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原则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决不能有所偏离。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的效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要求在立法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整个法的制定过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应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因而也应当贯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工作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改革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我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决不能有所偏离。灵活性,是指在具体法的制定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这样,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原则精神要求,又能够切实可行和具体操作的法律。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也就是说,法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实施;即使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不能随意改变。

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实施,就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法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法律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适时地进行废、改、立,这是必然的。

法的连续性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新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的效力。

4.立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要求在立法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整个法的制定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人民利益和客观规律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同时,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法的制定中的组织领导作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进行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国的立法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同时,涉外经济立法还应注意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