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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范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当事人所属的体育运动协会必须是其本国奥委会的正式成员。[25]不过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权也只是限制在有关《奥林匹克宪章》的争议,也即它仅限于解决在奥运会上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当然,由于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有自己单独适用的仲裁规则,其受理的争议主要是具有上诉性质的争议,与CAS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管辖的争议有些不同。

二、北京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范围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请CAS根据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或者说,对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官员、教练员、有关比赛以及与此有关的赞助合同等争议来说,奥运会仲裁机构具有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管辖权。尽管如此,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向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提起仲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当事人所属的体育运动协会必须是其本国奥委会的正式成员。如果其本国奥委会不承认该体育协会,那么该运动员也就没有资格参加奥运会,他/她也就不是奥运会仲裁的合法当事人,特别仲裁机构对该运动员提起的争议没有管辖权。而且,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权必须同时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奥运会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它们之间是并列的关系,也即一个争议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文件关于管辖权规范的条款,特别仲裁机构才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只符合其中的一个规定则不能向特别仲裁机构请求仲裁。[25]

不过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权也只是限制在有关《奥林匹克宪章》的争议,也即它仅限于解决在奥运会上产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尽管某些不受《奥林匹克宪章》约束的人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就有关《奥林匹克宪章》规定而引起的争议接受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管辖,但以往的裁决也表明在奥运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将会对于那些涉及商事性质、不直接影响运动员或者不要求立即裁决的争议拒绝管辖并作出裁决,这主要是因为奥运会举办的时间性要求较强的缘故。当然,由于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有自己单独适用的仲裁规则,其受理的争议主要是具有上诉性质的争议,与CAS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管辖的争议有些不同。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CAS对上述涉及商事性质的争议具有管辖权。所以,如果该争议的当事人签署协议将该争议提交CAS进行仲裁,CAS是具有管辖权的。

具体到北京奥运会而言,如果我国有关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参加奥运会的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当然可以提交CAS设在北京的临时仲裁庭解决,不过还得看我国将来的体育仲裁立法的规定怎样。如果就有关参加奥运会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提交我国未来的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当然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把CAS作为这些裁决的最终上诉机构,否则就是违背了CAS的规则规定。因此,位于瑞士洛桑并以瑞士洛桑作为其仲裁地的CAS和其设立的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应当有权利仲裁根据中国《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争议;其应当对参加奥运会的中国籍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官员、教练员、有关比赛以及与此有关的赞助合同等争议具有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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