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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海洋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海洋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海洋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海洋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海洋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一、申请人

《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海洋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海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海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或者有权申请复议的组织终止,怎么办?按照法学的一般原理,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被撤销。没有权利能力,自然不发生自己申请复议或者请人代为申请复议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该公民或者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应否得到补救?如何进行补救?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的责任应否予以追究?如何追究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一切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0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例如,有权申请复议的甲企业在申请复议前,与乙企业合并,合并后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8条对复议申请人还规定了以下两种具体情形:(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复议申请人特殊情况,《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也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至第1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于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第11条规定:“对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于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对于海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第1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14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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