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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标简单流程图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标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文件,是招标人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各种书面表达形式的统称。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本款提出的业绩要求须与招标公告一致。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标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文件,是招标人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各种书面表达形式的统称。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3.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规定: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3.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说明第四条规定: 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3.3.3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的投标指南。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正文两部分。

3.3.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务必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在列举前附表有关内容时,已经考虑了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和本章正文的衔接。

表2-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续表2-22

续表2-22

续表2-22

续表2-22

3.3.3.2 投标人须知正文及填写注意事项

投标人须知正文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纪律和监督、需补充的其他内容共10项内容。

1.总则

总则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费用承担,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偏离等共12项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包括本招标项目已具备的条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招标项目名称、地点等内容。这部分信息均已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填写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填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联系方式中写明的相一致。联系电话最好填写两个以上,包括手机号码,以保持联系畅通。

②标准招标文件是按照一个标段对应一份招标文件的原则编写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具体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③项目名称指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中载明的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文件中确认的项目名称。

④建设地点应填写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条目内容也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体现,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资金、国债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由招标人据实填写。

②项目的出资比例。例如,财政拨款50%,银行贷款30%,企业自筹20%; 如全部为财政拨款,则直接填写100%财政拨款。

③资金落实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例如,财政拨款部分已经列入年度计划、银行贷款部分已签订贷款协议、企业自筹部分已经存入项目专用账户。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本条目内容也已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体现,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如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电梯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但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并据此确定招标范围,避免过细分割工程或肢解工程。

②计划工期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有适用工期定额的,应参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填写的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应该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中间交工工期的,应当在本项对应的前附表中明确。

③质量要求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填写。不能将各种质量奖项、奖杯等作为质量要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①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资格及其他要求等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本项内容实际构成评标办法中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其中:

a.资质指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划定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如某建筑工程资格审查确定的资质条件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b.财务要求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平均货币资金余额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银行授信额度等一项或多项指标情况。

c.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确提出投标人应具有的业绩要求,以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成本标段工程施工的能力。本款提出的业绩要求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d.企业信誉是指企业在市场中所获得的社会上公认的信用和名誉,它反映出一个企业的履约信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考核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讲,考察企业的信誉,主要针对企业以往履约情况、不良记录等提出具体要求。

e.项目经理资格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在规定项目经理资格时,其专业和级别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如招标项目为120000m2办公楼,可以填写: 房屋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

f.其他要求指招标人依据行业特点及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针对投标企业提出的一些要求。例如,对企业提出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要求。

(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据此,本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选择不允许或允许分包。如果选择后者,则应进一步明确分包内容的名称或要求,以及分包项目金额和资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

①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数量和金额等限制性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②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否则也作废标处理。

(12)偏离。偏离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的偏差。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以便评标委员会有效地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离,否则即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载明允许偏离的范围和幅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例如工程地址勘察报告)。

根据投标须知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的澄清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②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③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15日是个界限,本项规定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时间,可以采用一个相对的时间,如招标文件澄清发出后12小时以内; 也可以采用一个绝对的时间,如2009年6月15日中午12: 00以前。

(3)招标文件的修改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组成

①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c.联合体协议书;

d.投标保证金;

e.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f.施工组织设计;

g.项目管理机构;

h.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i.资格审查资料;

j.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2)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投标须知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的有关要求。

(3)投标有效期

①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②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6)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②“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③“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④“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⑤“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8)投标文件的编制。

①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③投标文件应用不退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④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⑤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①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②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③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投标文件的递交。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③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④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①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②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须知正文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③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须知等三、四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a.宣布开标纪律;

b.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c.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d.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f.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g.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h.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i.开标结束。

6.评标

(1)评标委员会。

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a.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中标通知。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3)履约担保。

①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②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签订合同。

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②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①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正文没有列明,招标人又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但不得与投标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3.3.3.3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及采用的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规定,其内容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3部分组成。

1.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的专用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附件格式应采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的合同附件格式,共有8个附件组成,具体内容有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预付款担保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质量保修书格式、廉政责任书格式。

3.3.3.4 投标文件格式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函、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计划表、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材料等内容。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3.3.3.5 提供工程量清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所述内容相一致,进行有效衔接。

3.3.3.6 技术标准和要求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七章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一般要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4部分。

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包括工程说明,承包范围,工期要求,质量要求,适用规范和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样品和材料代换,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试验和检验,计日工,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其他要求等内容。

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特殊技术要求,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共4部分内容。

3.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已选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

3.3.3.7 设计图纸

招标人应详细列出全部图纸的张数和编号,供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工程情况,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3.3.3.8 评标标准和方法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投标报价中的规费、预留金、暂定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之中。

招标人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可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参考《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附表9中的标价计算方法确定计分方法,可任选其一,也可多选,同时也可将所列评标办法相互结合使用,但无论使用哪一种评标办法,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3.3.9 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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