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一、中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在中国,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除了适用最基本的交易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之外,还应当适用《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法》颁布的相关监管规定(如《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业务可作如下分类:

按照商业银行是否承担风险可分为自营贷款(商业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并由商业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以及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以及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按照贷款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借款人不提供任何担保,完全凭借其商业信用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以及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商业银行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如下的要求:

第一,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的开展,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二,商业银行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相互约束的机制;同时贷款发放、延期偿还、贷款呆账处理和实行贷款制裁等,都要实行审批,同一商业银行系统间应当合理确定各级行的审批贷款的权限。

第三,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在贷款利率的确定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五,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在中国,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在中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中国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商业银行享有发放贷款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该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同时,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