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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手续及相关文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的各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请求书中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相关信息。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表述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三节 专利申请手续及相关文书

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的各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一、办理申请手续的途径及方式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也可以自己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请求书中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19条取消了原专利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少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另外,原《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20条删除了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但是,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该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可以直接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以及可以使用电子申请方式。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应当以挂号信递交,并保存好挂号凭证。使用电子申请方式的,申请人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二、办理相关手续的地点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地点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派出机构——地方专利代办处,目前全国共有北京、广州、深圳、成都等26个代办处。如果是申请国防专利还可以到国防专利分局办理。

地方专利代办处的职能主要包括中国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以下几类手续不能在代办处办理:(1)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2)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专利申请文件;(3)分案申请文件;(4)有优先权声明的专利;(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等。

三、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而《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可见,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交的文件是不同的。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提交的文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至少需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表述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要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及代理机构的情况;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写明与优先权相关的信息。

发明名称应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发明人应当是个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在代理机构一栏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代理人及编号等相关信息。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写明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

请求书还应当包括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申请文件清单。

2.说明书及附图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文件之一,也是申请人对社会公众公开其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达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谓“清楚”是指主题明确、表述清楚,即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和具体实施方式。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该按照以上顺序撰写,并除发明名称外,需在每一部分前加上标题。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居中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不应含有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等非技术词语,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技术领域,即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领域不能写得太上位,即技术领域的范围不能太宽泛,也不能是技术方案本身。

背景技术,即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在背景技术中可以引证与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由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发明内容,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有益效果。技术方案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是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有益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附图说明,指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指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极为重要。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称为实施例;实施例的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可以没有附图。

3.摘要

说明书摘要是对整个发明创造的简短概述,它仅是一种供有关人员迅速获知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情报检索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它主要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要点、用途,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与积极效果。说明书有附图的要附上一幅最有代表性的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文件,是申请人请求给予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表达,是确定专利权的依据,并划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应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引用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指出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和所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也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人类技术生产的物,包括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由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的发展,产品权利要求还包括虚拟装置的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保护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包括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在软件或者数控专利中,主要是涉及各种处理流程。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和简要。

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某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提到生产某产品的温度范围为0℃~1000℃,权利要求书将其限定为更小范围20℃~50℃,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支持。又如另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及发明采用钢材料作为电镀材料,权利要求书将其概括为采用金属材料作为电镀材料,则因说明书中只提到了钢,没有提到其他电镀材料,所以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首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并要清楚地表明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能写成“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其次,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也应当清楚,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类似用语。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权利要求书有一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不得有插图,也不允许使用表格。

此外,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后,在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相应地新增了几类表格。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提出的发明创造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应当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清楚、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并按照表格附带的注意事项填写各栏目内容。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据此,申请人在同日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填写两张《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分别与发明专利请求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一起递交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例9-3】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某件实用新型申请有如下两项权利要求:

1.一种膨胀螺钉,包括螺栓体和膨胀套,其特征是螺栓体下部螺纹连接膨胀套,膨胀套下部分成4条膨胀筋,膨胀筋之间有缺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膨胀套,其特征是4条膨胀筋向内收压呈一种独特的形状。

点评:权利要求1清楚明白,符合要求;权利要求2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主题错误,主题仍然应该为“膨胀螺钉”而不是“膨胀套”;二是“独特”这个限定词含义不明确,所以不清楚。

(二)外观设计专利所需提交的文件

根据《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1.请求书

首先应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并且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比如“灭害灵”就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也要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构造的名称,如“文具”属于概括的名称,也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大类,因此不能用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也不能使用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

申请人还应当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中的其他栏目的要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

2.图片或照片

申请产品的立体外观设计,应当递交能清楚、完整、准确显示外观设计的照片或者图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着色的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3.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产品图片或者照片的说明或限定,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除此而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及撤回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人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地方专利代办处递交。可以直接面交、邮寄递交,或者电子申请。

如果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则需要依照《专利法》第4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中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还必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办理特定的手续,包括在申请日前要将生物材料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材料,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单位、保藏日期、保藏编号等。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

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为主动修改和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进行被动修改两种。

为使专利申请文件清晰、完整地表明专利申请的发明内容,根据《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52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后,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为了保持申请秩序的稳定,法律对修改的范围和时间作了限制,其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应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

(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的撤回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和因申请人不作为而视为撤回的两种方式。

主动撤回根据《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后,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还可以随时撤回专利申请。主动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并在其收到时生效。

申请人若不作为,如自申请日起3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请求实质审查的,或者申请人之后没有缴纳申请费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若申请在公开前撤回的,视为该申请自始不存在,不影响其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如果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始将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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