主张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家也好,均异口同声地说,中国不能搞产权量化到个人的私有化。至于为什么,没有人能够解释清楚,最多也就是举个俄罗斯作为失败的例证,而俄罗斯为什么会失败,俄罗斯的失败是否意味着中国也必然失败则没有人认认真真做过实证研究。

当然,现实告诉我们,中国已经不可能再像俄罗斯当年那样搞全民私有化了,但是在中小企业的改制中实行ESOP不但有可能,而且在现实中也正在为一些企业所实践。MBO并不是唯一的选择,更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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