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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通知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人民法院有义务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在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人民法院同样有义务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可见,人民法院有义务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在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人民法院同样有义务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

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举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

具体包括《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该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等的内容。

2.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具体包括《证据规定》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的内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等也属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3.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举证期限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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