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究指导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究指导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而且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始终将其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框架下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指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研究对象所构成的一套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层次性的结构性形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如何应对国家刑事司法改革之变局,如何面对中国法治实现进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理论基础。对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而言,有关这一学科的各种理论流派也是其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由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构成,首先要研究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程序规则以及适用方式等。基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丰富性和不断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以及司法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根据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提出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案。

2.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司法实践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关注的对象,这主要体现在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研究刑事诉讼。诉讼法学是具有应用性特征的部门法学。刑事司法实践应当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法学理论的生长点。脱离实践的研究,是缺乏根基和说服力的。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而且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诉讼活动中起实际作用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即使并未明示于法律条款中,作为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也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认真考察其是否合理,为改革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完善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理论,是分析诉讼法律规范和进行实证研究的思维工具,只有切实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才能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具有深刻明晰的眼光和高屋建瓴的气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心是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例如,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基础以及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基本规则与原则、刑事诉讼的结构(包括整体结构和阶段性结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证据制度等。

4.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刑事诉讼理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制度、诉讼实践以及刑事诉讼理论,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理论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留下大量珍贵的人类司法文化财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对其中一些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制度、方法,应大胆引进,为我所用。

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始终将其放在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框架下进行。任何忽略某一部分与整体的联系,孤立地去学习和研究具体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做法,是难以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指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研究对象所构成的一套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层次性的结构性形态。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研究对象的历史阶段看,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和古代刑事诉讼法学构成。从研究对象的功能来看,刑事诉讼法学可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大部分;基本理论涉及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回答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功能、价值、理念、原则等抽象的、宏观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关注“为什么”;而应用理论则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状况,包含对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关注“是什么”、“怎么办”。

理论导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如何应对国家刑事司法改革之变局,如何面对中国法治实现进程中的争议和问题。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前提。要凝练法律科学的生命力,法学研究者应当在对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加以完善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多视角的研究模式,从制度变迁的背景里和经验事实发现中提炼出有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为此,应当从移植西方法制的经验和教训中找到一些人类法律生活中共通的价值观念和经验法则;应当从我国自生自发的诉讼实践和司法改革中总结制度形成和成长的规律,从而提炼出一些对中国问题具有理论诠释意义的概念和指引功能的范畴,以形成我们的法律理念,进而提出适应中国制度建设的法学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以统筹实现国家安全与个体自由权利保护规律的科学,同样需要理念的提炼、规律的总结和制度的创新。

【注释】

[1]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外延有最狭义、狭义、广义以及最广义四种界定方式,最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进行司法裁判的审判机构,也就是法院。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则包括检察机关。在我国,一般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司法机关。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材绝大多数主张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权既包括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其范围包括所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特定刑事职能的国家机关,即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以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职能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这种观念认为,公安机关在我国虽然整体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对于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其行使的是一种刑事司法权,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称为司法机关,是刑事司法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人们习惯于从广义角度理解司法机关。事实上,这种理解也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至于最广义上的司法机关,除以上三种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外,还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进来,持此意见的并不多,大多数人把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定性为行政机关。本书中的司法机关,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从刑事司法职能配置的角度界定司法机关的外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