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

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符合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第三节 直通放行和绿色通道

一、直通放行的概念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以企业诫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坚持“谁检验检疫,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二、直通放行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中的Al类企业;

3.企业年出口在150万美元以上;

4.已获HACCP或ISO9000认证,并获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对产品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年检合格率不低于99%,一年内未发生由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三、直通放行的其他规定

(一)出口直通放行

在《直通放行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品;

2.在口岸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包装;

3.双边规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4.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5.散装货物

(二)进口直通放行

1.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

(5)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知识链接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①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②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③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④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⑤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四、绿色通道

(一)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的含义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区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示例4: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实施(D)。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   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    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于查验

【分析】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符合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二)实施绿色通道监督管理管理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2.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3.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信息,审查无误后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监督管理;

5.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程序:提出申请——审查核准——核准公布;

6.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放行程序:受理报检——报检系统的资格确认——审核管理——审查放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