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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常见问题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辩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抗辩的诉讼行为。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调查阶段不允许争讼双方进行辩驳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一旦出现辩论的内容,通常会遭到法庭的制止。在法庭辩论中,要注重的是实效而非一时的口舌之快。

第十章 法庭辩论

第一节 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的含义

法庭辩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进行抗辩的诉讼行为。

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调查阶段不允许争讼双方进行辩驳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一旦出现辩论的内容,通常会遭到法庭的制止。[1]但在现行的抗辩式诉讼模式下,法庭上的辩论已不再仅限于法庭调查结束的集中辩论阶段,可以说是贯穿于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因此依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规定,广义上的法庭辩论包含两种形态:一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时进行的辩驳;二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相互辩驳。[2]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环节,已在本书的举证、质证章中进行阐述,因此本章中的法庭辩论,是指独立于法庭调查的、专门且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个独立和重要的阶段,它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并不是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的重复,而是对法庭调查的总结、提炼,它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依《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行政诉讼法》虽然未就法庭辩论做出专门规定,但实践中通常采取与民事诉讼类似的做法。[3]上述规定明确了法庭辩论的顺序。

二、法庭辩论的目标

作为一个独立的庭审程序,法庭辩论赋予争讼双方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等方面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同时也是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法庭全面地陈述案情、系统地阐明观点、合理论证、厘清是非曲直,并要求法庭据此作出裁决的最后机会。不管诉讼由谁提起,也不管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的过程是艰难还是顺利,对控辩双方而言,最终的关注点还是要落到影响到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庭裁决上来。因此,法庭辩论的目标就是把己方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意见呈现给裁判者,旨在让裁判者相信、支持己方的意见和诉讼主张,并最终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结果。

作为立场相对的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无疑都会将攻击、驳斥对方的观点、意见作为重点,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让法庭相信、接受你所阐释的事实和观点,而不是攻击对方;驳斥对方的观点,是为了让向法庭说明对方的观点、意见是不可取的,论据是不充分、不合理的。在法庭辩论中,要注重的是实效而非一时的口舌之快。法庭辩论并非纯粹的演讲,更不是表演,公诉人和律师目的是说服法官甚至对方接受你的观点,而不仅仅是获得旁听群众的鼓掌和喝彩。因此良好的口才、敏捷的思维仅仅是法庭辩论成功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对于新手律师尤其是学生而言,切记法庭辩论不是辩论赛,华丽的辞藻、咄咄逼人的气势、哗众取宠的作风,最终可能只会适得其反。

三、法庭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的内容从大体上,可以分为事实辩、法律辩、程序辩三项:

(一)事实辩

所谓的事实辩,是指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论证,说明己方所呈现的事实的真实性。事实辩是法庭辩论的核心,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任何法律后果的出现,都必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因此,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判决结果,控辩双方首先必须论证己方所阐述的、所展现的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公诉人想让法庭依己方的控诉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借助于各类证据,论证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同理,原告若想法庭支持他要求被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论证被告实施了某一行为、原告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等。当然,事实辩还包括对对方所主张事实的否定和反驳。事实辩的内容涉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中的人和物,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引起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各个事实或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二)法律辩

法律辩即对所涉的法律进行解释、分析,并将经过证明的事实与法律相结合,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法律辩包括对适用哪一部法律、适用哪一条法律、如何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将案件事实与该条法律相结合所导致的法律结果等的论证和抗辩。通常,法律辩主要涉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包括从法律的时效、溯及力,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各类法律规范的位阶、效力的高低等角度来论证所要援用的法律的准确性;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阐释其应用于本案的恰当性;从同一部法律内部的完整、统一来阐明、梳理总则与分则、同一法律条文上下款之间的区别、差异甚至是冲突,然后进行法律条文的选择;通过立法原理、目的和宗旨的分析等,来论证对某一法律条文中的术语做何种解释才合理、准确。当然,法律辩既包括就案件事实论证己方的法律选择、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也包括批驳对方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上的错误。

(三)程序辩

程序辩主要涉及对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和受诉法院诉讼程序违法的抗辩。[4]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为原告诉权没有成就或根本没有诉权,而采取规避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获得诉权,包括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和规避法律:如自诉人出于某种目的和动机,将不符合受案条件的案件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原告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不存在或者仲裁协议违反为由,另行选择诉讼管辖;原告以通过夸大或者缩小诉讼标的金额的手段,规避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等。诉讼程序违法主要指受诉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以及剥夺当事人答辩权、回避权等诉讼权利的情形,包括越权受理案件、无视当事人诉权、枉法裁判等。在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对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抑或法院程序违法,都应依法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论证和批驳。

四、法庭辩论的准备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辩论是律师在最后阶段才需要准备或者考虑的事项。其实,从受理案件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各方有关法庭辩论的准备也就开始了。

(一)确定辩论主旨

法庭辩论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证明过程,控辩双方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问题发表观点、展开争论。准备法庭辩论的首要工作,就是确定辩论主旨:被告人有罪抑或无罪,所犯此罪抑或彼罪;被告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等。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在诉讼开始之初,根据其诉讼请求或者答辩理由,法庭辩论的主旨已基本确定。而随后进行的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对证据的搜集、分析,辩论方案的确定,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人的询问,都是围绕着这一辩论主旨而展开的。法庭辩论的主旨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但同时随着诉讼的进行,案件事实逐步清晰、对证据的分析也不断深入,控辩双方可能会对早些确定的辩论主旨进行调整和修正。但无论如何,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控辩双方应该确定自己的辩论主旨,这样才能通过辩论让法庭明白你的核心观点和意见是什么,诉求是什么。

(二)梳理证据、解读法律

除却明确的辩论主旨,法庭辩论中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支撑这些论点和意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庭辩论是立论和驳论的过程,是公诉人或者律师论证或反驳的过程[5]:论证,是指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就主要证据与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对适用法律进行论证,以此确立辩护或代理观点;反驳,是运用已确认的证据,针对对方论辩中的谬误之处,辩驳对方的观点和理由,以确认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显然,不管是论证还是反驳,证据和法律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持、没有对相关法律的正确解读,那么再醒目再华丽的辩论意见,也无法获得信服。因此,在法庭辩论准备阶段,公诉人、律师首先应当从现有的证据、可确认的事实中,梳理出能够支持己方意见和观点的事实、证据;通过对从现行法律进行合理、准确的解读,以期为己方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预测对方的辩论观点、论据,做好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法庭辩论不仅要立论,还要驳论,而驳论的前提是你必须能够预见或者知晓对方的意见和理由。在现行诉讼模式下,法庭辩论环节对案件最后裁决有重要影响,因此控辩双方都不会轻易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就将己方的意见和论据全盘托出,因此要想有的放矢、给予对方的辩论意见以最有力的反驳,必须根据已有的证据、各类细节,结合法律,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辩论意见和加以援用的论据。起诉书、起诉状或答辩状可以作为预测对方辩论意见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能局限于此:一来起诉书或者答辩状中的辩论意见,仅是诉讼开始之初对方所持的观点,随着诉讼的进行,经过法庭调查中对相关事实与证据确认、对证人的询问,对方辩论意见会有变化、有调整,有时候基于新证据的出现,还会有新的辩论意见出现;二来,作为一种法庭辩论策略,有些律师会将某些辩论意见和观点在前期的诉讼过程中加以隐藏,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因此在准备法庭辩论的时候,要尽可能扩大预测范围,或换位思考,将自己置于对方律师的位置,预测其可能主张的辩论意见,从而使得己方能够未雨绸缪,预先制订好应对措施,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从容应战。

(四)制订辩论方案

在确定了辩论主旨、分析证据、解读法律并预测对方的辩论观点后,接下来要做的便是制订辩论方案,即确定采用什么样的辩论方式来论证己方的观点,反驳对方的意见和理由:

1.直接证明法,即辩论者提出己方的事实主张,运用证据,结合法律规范,论证己方陈述的事实是案件真相。这是一种最常用最直接的辩论方式。

2.直接反驳法,辩论者不提出具体的主张,而是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证伪或者证明其不能成立,从而得出对方所述并非案件事实,进而要求法庭拒绝采纳对方的诉讼主张。

3.归谬法,即先假设对方的观点为真实,然后依对方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的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进而否认对方的证据。

4.避实就虚法,即尽量避开明显对对方有利,或者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论据,以弱化对方的优势,同时抓住对方的薄弱环节,节节进攻,以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辩论结果。

5.后发制人法,即先静听对方的辩论意见,并不急于进行反驳,待其阐述完基本观点后,抓住其中的矛盾、弱点或破绽,以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反驳,进而使对方处于被动或措手不及之状态。

法庭辩论的方式很多,这里列举的仅是较常见的几种。在法庭辩论实践中,辩论者往往要综合采用多种辩论方式,才能完成一项法庭辩论。而且由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种新的、预料之外的事情随时都会出现,因此即使制订有辩论方案,也要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

(五)起草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辩论提纲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因此即使你的头脑中的辩论思路已经相当完整,即使你觉得你的辩护词或代理词已经烂熟于心,可以在法庭上一气呵成而没有任何障碍,准备书面的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者详细地列明你的辩论提纲,依旧非常必要。因为只有通过撰写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才能缜密地梳理自己的辩论思路,仔细审视各个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文,寻找论证己方观点或驳斥对方意见的理由,等于事先模拟了一遍法庭辩论,同时也能更清楚己方的优势与劣势,以便对实际进行法庭辩论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个心理准备。此外,有了这些书面的辩论意见,公诉人或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就随时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随时对其进行批注、修改、调整,避免因为这些变化而使己方的辩论思路或计划被打乱。而且相对而言,发表经过书面梳理的辩论意见时,通常会比单纯的打腹稿来得更为流畅和有逻辑性。

(六)预先进行模拟演练

对于那些庭审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律师而言,清楚、明白、连贯地将自己的辩论意见表达出来并非难事,但对于新手或者学生律师而言,即使制订了辩论方案、起草了完整的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但在法庭辩论阶段能否顺利地将己方的辩论意见表达清楚,仍有许多不确定性。如同在头脑中确定、理清了辩论思路是一回事,要将其转化成详细的书面辩论提纲则是另外一回事一样,即使有了完整的书面辩护词、代理词,但要将其中的主要观点和意见、论据以及推理过程,通过口头方式在法庭上讲述,并努力让法庭信服,则是另外一回事了。采取什么样的语言,如何控制语速、语调和节奏,如何进行清晰地表达等,都可以通过模拟演练来进行检验和修正,并借此增加自己能完整表达辩论意见的信心。因此,对于那些庭审经验缺乏的新手律师或学生来说,预先进行法庭辩论的演练,也可以被视为是一项较为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五、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成功与否,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辩论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否则就不可能讲出有深度的意见和法律依据,也容易在辩论中犯错误;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也即要进行的充分调查,要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深入分析相关证据,仔细询问当事人、证人,没有调查取证,就无法对案件事实有透彻的了解和把握,也就无法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强有力的论据支撑;第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要拥有自信心,这样才能做到赢而不骄,输而不乱;第四,要恰当运用法庭辩论技巧,它直接影响到法庭辩论的效果,并最终影响到法庭的裁决。

(一)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尤其是对那些案情较为复杂、证据较多较乱的案件而言,不管是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中,都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否则就会弱化主题,无法突出核心意见,使得法庭辩论的效果大打折扣。如在一起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诈骗罪、行贿罪,案子前后经历7年多,被告被关押5年多,而从律师接到通知到开庭审理只有7天时间,其中还包括了会见被告、到农场取证的时间,留给律师阅卷的时间只有3天,而卷宗则厚达3800多页。这位有着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确定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问题,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就足以否定对被告的贪污和诈骗的指控。其他的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略过。在后来的法庭辩论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就紧紧围绕承包性质和方式问题,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犯罪性质,而对于法庭辩论中涉及的其他一些枝节问题一律不予纠缠。最后,被告被宣告无罪。[6]

(二)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会提出各自的意见,同时对对方的各种观点和意见进行反驳。但在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跟着对方的思路走,要善于从对方营造的辩论氛围、思路、逻辑推理中走出来,审视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进行反驳,以免陷入对方的辩论陷阱中。如在一起有关期货纠纷的集团诉讼中,作为被告某农业银行与外商进行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外商把钱全骗走了,100多名原告起诉被告非法经营外汇期货,期间有着大量的欺诈行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一开始就企图转移话题,称被告并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而是从事的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等,如同做学术报告。原告律师很快识破了被告的这个企图,辩论时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话题,直接指出,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已经认定被告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因此有关被告相关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不存在争议;而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因此在法庭辩论中也无进行争论的必要。律师的这一番发言,破除了对方剑走偏锋、避实就虚的招数,使法庭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7]如果当时原告律师顺着被告律师的话题与他辩论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间的区别,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偏离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三)辩论要深入浅出、形象生动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如在一起贪污、诈骗案件中,被告被指控利用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这两个文件其实就是两封便函,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便函上的公章也是真的,只是这便函是怎么出来的,一直没有查清。被告说是当时单位的书记兼经理让他写的,起草了之后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的。但该便函没有备案,文印室也没有底稿;由于是被告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书记亲自对被告这么说的,书记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书记已经去世了,死无对证。在法庭上,公诉人一直坚持认定这是假文件,并将其作为认定诈骗的根据;而辩护律师认为,区别文件真假的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现在已证明文件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其形成过程不清楚,退一步,即使文件的形成程序有瑕疵,但只要被告没有作假,内容真实的,这就不能说这是“伪造”,是“假文件”。尽管律师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还是无法说服公诉人。无奈之下,辩护律师急中生智,问公诉人:“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定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情有可原,否则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是人,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结果,这一比喻的作用立竿见影,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法官也因此采纳了律师的辩护理由。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8]

(四)讲究论辩策略,灵活应变

在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时,双方都有各自的意见和道理,但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切入点,让对方和法庭都易于接受,非常重要。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双方由于立场相对,很容易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并不见得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适时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可能打破僵局的新思路加为切入点,却很可能取得成功。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方律师针对第一轮辩护中控辩双方对某一事实的认定和推理各持己见的情形,在第二轮辩论中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律师进而指出,首先,辩方的思路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辩方的这种辩论方式超出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在庭上公诉人就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也表示辩护律师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而法官态度则更明确,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9]

(五)冷静应对辩论陷阱

为了赢得法庭辩论的胜利,有些时候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会采取相应的辩论策略和方法。其中,有些辩论策略是恰当、值得肯定的,但有些却并不合适,甚至是辩论“陷阱”。对于有些不合适的辩论方法和策略,要慎用或不用,因为一旦被对方识破并反击,可能会带来非常不利的结果;而对对方设置的辩论陷阱,要学会识破它并予以冷静、积极应对[10]

1.歪曲事实的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有些律师或为了赢得诉讼,或仅仅为了迎合当事人的某些心理,在法庭调查中没有合理理由就对对方的举证全部提出异议,在法庭辩论中置经过质证的事实而不顾,坚持己方认为的所谓事实,甚至歪曲事实进行辩论。对此种法庭辩论,应对的方法主要有:(1)通过对已经确认的证据进行分析,全面、完整地阐述事实真相,进而指出对方的主张没有证据加以支撑;(2)通过对对方所述事实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分析,指出其与证据的矛盾之处,从而各个击破;(3)可以视具体情况,直接以“对方所主张、依据的事实与法庭调查所查证的事实不符或相矛盾”为由,将这一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排除在法庭辩论之外。

2.诡辩辩论。诡辩是指故意违反论辩原则,以似是而非的方法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中常见的诡辩有偷换概念、采用虚假论据、滥用歧义、混淆条件、断章取义、引证无关事实、答非所问、曲解法律等多种。或出于求胜心切,或无理无据但又不肯认输,法庭上的诡辩并不少见。那么如何应对诡辩辩论呢?首先,律师要全面知悉案情事实,对重要证据、相关法律有着正确的分析和解读;其次,要强化自己的逻辑思辨能力,善于学习和总结法庭辩论的经验和教训;第三,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急不躁;第四,发现对方的诡辩后,要迅速、直接地予以揭露、回击,并提请法庭注意;第五,庭审结束后要进行回顾和研究,对未能在庭上识破的诡辩,在公诉词、辩护词或代理词中进行补充性回击,并向法庭予以说明。

3.纠缠细枝末节的辩论。在法庭辩论中,或是为了干扰对方思路、混淆视听,或是为了避实就虚、拖延诉讼,纠缠于细枝末节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故意曲解和纠缠对方无意中的一句话,长时间围绕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一些细节进行争辩,抓住无关紧要的口误,无理纠缠一些细小的程序问题等。对于这样的辩论陷阱,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不辩之辩”,即对明显胡搅蛮缠的,在主要辩论意见发表完之后,尽快结束辩论,不理会对方的纠缠;(2)用事实和法律说明对方所纠缠的细节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关紧要;(3)揭穿对方如此纠缠的目的;(4)提请法庭制止对方的这种不恰当的辩论行为。

4.进行人身攻击的辩论。由于利益的冲突和诉讼立场的对立,法庭辩论很多时候充满着火药味。但无论如何,法庭辩论要就事论事,就理论理,而不能将这种矛盾和对立转化成人身攻击。对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一方,有的是出于激动和愤怒,还有的是一种辩论策略,以期激怒对方。对于这种人身攻击,除了进行适当的澄清、回击之外,要及时提请法庭予以制止和制裁。

(六)注重语言表达方式

成功的法庭辩论,必定是“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因此,法庭辩论除了观点要明确、清晰,证据要充分、确凿,论证具有合理、逻辑性外,所使用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也必须做到合适、恰当:首先,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语言要严谨、符合规范,也即要使用法言法语,尤其是涉及对相关法律的解读、适用时,不能做随意性的扩大或限制性解释,否则容易自陷圈套。其次,辩论的语言要尽量简洁、通俗易懂。简洁、通俗的语言能形象地阐明案件事实,使得论证过程更加清晰、明了。第三,语言表达要连贯,不能结结巴巴、断断续续,否则辩论意见和观点就不能连贯、系统地传达给法庭;但同时,法庭辩论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律师展示口才,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很多时候并不能带来预想的效果,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让法庭相信己方所阐释的事实和意见,因此在辩论意见发表过程中,要给予法庭适当的时间去反应、去理解。所以,在法庭辩论中要控制好音量、语速、语调,做到快慢适度、抑扬顿挫,以提高辩论的感染效果。

五、法庭辩论之刑事辩护

如前所述,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目标、技巧等都是一致、共通的。但基于案件性质的不同,刑事辩护的焦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一)罪与非罪

在刑事诉讼中,若律师为被告人所做的是无罪辩护,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如在一起由黄冈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楼恒伟、陈玉兰以职务侵占罪提起的诉讼中,众多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对合同条款及其法律关系、对合同是否履行理解不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11]

2.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涉案财物的数额、数量是否达到一定额度:比如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罪必须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3.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如侵犯著作权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若被告人虽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该项犯罪;同样,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必须存在伤害故意,如果仅存在过失且未造成他人重伤的,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合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若被告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特征,那么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即使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此外,被告人是否属于特定的犯罪主体,行为对象是否属于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造成了某种损害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等,都是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的切入点。

(二)此罪与彼罪

基于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法律条文的不同解读,律师往往会从犯罪主体、客体以及行为方式等诸多角度入手,为被告人的行为做构成此罪(轻罪)而非彼罪(重罪)的辩护:

1.犯罪主体。如通过对被告人到底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读、辩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2.主观故意。如从被告人主观上仅具有暂时借用公款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角度入手,为被告人的行为做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从被告人主观上仅具有过失而非故意角度出发,可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致人伤亡的行为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

3.行为方式。如从被告人对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是通过秘密窃取而非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取为由,为被告人行为做属于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的抗辩等。

4.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问题上,律师一般会从是否存在着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角度进行辩护:(1)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被告人犯罪后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属于预备犯或者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如属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属于从犯或胁从犯,被告人是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已满14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等。(2)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后积极退赃、或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补偿的,受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的,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的,还有犯罪的手段、动机等,都是律师为被告人争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

5.有关证据问题的辩论。尽管举证和质证是在法庭调查进行的,但证据问题依然且必然是律师辩护的重中之重,一旦控方提交的证据尤其是一些关键证据存在问题,那么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律师的辩护就很可能获得成功。在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辩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也即证据是否通过欺诈、胁迫以及刑讯逼供手段获取,或者说证据的形式或者出证主体资格是否存在问题,如书面证言是否有出具人的签名、鉴定结论是否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作出的等。(2)证据的客观性:如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证据与争讼案件事实的对比看,在时间、地点、人物、发展过程等问题上是否吻合,是否存在遗漏和差错。(3)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即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内在、必然的联系,要想割裂证据与待证事实时间的联系,就须对证据进行层层剥离,依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或仅具有表面的、偶然的联系,进而排除其证明力。(4)证据的排他性:如果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那么就无法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证据是否完整、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具有排除其他一切的可能性,均可成为证据排他性辩论的切入点。[12]

六、法庭辩论之民事代理

在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辩论意见大多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原告或被告的主体资格

即原告、被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决定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逆转。因此在法庭辩论中,律师首先要提及的便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1)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受害人、权利的所有者或者继承者等。(2)被告是否适当。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但该明确的被告并不意味着就是适当的被告,因此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中就原被告时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是责任人包括是否是第一或直接的责任人,作为被告是否为适当被告的抗辩理由。

(二)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定或意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结合事实和法律,论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因一方行为而引起的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原告提出相关诉求的前提和根据,也是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

(三)原、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造成的。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责任。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而故意为之,责任不可避免;同样,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也要承担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而导致损失结果的情况下,才可免责。因此,原、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法庭辩论中律师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四)是否有损害结果,以及原、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如果没有相应的损害结果,那么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不法行为,也无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法庭辩论中,律师必须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联系,有联系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就不承担责任;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属于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也即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的责任,如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即虽有一定联系,但是一种偶然性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的责任就相对较小。

(五)证据是否客观、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也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与刑事辩护相同,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辩论也集中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排他性等问题上;对证据问题的论证同样会直接影响、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此外,律师的法庭辩论通常还会涉及法院的管辖权、程序的合法性、赔偿的范围、额度等诸多问题。

第二节 法庭辩论中的常见问题

在法庭辩论阶段,学生在模拟演练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照本宣科,灵活性和应变能力不足

(一)“读”或“背”辩论意见,而非“说”或“论”

在模拟演练中,有部分学生没有做到脱稿,而将事先准备好的公诉词、辩护词或代理词,在法庭上进行阅读;另有些学生虽然做到了形式上的“脱稿”,但也仅仅是将辩论意见背出来而已。法庭辩论需要的是“说”,是“讲”,需要律师与法官、与旁听审判者进行交流,尽管这种交流的表现形式是律师在说给他们听,在告诉他们什么是事实,如何理解法律等。将辩论意见“读”或“背”给法庭,一来使得律师的辩论意见失去了其生动性,因为不管是“读”还是“背”,发表者会更多关注怎么样把这些意见依顺序、没有遗漏地表达完,而不会关注表达的效果,在语速、语调、语气方面会显得一以贯之、平淡无奇;二来,这种完全按事先准备而非临场、顺势而发的辩论意见,可能会让法官和听审人员对其的注意力、关注度有所下降,因为大家潜意识里会有这样一种印象,就是该律师的辩论意见都是事先准备,而非结合、基于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的,因此对它的时效性和精彩度的预期会下降。因此切记,辩论意见需要律师“讲”给法庭、“讲”给听审人员听,为了避免辩论意见被遗漏或顺序被打乱,可以通过辩论提纲来进行提示,但不能通过“读”或“背”辩护词或代理词来发表意见。

(二)完全按照事先准备的辩论意见,而没有结合庭审调查、对方的观点适时调整

律师通常会在开庭前会拟订辩论提纲或撰写完整的辩护词、代理词,但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出乎律师预期的变化,因此律师的辩论意见要随时根据这些变化进行调整,这当然也极大地考验着律师的应变能力。在模拟演练中,学生们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面对新的证据、事实的变化以及对方辩护、代理意见的变化,无法进行适时的调整。有些学生仍旧固守着原有的辩论思路或方案,结果其辩论效果可想而知。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学生准备不足,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以及对对方观点和意见的预测不到位;二是缺少积极应对庭审中的各种变化的经验。

二、辩论意见只驳不立或只立不驳

所谓的法庭辩论,既有“辩”也有“论”,也就是说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不但要对对方的观点和意见进行驳斥,同时还要确立起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加以系统论证。从模拟演练的表现来看,部分学生更注重于“驳”论而忽视了“立论”,也有少数学生只“立”不“驳”。尽管在有些案件中,只要“驳”倒对方的意见就能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从而让法庭判对方败诉。但更多时候,不管是在刑事还是民事诉讼中,辩论中的“立论”和“驳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若能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论证己方观点的可信、对方意见的不可信,更有说服力,也更能赢得法庭的肯定。

三、辩论中涉及的主题、论点太多

法庭辩论的技巧之一就是抓住要害、突出重点,面面俱到的辩论意见会模糊主题,削弱辩论效果。这也是学生在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之一。许多学生在模拟演练前会将所有问题,不管大小、主次、重要与否,逐一列出,然后逐个进行论证和驳斥。诚然,在辩论意见的准备阶段,这样的罗列和分析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理解、分析,也有助于应对对方出其不意的攻击。但是,在发表法庭辩论意见时,则需要对这众多的主题进行筛选、排序:首先,经过冗长的法庭调查过程,要想抓住法官、听审人员的注意力,让他们对你的辩论意见留下深刻印象,必须对你的主题、意见有所选择,突出主要的,将次要的、辅助意见一带而过甚至放弃;其次,虽然你所坚持的某些事实和观点是正确的,但如果它们对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特别的影响,那么在辩论中可以予以略过,以节约辩论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凸显你的核心意见;第三,若主题、意见过多,会导致整个辩论意见显得杂乱、拖沓,不仅为对方创造了更多的反击机会,也容易被对方拖入对细枝末节的纠缠中。

四、仅有结论、观点和意见,而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进行支撑

在法庭辩论中,给出鲜明的意见和结论至关重要,但法庭辩论并非仅有结论就够。在模拟演练中,部分学生并没有将己方的结论和观点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对法律的解读很好地结合起来。具体表现在:

1.仅有结论性的意见,而没有引入证据、事实进行论证,仅一味强调己方的观点、否定对方的意见;

2.己方的辩论意见依据的是未经证实的事实或者说法,有些甚至依据的是在庭审中已经被推翻的证据或已被否定的事实;

3.尽管既有结论和意见,也列出了证据和事实,但并未进行剖析和论证,即没有进行演绎和推理,辩论意见和案件事实相互之间的论证欠充分。

五、重法律辩、轻事实辩,或者反之

法庭辩论包括事实辩、法律辩,两者互为支撑,相辅相成。不过在模拟演练的过程中,部分学生的辩论意见存在着重法律辩、轻事实辩的情况,也有一小部分存在重事实辩、轻法律辩的情况。法科班的学生,在过去的几年里耳濡目染、张口闭口都是权利义务、法律条文,因此潜意识里有更喜欢就适用何种法律、法律条文的解读发表意见、进行争论的倾向,在模拟演练中这一点体现得较为明显。相对而言,学生对事实问题的论证相对就要简单,所费口舌和篇幅要少一些。其实,对于法庭辩论而言,事实辩是基本,只有厘清了案件的是非曲直、来龙去脉,才能结合相应的法律条文,提出合理的诉讼主张或抗辩意见,因此律师应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说明己方所呈现的事实的真实性;法律辩是保证,只有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解读,才能推导、证明己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从而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法庭辩论应兼重事实辩和法律辩。

第三节 法庭辩论的拓展练习

一、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杭州汽车站候车大厅的清洁工唐梅进入B区的女士洗手间打扫卫生时,在洗手间靠墙角的地上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过了一会儿见没人拿走,于是就将塑料袋放到了清洁车上。回到休息室,唐梅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有手机、电脑,还有一些金银首饰。随后,唐梅将这些东西带出车站,转交给自己的丈夫,自己又回到了车站。当天上午11点15分,车站派出所接到旅客王玉玲报警,说自己在车站丢失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手机、平板电脑、金饰等价值3万多元。经过侦查,警方认定王玉玲所丢塑料袋为唐梅所拿,遂找唐梅问话,但唐梅矢口否认;警方后通过询问唐梅的丈夫,在唐梅家中找到了王玉玲丢失的物品。现杭州市某区检察院以盗窃罪为由,对唐梅提起公诉。

(二)部分证据材料

1.讯问笔录(第1次)

时间:2012年8月10日16时26分至2012年8月10日17时30分

地点:车站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孙敏、徐圣剑,车站派出所

记录员:李辉 单位:车站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唐梅 曾用名:无 别名:无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4年12月20日 籍贯:浙江桐庐

户籍:浙江桐庐  现住址:杭州市大关小区16栋3单元106室

文化程度:高中 工作单位、职业:杭州汽车站员工

……

问:我们是车站派出所的警察,今天要问你一些问题,你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

答:听清楚了。

问:你在杭州汽车站是做什么工作的?

答:我是清洁工。

问:那请你说一下你每天的工作内容。

答:我每天做的就是搞好候车大厅B区的卫生,像清扫旅客扔的垃圾、拖地、擦玻璃、擦椅子等,都是我的活。

问:B区洗手间的卫生是你负责的吗?

答:女洗手间的卫生是我做的,男的是我们郑师傅做的。

问:除了你之外,B区女洗手间的卫生还有其他人做吗?

答:没有了,就我一个人。

问:那你现在说一下你今天上午做了些什么工作?

答:我今天早上7点半到的单位,因为早,等车的人不是很多,候车厅也比较干净,差不多忙了一个小时,我就搞完第一遍卫生了,然后,就跑到候车厅电梯旁边的休息间吃早饭,并坐了一会儿。大概9点钟的样子,我开始搞第二遍卫生,等车的人开始多了起来,地上的垃圾什么的就慢慢多起来了,我也就越来越忙了。

问:嗯,那9点以后你有没有进过女士洗手间搞卫生。

答:有的,等车的人多了,进出洗手间的人也就多了,我们领导说过的,洗手间的卫生1个小时至少要做一次的。

问:那今天上午,女洗手间的卫生你做了几回?

答:有四回吧。早饭之前做了一回,后来差不多每个小时做一回,做了有三回。到12点休息的时候,我就吃中饭去了。

问:那我问你,今天早上你在B区女士洗手间有没有看到过一个黑色塑料袋。

答:没有。

问:今天上午11点左右,你有没有进过B区的女士洗手间?

答:那我记不得了,洗手间我搞卫生进出好几次,但具体的时间我不记得了。

问:今天上午11点左右,有位旅客在B区女士洗手间丢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你在洗手间里做卫生的时候,有没有发现过一个黑色塑料袋?

答:我没注意哎。洗手间进进出出人很多,可能是有人拿了吧。我没见过的。

问:请你再好好回忆一下,就在洗手间最里边靠墙角的地方,你真的从来没看到过一个黑色塑料袋?

答:真的没有,要看到过,我肯定有印象的。

问:现在有人说看到你在洗手间里拿了一个装了东西的黑色塑料袋,你怎么解释?

答:我真的没有,真的,肯定是那人看错了。

问:你确定你上午没从洗手间拿过黑色塑料袋?

答:真的没有。

问:那先这样,你看看笔录,是否和你所说的相符。

答:嗯,好的。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唐梅 (签字并按了指印)

2012年8月10日

2.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2012年8月11日10时15分至2012年8月11日11时50分

地点:车站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孙敏、徐圣剑,车站派出所

记录员:李辉  单位:车站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唐梅

……

问:你具体说一下昨天上午10点半到中午这段时间你都做了哪些事情?

答:嗯。10点半左右的样子,我正在候车厅B区清扫垃圾,扫完之后又

拖了一遍地。大概快11点的样子,我推着垃圾车进洗手间做卫生。

问:你确定你是11点的时候进的洗手间?

答:差不多,因为候车厅的广播一直都在播几点几点的车子开始检票进站,一直没停的。我当时正听到广播里说11点05分开往宁波的车开始检票了,所以我想差不多就是11点不到的样子吧。

问:你进洗手间的时候,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

答:我是推着垃圾车进洗手间的,扫把、簸箕、拖把、钳子、水桶什么的,放在垃圾车上推才行,否则我根本就拿不过来。再说,我也得把洗手间垃圾桶的垃圾倒到垃圾车里才行。

问:进了洗手间之后你做了什么?

答:进去之后,我就从垃圾车上拿下拖把开始拖地。

问:在拖地的时候,你看到洗手间的地上、墙角有什么东西了吗?

答:……我在最里面的墙角地上看到有一个塑料袋。

问:塑料袋是什么颜色的?

答:是黑色的。

问:你看到这个黑色塑料袋时,是怎么想的?

答:我没怎么想,想着应该是旅客的东西吧。

问:那后来呢?

答:后来,等我拖完地,发现那个塑料袋还在那里,没动。

问:你拖地大概要多长时间?

答:三五分钟的样子吧,拖地还是很快的。

问:那接下来你做什么了?

答:我看旅客进进出出好几拨人了,但那个塑料袋一直没人动,所以就把它捡起来了,挂到垃圾车上了。

问:你为什么要把它拿起来呢?

答:我想可能是别人忘了吧,或者就是不要了,所以就把它拿起来了。

问:那你拿塑料袋的时候,没有问一下“这是谁的东西”?

答:没有。

问:那你为什么不问一下?

答:我没想到。

问:你当时有没有打开塑料袋,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

答:没有。

问:你当时为什么不看一下呢?

答:我当时忙着做卫生呢,想着呆会儿再看呗。

问:当时你的垃圾车放在哪里?

答:放在另外一边靠墙的角落。

问:然后呢?

答:我接着用抹布把洗手盆的台面擦了一遍,然后就推着垃圾车出去了,到休息室休息一会儿。

问:到了休息室,你又做了什么?

答:到了休息室,我稍微整理了一下,就把刚才捡的那个塑料袋打开,想看看里面是什么东西。

问:里面是什么?

答:我一打开,里面还有个纸箱子,纸箱子里面又是几个小盒子,有两个盒子装的是手机,还有几个小的是首饰盒,打开一看,有戒指、项链,还有2个大一点的盒子,装的好像是电脑似的。

问:你当时拿的是不是这些东西?(当场出示从唐梅家查获的2部iphone 4手机,2台ipad 2平板电脑,1对金戒指,1条金项链,1条铂金项链)

答:是的。

问:然后呢?

答:呆了一会儿,我给我老公打电话,让他到车站来一趟。

问:你让他过来干什么?

答:我想让他把这些东西先拿回家去,放在我这里不安全。

问:你在电话里是怎么跟你老公说的?

答:我说我这里有样东西,比较急,让他赶紧来拿一下,就这些。

问:你看到这些东西,明知道是旅客的东西,为什么还要你老公拿回家去?

答:……(沉默)

问:当时你为什么不把这些东西交给车站?

答:……我想先留着再说,等有人找来了,确认是他们谁的,再给也不晚。

问:那接下来你又做了什么?

答:我把那些东西放回那个纸箱里,外面用报纸包了一下,然后锁到我休息室的柜子里了。

问:那个黑色塑料袋呢?

答:我扔到垃圾车里,扔掉了。

问:为什么要扔掉?

答:……(沉默)

问:接着说。

答:接着我又出去做卫生了。大概半个小时以后,我老公来电话说到车站门口,我就到休息室拿了那个纸箱,出站交给他了。

问:那昨天我们问你的时候,你为什么不承认你在洗手间拿过一个黑色的塑料袋。

答:……(沉默了一会儿)昨天主要是有点害怕。

问:害怕什么?

答:害怕你们把我抓起来。

……

问:今天就问到这里,你看看笔录,是否和你所说的相符。

答:嗯,好的。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唐梅 (签字并按了指印)

2012年8月11日

3.询问笔录

时间:2012年8月11日9时00分至2012年8月11日9时50分

地点:车站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孙敏、徐圣剑,车站派出所

记录员:李辉 单位:车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应建军 性别:男 年龄:41岁 单位:杭州市望湖出租车公司

住址:杭州市大关小区16栋3单元106室

问:我们是车站派出所的警察,今天要问你一些问题,你要如实回答,不能隐瞒,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

答:好的,知道了。

……

问:你和唐梅是什么关系?

答:她是我老婆。

问:请问昨天11点多的时候,你老婆是否给你打过电话?

答:嗯,是的,当时我正拉一个旅客去传媒学院呢。

问:唐梅打电话跟你说什么了?

答:她说有点急事,让我去她单位一趟。我说我车上有客人呢,等我把客人送到之后再过去。

问:那你大概什么时候到她单位的?

答:大概半个小时吧,我就到她汽车站了。然后我就给她打了个电话,告诉她我到了,在车站一楼的入口处等她。

问:接着往下说。

答:等了一会儿她就出来了,给我了一个盒子,用报纸包着的,外面还用塑料绳捆了一下。我问她是什么东西,她说别管了,让我赶紧拿回家去就行。

问:你没打开看看是什么东西吗?

答:没有,我老婆说别管是什么东西,也别拆开来看,叮嘱我赶紧拿回家去,别耽搁,等她下班后回来再和我说。我也急着去跑车做生意,所以就没多管,把东西直接拿回家去了。

问:那你现在知道你老婆当时让你拿回家的是什么东西了吗?

答:现在知道了。昨天下午5点多的时候,你们派出所民警找我了解情况,问我老婆的事情,我就说我老婆中午给了我一包东西,接着警察就跟我一起到家把我老婆给我的东西找出来了。那个时候,我才知道那个盒子里装着那些东西。

问:具体有些什么?

答:有电脑、手机,还有戒指、项链什么的,具体有多少,我也记不太清了。

问:你知不知道你老婆给你的这些东西从哪里来的?

答:我不知道。

……

问:好的,你看看笔录,是否和你所说的相符。

答:好。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应建军 (签字并按指印)

2012年8月11日

4.询问笔录

时间:2012年8月10日12时30分至2012年8月10日13时05分

地点:车站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孙敏、徐圣剑,车站派出所

记录员:李辉 单位:车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王玉玲 性别:女 年龄:36岁 单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住址:杭州市白荡海小区11栋1单元902室

……

问:请你把今天上午在杭州汽车站的事情详细地说一下。

答:好的。今天是周五,我带着女儿准备回台州老家,我们是上午10点35分到的杭州汽车站,买的车票是11:30的。刚到候车大厅坐下一会儿,我就接到老公的电话,说是女儿的两本课外书、还有准备送我爸的一件衣服落

在家里了,他送过来了,让我到车站停车场拿一下。因为行李上楼下楼拿起来挺麻烦的,而且进出车站还要安检,所以我就让女儿留在候车大厅的座位上,看好两个行李,我一个人出去到停车场拿一下东西,马上就回来。结果等我从停车场回来的时候,发现女儿坐在座位上哭,我问她怎么了,她说她把一个行李弄丢了。

问:请问丢失的是什么东西?

答: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我和女儿两个人这次总共带了大大小小4个包:一个紫色的拉杆箱,挺大的;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女儿背了一个书包,另外我自己还拎了一个手提袋。我到停车场拿东西的时候,只带了自己的手提袋。等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拉杆箱和女儿的书包都在,但那个黑色的塑料袋不见了。

问:黑色的塑料袋是怎么丢的呢?

答:听我女儿说,我离开一会儿后,她觉得肚子不舒服,于是就去洗手间了。因为我特意跟她叮嘱过,那个黑色塑料袋里的东西很贵,一定要看好了,不能随便离开。所以她说她让旁边座位上的阿姨帮她看一下拉杆箱和书包,自己拎着那个黑色的塑料袋进了洗手间。进去之后,她找了最靠里的一个厕所,然后把塑料袋放在厕所边的地上。等她上完厕所打开门,发现塑料袋不见了。她赶紧跑出来在候车厅里找,也没找到,于是就坐在座位上哭了,然后我就回来了。

问: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什么东西?

答:大部分是给家人的礼物。有2部新的iphone 4手机,本来是送给我哥的双胞胎儿子的,他们两个今年刚考上大学;还有一对金戒指,给我父母;一条金项链,准备送我婆婆的,一条铂金项链,是送我妹的结婚礼物。另外还有2台ipad,一台是我妹托我买的,还有一台是我自己用的。这些东西总共要3万多元吧。唉,我本来是想这些东西如果装在行李箱里的话,得放到大巴下面托运,怕被压也不安全,所以就用一个塑料袋装着,反正东西不重,也不大,塑料袋装着看起来也不像什么贵重东西,到时候放座位上面的行李架就好,也安全,没想到反而丢了。

问:你们等车是在哪个候车厅?

答:我们是B区的候车厅等车的。

……

问:那先这样,你看看笔录,是否和你所说的相符。

答:好。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王玉玲(签字并按指印)

2012年8月10日

5.询问笔录

时间:2012年8月10日13时30分至2012年8月10日14时20分

地点:车站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孙敏、徐圣剑,车站派出所

记录员:李辉 单位:车站派出所

被询问人:张静遥 性别:女 年龄:10岁 单位:杭州市新知小学学生

住址:杭州市白荡海小区11栋1单元902室

监护人:王玉玲 性别:女 年龄:36岁 单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住址:杭州市白荡海小区11栋1单元902室

……

问:小朋友,请你告诉我们一下,你妈妈走了之后,你在候车厅做些什么?

答:妈妈走了之后,我就坐在椅子等妈妈,妈妈说要我好好看东西,不要随便乱动。

问:那你一直坐在椅子上看行李吗?

答:不是的。坐了一会儿,我觉得肚子疼,想上厕所。

问:那你接着去厕所了?

答:嗯。东西很多,我拿不过来,所以我跟旁边的阿姨说,让她帮我看一下那个大的箱子和我的书包。那个黑色的袋子,妈妈特别叮嘱过的,里面是送给姥姥、奶奶还有哥哥们的东西,很贵的,千万不能丢,所以,我就拿着那个袋子去了洗手间。

问:嗯,小朋友,你接着说。

答:我进了洗手间之后,走到最里面的那个厕所,因为厕所门里面比较小,而且地上还有水,我怕把东西弄湿了,所以就把塑料袋放在厕所的门外了。

问:哦,那然后发生什么事情了?

答:等我上完厕所,打开门一看,放在地上的塑料袋不见了。

问:那你有没有问洗手间的人,有没有人看见过塑料袋。

答:没有,我很害怕,不知道问谁,所以我就跑出来了,看看袋子是不是在外面了。

问:那你在洗手间外面看到那个塑料袋了吗?

答:没有。我跑到外面,绕着那些椅子看了一遍,也没找到,我把东西丢了,害怕妈妈骂我,所以就哭了。哭了一会儿,就看到妈妈回来了,我就告诉妈妈,我把东西弄丢了。

问:小朋友,你从洗手间跑出来的时候,洗手间里还有没有人?

答:有人,但不知道是谁。

……

问:我读一遍这个笔录,你听听是不是和你刚才说的一样,好不好?

答:好的。

听过,和我说的一样。

张静遥口述,监护人:王玉玲(签字并按指引)

2012年8月10日

6.杭州汽车站2012年8月10日上午候车大厅B区的监控视频

……

10点57分20秒:张静遥拿着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进了女士洗手间

10点59分03秒:唐梅推着清洁车进入女士洗手间

11点06分58秒:唐梅推着清洁车走出女士洗手间,清洁车的左侧挂着一个黑色塑料袋

11点07分10秒:张静遥跑出洗手间,在候车厅里走来走去

11点09分17秒:张静遥坐在候车厅北边第二排的座位上

11点13分50秒:王玉玲进入监控视频,走到张静遥旁边

……

7.发票(复印件)

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联      No.03707891

北京京卓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二、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9日凌晨0点30分左右,何西和朋友聚会后回家,在自家单元楼门口发现一辆新的山地自行车。何西刚想进门,忽然想起最近小区里经常丢自行车、电瓶车之类的,这么新的自行车露天放着不安全,再说已经这么晚了,周围也没见有人,车主估计也就要到明天才会找车用了。于是他就把自行车推进了单元楼的楼道。第二天,何西出门上班时,告诉小区保安,说自己昨天在单元楼门口捡到一辆山地自行车,现在就放在单元楼的楼梯间,如果车主来找,就让他自己到那里去取吧。29日下午4点多,车主罗小北找到小区保安,说自己昨天夜里在小区丢了一辆自行车。保安让罗小北到何西的单元楼梯间去看看,但楼梯间里已经没有自行车。罗小北找到何西,要求何西赔偿,何西拒绝。双方就此发生争吵,后经社区工作人员劝解才作罢。罗小北咨询了相关人员后,现以何西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为由,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二)部分证据材料

1.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小北,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新加坡科技园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学林街1号钱江湾小区3栋3单元1102室,身份证号:33022319900821××××,联系电话:180××××9071。

被告:何西,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杭州市凯恩酒店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银海湾小区23栋1单元601室。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山地自行车损失148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8日晚9点多,原告骑一辆山地自行车,到银海湾小区23栋2单元找朋友玩,自行车停在1单元和2单元中间,凌晨12点半左右,被告回家看到原告的自行车,就将自行车搬到了自己单元的楼梯间。1点多原告从朋友家出来,准备回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于是报案。当天下午4点多,原告又到银海湾小区找自行车,小区保安说是被告将原告的自行车拿到了自己单元楼梯间了,原告和保安一起去取,但没有发现自行车。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但因其管理不善,造成了原告自行车丢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能判如所请!

此致

江干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罗小北(签名)

2012年7月31日

2.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何西,男,汉族,1978年6月5日生,汉族,杭州市凯恩酒店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银海湾小区23栋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3022419780605××××,联系电话:186××××8065。

被答辩人:罗小北,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新加坡科技园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学林街1号钱江湾小区3栋3单元1102室,身份证号:33022319900821××××,联系电话:180××××9071。

请求事项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9日凌晨0点30分,答辩人与朋友聚会归来,在单元楼门口看见一辆新的山地自行车,出于好心,将自行车挪到了单元楼的楼梯间,并且关上了进户门。早上8点半,答辩人去上班的时候,看到那辆自行车还停在楼梯间,就顺便告诉小区保安,说要是有人找自行车,就在23栋1单元的楼梯间,让他自己去取就是。后等答辩人晚上下班回家时,听说自行车不见,原告要求答辩人赔自行车。答辩人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将自行车挪进了楼梯间,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于法于理,没有任何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干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 西(签名)

2012年8月9日

3.报案记录(复印件)

杭州市 区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4.证人证言1

证 言

本人是银海湾小区的保安,2012年6月29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正在小区南门值勤,23栋1单元的业主何西,过来跟我说,昨晚上他12点多回家的时候,在他们单元楼门口发现一辆新的蓝色的山地自行车,也不知道是谁的,这么晚了放在外面也不安全,所以他就把车子挪到了单元楼的楼梯间。他说自行车现在就在楼梯间里,如果有人找来,就让他自己去取好了。下午4点多的时候,有一个小伙子过来问我,说是昨晚上放在23栋楼下的一辆自行车被人拿走了,他已经报警,现在再过来找找看。我听了之后,告诉他,昨天23栋1单元的业主,看到自行车放在外面,就把它放到了单元楼的楼梯间里,我可以陪他一起过去取。结果等我们到了23栋1单元的楼梯间时,发现楼梯间里没有自行车,又看了2单元、3单元的楼梯间,发现也没有自行车。后来,业主何西回来了,也没找到自行车,于是,他们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以上所说情况,全部属实。如有假话,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人:王子浩

2012年7月20日

5.证人证言2

关于6月29号银海湾小区23栋自行车丢失事件的说明

2012年6月29号下午5点多,银海湾小区23栋业主何西找到社区,和他一同前来的还有一个小伙子,后来知道是新加坡科技园的员工,叫罗小北。据何西说,29号凌晨0点多,他从外面回来,看到有一辆新的山地自行车停在单元楼门口,出于好心,想着这么晚了这么好的车子露天停着不安全,再说车主要用估计也要等明天了,于是就把它挪到单元楼的楼梯间了。最近银海湾小区确实发生过几起自行车、电瓶车的电瓶被盗事件,单元楼有入户门,所以放在楼梯间里应该是安全些。何西说他29号早上出门上班的时候,看到自行车还在楼梯间,所以和保安打了声招呼,如果有人来找自行车就告诉他自己去取。据车主罗小北说,他是28号晚上到23栋2单元的朋友那里玩的,9点多过来的,29号凌晨1点多走的,自行车放在1单元和2单元之间的空地上,等他1点多下楼准备骑车回家的时候发现自行车不见了。找了一会儿没找到,所以他就先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报的案,下午提前下班,想着再过来找一下,结果保安告诉他在1单元的楼梯间里。结果等他和保安过去找的时候,楼梯间里根本就没有自行车。罗小北说,要不是何西把车子挪地方了,他1点多下楼回家的时候,就把车子骑走了,车子也不会丢;何西把车子挪地方了,又不好好保管,结果车子丢了,何西应当赔他。何西认为他是出于好意,才把自行车搬进单元楼梯间的。结果没想到做了好事还得赔钱,所以坚决不同意。两个人一直争执不下,后来我就建议双方都先回去,冷静一下,然后再商量怎么解决。如果实在不行,我也建议他们走法律途径。

以上情况说明,全部属实。

水云社区工作人员:任秀华(签名)

2012年7月20日

杭州市江干区水云社区(盖章)

6.发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联

开票人:张苗 收款人:胡译阳  收款单位:杭州市悦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章)

三、法庭辩论模拟演练的实施

(一)分组并分配相关案件角色

全班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分成3个大组,即公诉/原告组、辩护/被告组、审判组。公诉/原告组分5小组,每小组2名学生,扮演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或民事案件中原告方代理人;被告组分5小组,每小组2名学生,扮演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民事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审判组5小组,根据学生的具体数量,组成独任审判和合议庭。

(二)模拟演练步骤及要求

1.法庭辩论的演练准备

(1)法庭询问之前,公诉/原告组、辩护/被告组分别确定本组一辩、二辩发言顺序;

(2)阅读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辩论词或提纲;

(3)审判组熟悉了解法庭辩论的顺序。

2.法庭辩论的演练步骤

(1)法庭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2)公诉/原告组的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或代理意见;

(3)辩护/被告组的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

(4)法庭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归纳争议焦点,进入互相辩论阶段;

(5)公诉/原告组的二辩发表辩论意见;

(6)辩护组/被告组的二辩发表辩论意见;

(7)公诉/原告组、辩护组/被告组轮流发表意见;

(8)法庭在询问双方再无新的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3.法庭辩论的演练要求

(1)语言表达清楚、语速适中,使用法言法语;

(2)辩论意见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推理严密;

(3)对事实的论证要有理有据,对法律的分析合理、准确;

(4)相互尊重对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5)审判组要控制法庭辩论的节奏与氛围,并对辩论中出现的各种影响法庭辩论正常进行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四节 反馈与评价

一、教师对学生的反馈与评价

续 表

二、学生的自我评价

评估一:法庭辩论准备工作的自我评价

1.你和你的合作者是如何进行分工的?

2.你的主要辩论观点是什么?

3.你打算采取什么样的辩论方案?

4.你认为哪些证据能够支持你的辩论观点?哪些证据对你不利?请详细说明。

5.你的辩论意见中涉及哪些法律条文?

6.你认为对方的主要辩论观点是什么?对方的理由或依据是什么?

7.请详细列出你的辩论提纲。

评估二:法庭辩论结束后的自我评价

1.你是否脱稿发表辩论意见?如果否,请说明原因或理由。

2.对方的辩论意见是否都在你的预测之中?如果否,请具体指出对方的观点或意见。

3.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你是否调整了你的辩论意见或策略?如果是,请说明原因。

4.你认为本次法庭辩论,你表现较为成功的是哪几个方面?请详细列举1—3点。

5.如果让你重新就本案再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你会针对哪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注释】

[1]朱德锴:《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2]罗文燕、刘建明:《法律技能综合实训》,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3]罗文燕、刘建明:《法律技能综合实训》,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4]朱德锴:《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5]高殿民:《大律师之九项修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6]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京都律师》2006年第11期。

[7]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京都律师》2006年第11期。

[8]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京都律师》2006年第11期。

[9]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京都律师》2006年第11期。

[10]高殿民:《大律师之九项修炼》,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09页。

[11]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2996259b-94fe-4fea -8755-9e40015095b9&user=14003。

[12]朱德锴:《胜诉谋略———律师的诉讼策略与技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1—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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