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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募流程设计关键点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多企业招聘人员在进行招聘时往往忽略了这一步,致使招聘过程中无章可循,影响最终的招聘效果。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三节 人员招募流程设计关键点

一、制订招聘策略

招聘策略之于整个招聘过程,就好像企业战略之于企业发展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很多企业招聘人员在进行招聘时往往忽略了这一步,致使招聘过程中无章可循,影响最终的招聘效果。

二、设计招聘方案

一个好的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招聘目的;

(2)招聘原则;

(3)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

(4)招聘对象;

(5)招聘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

(6)招聘所需表单。

三、编写招聘信息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招聘广告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在撰写招聘广告时,应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地对企业情况、员工待遇等作出描述,不然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失效,造成单位和员工双方面的损失。

2.明确员工的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即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3.明确招聘广告的性质[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该意识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招聘广告的性质与悬赏广告类似,它并不属于要约,而只能算是要约邀请。这是因为: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合同必须具备的七项条款,而企业的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最后,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

由于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在招聘广告上夸大其词,随意撰写不实信息。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也是违法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注释】

[1]参考资料:http://www.cnlawfirm.cn/Html/ld/19420618194249357839.htm,2007年5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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