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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理体制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履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更。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第二节 海关管理体制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履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根据海关工作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顺应了我国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好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结点。口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按照批准可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

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2.按出入境的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可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

知识链接

《国家口岸发展规划(2011—2015年)》近期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执行,全国共有95个新开和扩大开放口岸项目列入规划,其中计划新开口岸39个。截至目前,我国共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284个,其中沿海地区146个、沿边地区111个、内陆地区27个。全国基本形成了沿海水运口岸集中分布,各省(区、市)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空运口岸基本覆盖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有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署内设17个部门,6个在京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3个派驻机构和3个驻外机构。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其他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

7.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8.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9.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10.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1.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负责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中国目前有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包括执行总数业务参数、建立并维护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对电子审单通道判别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对关区通关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和综合分析;

2.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通过作业;

3.组织实施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实际监控;

4.组织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税收征管、保护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

5.组织开展关区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工作;

7.按规定程序其权限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

8.开展对外执法协调和行政纠纷、争议的处理;

9.开展对关区各项业务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评估。

(三)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具体办理海关业务,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过作业;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授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监管。

四、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1998年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设立。2003年1月1日更名为缉私局,分别是海关总署缉私局、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缉私局和隶属海关缉私局。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授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组织开展海关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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