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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规划,是成功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前提。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科学规划,是成功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前提。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风景资源评价。

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6.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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