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软件开发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开发者只有在不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软件开发工作和成果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软件开发者不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理,对于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实践中,某一种创意通常只有少数几种表达方式。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使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与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得到平衡,起到了促进、发展先进科学技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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