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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单从这一条看,我国《电子签名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将电子政务排除在外。《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数据电文的适用作出的,由于电子签名是针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因此,对数据电文的使用范围的限制,构成对电子签名的限制。

四、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该条第1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适用电子签名。单从这一条看,我国《电子签名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将电子政务排除在外。这种限定显然是受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影响。然而,《电子签名法》第35条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这条显然属于立法法的内容,而不应出现在《电子签名法》之中。从这条内容来看,立法者似乎倾向于电子政务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法。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是一个软条款,它缓和了书面和电子形式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还不高,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都不发达,社会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使用度还不高,因此不宜硬性规定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就等同于书面形式和传统签名,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损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专门约定不接受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等)。

(二)适用限制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了一些排除适用本法的领域,具体包括:(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使、房屋产权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电子签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社会上尚不普及,更谈不上成为一种文化和传统。因此,各国立法均将一些涉及人身关系及特定财产关系的文书排除在外。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数据电文的适用作出的,由于电子签名是针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因此,对数据电文的使用范围的限制,构成对电子签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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