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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河北省作为社区矫正第二批试点,是社区矫正开展较早的地区之一。意见还对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的评价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单一。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的是北京的“政府主导、社团运作”模式和上海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模式。

董颖

河北省作为社区矫正第二批试点,是社区矫正开展较早的地区之一。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矫正的最重要特点是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职能在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的执行意义,非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体现出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个别化特点,只有让非政府社团和志愿者逐步发挥主导作用,才有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可言。目前从大多数省情况来看,政府主导仍是主要模式,如何给社会力量预留空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4年11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和要求。明确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意见明确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途径,即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提出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对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作用分工予以明确。意见还对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2014年底的统计,目前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区工作者7.9万人,社会志愿者64.2万人,与前期相比,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有了较大改观,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问题也很突出,如地区间社会力量参与不平衡,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执法权缺失致使工作难度加大,影响矫正效果。社会治理视角下,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矫正质量的有力保障。另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河北省自2005年作为国家确定的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到2014年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0795人,累计解除51806人,目前在册38989人,再犯罪率0.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河北省司法厅设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11个设区市和161个县(市、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了社区矫正队伍,通过招录、委培、选调等形式,为司法所充实专职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发展到3300余人;发动“两委”干部和村(居)民,组建了一支3万多人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2.5万余人就业和就学、3581人办理低保、近1.9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由于有长年以来安置帮教的基础,社区矫正实施以来,也引进了一批社会工作者、合同制兼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如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五老人员,社区委员会人员,所在单位及社区内志愿者形成的社会力量。但社会力量的参与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社会力量与政府真正合作局面尚未形成。首先是认识不足,普通公众甚至是教育层次较高的人员都对社区矫正知之甚少,或者理解片面,认为犯罪人到社区服刑对社区是潜在威胁,心理接纳程度较低。从参与人员结构来看,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较少,因此参与有限,对社区矫正的价值认同难以实现,影响了合作中法律手段和专业矫正的对接。

从组织的层面上看,社会力量已涉及到社区居委会、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如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家庭、学校、特定医疗和心理矫治机构、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机会的公司和企业等等。但事实上政府与民间的合作局面并未真正实现。国家专门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更多情况下,社区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府组织的最低端环节开展工作,而非自治前提下的主动介入。一些日常工作,如联席会议等都有政府召集,社区组织被动参与,一方面使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负担更加沉重,另一方面降低了社区组织的主动参与感。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无明确定位,身份性质模糊,工作开展受到限制。

目前的评价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单一。因重新犯罪率等内容的统计是硬性指标,使政府部门过多的精力用于防止脱管,执法部门不得不加强严管,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压缩。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还未形成规范的制度模式,在一些地方还缺乏公共基础和社会组织的依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初期,在探索和试点阶段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有较强的动力和较高的效率,但因偏于工作业绩,未能全面体现出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矫正方式多样化的特点,缺少灵活性,未形成预期的制度设计,原本的价值目标未完全实现,距理想中的既有政府工作主体,又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并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的社区矫正模式还存在距离。

目前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招募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以项目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尚未推广,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士缺乏足够的途径进入系列之内。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参与渠道有限,自身能动性和设想未能通过项目计划等形式谋划设计并付诸实施。

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的是北京的“政府主导、社团运作”模式和上海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模式。北京的模式以政府主导为显著特征,即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简称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以此作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全部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公务员组成,由政府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经费支持。2005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成立了首家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由司法局出资聘请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性的心理矫正服务,这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有益尝试。之后,这一做法被推广到全市。在搭建起必要的框架、流程,完善社区矫正方式之后,惠泽人逐步退出。北京仁助社会工作事务所(以下简称仁助)于2013年10月涉足社区矫正领域。仁助在业内一直以擅长青少年社会工作著称,青少年犯罪率的升高使得仁助开始关注青少年社区矫正。主要解决提升社区公众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认知问题,帮助社区居民和犯罪人亲属转变观念,增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的信心。除社工参与外,北京在社区矫正参与人员选择上以招聘“40、50”协管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熟知社区情况,容易开展工作。

上海模式则是采用社团运作的模式,通过培育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聘请社会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在这种模式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会工作者参与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帮困解难、生活指导等辅助性工作。工作人员全部面向社会招聘,不具备公务员编制。政府也不为社团组织提供经费,社团的运作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来进行,凸显了一定的民间自治性。

从社区矫正的特点和性质上来看,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执行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它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这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的不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有相应的执法权,因此政府主导是必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但社区矫正又不同于监禁矫正,要有保证这项制度实施的社会基础。应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共同实施,实现矫正效果的最大化。如果过分行政化,某种程度上与监禁刑相同,只是从一个执法部门变成另一个执法部门,失去了本来意义。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合理定位,一方面不能削弱刑罚功能,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力量预留空间。

监狱矫治由专业监狱警察全程管理,社区矫正则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志愿者的配合下共同实施。因此,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不能简单地将监狱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移植到社区矫正之中。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对象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对象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还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一字之差,却有了本质的不同,是理念上的重要创新。社会治理与管理最大的不同是,将社会管理由单向、垂直的管控和协调,转变为科学的多维的共同参与,包括了法治、自治、共治等内容。社会治理更多体现了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由于社会力量来自民间,能够形成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对政府的权力也是一种监督。社区矫正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各方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因此,应适应社会治理的要求,在社会治理视域下调整工作思路,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社会治理要求形成合理的社会治理结构,具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目前,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工作主体地位已得到法律保障,但因工作任务量加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增多,较难适应工作的要求。若完全依靠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矫正工作,一方面难以应付繁重的工作,另一方面体现不出社区矫正的特殊意义。将工作负担分散到社会,除了解决工作压力,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更有针对性,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更能在一对一的工作模式中矫正罪犯,实现行刑个别化的目标。

社会治理包含广泛内容,为促进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关系,面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应对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的一方职能,还要有广泛的民间参与,实现共治,以提高行政效率。社区矫正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原则,承载着矫正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一过程中,执法人员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运用法律手段、专业知识、服务帮助等措施,实现矫正个别化,体现了社会治理内容的创新,并对维护公共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实中,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社会组织在传递一方声音,表达一方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和张力,双方合作有力于形成有效的缓冲地带,实现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

目前,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尚待明确,工作中有时会面临合法性质疑,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也受到制约。实践中,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工作内容偏重于不良行为矫正、心理疏导、法制教育、技能培训等,可以说教育已成为罪犯矫正中的重要部分,而社会力量的工作性质和自身能动性需要规范。在全国性法律未出台之时,我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保证社会力量的法律地位,确定社会力量的工作性质,并通过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民间监督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社区服刑人员除需要犯罪行为矫正,还需要配套多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仅靠专业矫正部门难以实现。因此,政府购买相关服务,由专业社会组织通过这一渠道参与到社区矫正中,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应建立科学的分类,建立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拓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主体和工作范围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将成为未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最重要形式。首先应加大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使有关社会组织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调动其参与热情。同时,大力扶持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进一步改革社团管理体制,为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引导,有效的引导、必要的培训可以使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更规范,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发挥得更突出。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较早开展这项工作的上海等地,在试点时期就开始了相关实验,政府购买社团服务,除社区矫正还包括青少年工作等,这是一种激励方式,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也赋予了一定的权限,给予了相关保障,可以吸引更多社会工作者主动参与。随着实践中的规范和完善,具备规模效应后,有助于有组织地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意见》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和要求。明确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上海是先行者,通过在民间建立社工总站,汇集民间社工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成为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社工体现出其专业化的特点,在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保证在守法的基础上良性运行,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政府购买方式和渠道也可进一步拓宽,采取招标、竞聘、组织协调等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后,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法律责任等,并在招标前后进行相应的评估,实行科学化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的评估,制定绩效评估指标、标准、方法和内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服务和管理功能,保证社会组织实现预期目标。

除以相关平台为依托,向社会购买服务,还可以项目方式进行招标,以某一社区为单位,投标人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设定预期目标,政府进行评估,在一定时间段内完成相应计划,政府提供经费,并在项目结束时进行评价,项目进行顺利,达到预期目标,给予奖励,未完成计划,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标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签订合作项目协议书,设定一到两年的期间,由中标机构制定详细的矫正计划,在社会救助、就业指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正、权益保护等方面,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方式,科学有效地实施矫正方案,从而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开拓新以的思路。

社会力量也称为“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说“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利用的人力资源、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社工是社区矫正社会力量中重要的人力资源,尽管没有执法者的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主体作用,从社会治理意义上来说,社工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可以实现共治,实现治理目标的最大化。专业书籍中对社会工作有如下定义: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河北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多是以公益岗位名义招聘的,没有正式编制。相比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数量较少。而事实上,在社区矫正实施中,社会工作中的作用勿庸置疑,其专业性和适应性不可替代,特别是价值理念的引导及工作方式的规范合理,如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成效将更为显著。

随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每个矫正点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社工,对实现矫正工作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工作者相比政府工作主体具有不同意义。它是以一种平等身份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会从心理上、身份上更有针对性地分析相关矫正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具有更多的互动性质,有利于服刑人员敞开心扉,通过分析、说理、感化等,提出层层递进式的意见和建议,矫正人员接受和认可的程度会相应提高,而减少内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

在个案工作中,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社会工作者与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配合,运用小组工作方法,社会学工作方法等,取得明显的矫正效果,有利于回归社会。社会工作者的辅导方法,社区矫正辅导人员,由于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和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转变消极人生观,提升道德素质,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技能。

社区矫正涉及到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协调,需要公共资源的合理整合,以提升社区矫正的公共参与度。现有的社会资源,如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需要在政府的协调和相关政策的扶持下实现优化组合。这一过程衔接适当,不仅使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法律知识教育、文化素质提升、生存技能培训,还可通过与相关机构联系解决回归社会后的就业问题,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在犯罪矫正的同时形成回归社会的动力。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地位有待确定,应赋予其应有的独立性,与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充当的是合作者的角色。执法主体应尊重其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支持,尽可能地为社工提供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在项目中相互补充、良性互动。

志愿者也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具有诸多优势,可以补充专业矫正人员的不足。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专业矫正人员不足的现象,合理使用志愿者可以缓解社区矫正领域人力资源匮乏的局面,可以为提供更多更好的个别化矫正服务创造条件。志愿者的加入可以增加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降低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数量比率,为给每个矫正对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创造可能。志愿者的加入还可以改善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志愿者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加贴近矫正对象的个别服务,给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技能和知识。服刑人员遇到生活中实际困难时,还可通过志愿者,包括社区人员,离退休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亲友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志愿者的加入使社区矫正更加贴切服刑人员,彰显社会关怀,为服刑人员提供切实的帮助,为重返社会完成心理准备和技能准备。因此,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是社区矫正目标最终实现的关键。

大部分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自卑、自责、沟通能力欠缺、适应能力差的情况。由于志愿者身份并非执法人员,而是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热心人士,更能取得矫正对象的信任,志愿者在与矫正对象的交流过程中,能直接或间接了解到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心理现状、现实表现及犯罪类型等整体情况,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调整部分矫正方案的建议,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于情绪出现波动,思想出现反复的服刑人员,也可及时进行疏导和劝诫。通过与服刑人员的沟通,恢复他们社会生活的信心和能力。

河北省在社区矫正试点运行以来,已形成了志愿者队伍。与全国大多数地区情况相同,志愿者通过管理平台,集中社会志愿者力量,提供多形式多角度的志愿服务或帮教服务,“五老人员”、协管员等在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人员、近亲属等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有效地解决服刑人员的实际生活问题。

志愿者队伍应进一步拓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出现新特点、新变化,需要研究新的犯罪动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因此,志愿者应从以“五老人员”为主,过渡到吸纳更多年轻力量。年轻力量对志愿者的价值目标有着更深的认同,与时代一起成长,富有热情,也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接触到的主体人员。

建议在全省建立社区矫正人才库,吸纳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人才库可以在在校大学生、专家、学者、教师、医生、律师等人士中储备人才,让具有专业知识,拥有社会责任情怀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矫正中。

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不只局限于提供生活帮助方面,还需要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因此,各方面的社会志愿者可通过讲座、报告等方式传递正确的人生观,或进行有关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训。也可采取一对一交谈的方式,接受服刑人员的咨询,或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被矫正者本人戒除恶习、知法悔过、培养技能、回归社会,还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成效,防止因矫正不到位重新犯罪。因此,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也应重视对社工及相关人员资质的考核和认定,应有行之有效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准入制度,并予以相应的培训和管理,在工作中还应注重考核工作绩效,对于有较强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者及其有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及时推广。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成效突出者,给予表彰和肯定,增强荣誉感,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积极性。

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进行系统培训是长效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培训不但提高参与者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人员熟悉和掌握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的技巧与方式。政府部门应保证培训的相关费用到位,保证培训经费规范使用。

为保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长效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应得到保证。因为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关系到社区矫正政府与社会合作机制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开展活动时,应在规定的、公共的、安全的场合进行,并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自我保护。作为执法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在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干预,消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社区矫正的初衷之一即是减少监狱压力,缩小矫正成本,社区矫正实施以来,我国因将部分犯罪人放在社区服刑,降低了监禁成本,节省下的部分监禁支出,可考虑用于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吸引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仅靠奉献和热情难以保证长效性,只有从经济上、社会认可程度上都有充分保证,才能激发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

现实中,一些具有社工背景的年轻人,因不能忍受低工资而大量流失,使民间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力资源捉襟见肘。因此,从长效工作机制来考虑,应给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清晰的身份定位,社会工作者整体素质得到保证,从大专院校社工专业学生和拥有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招募,定期培训。社会工作者日益在社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在共治中保证着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但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遇到的身份疑虑却不在少数,如在社区矫正中由于不具备执法权,其工作被当作可有可无的摆设,或为完成任务而短期走过场,影响了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和长效性。这就要求对社会工作者,从物质、精神、价值方面给予明确的定位。首先是物质保障,社会工作者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运用专业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恶习矫正等,可能会需要专业设施,这些配套设施也应在购买服务时考虑在预算之内。其次是精神重视,社会工作者不应被视为可有可无,要有相关价值认同。因为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对服刑人员的有针对性矫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其工作理应得到认可,只有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识到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推动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和接受。

社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协调志愿者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为志愿者工作提供方便,并建立相关的志愿者激励制度。志愿者体现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精神。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志愿精神,除精神上的肯定与褒扬外,还可将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升学、求职、晋升、信贷、移民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肯定志愿者工作对于个人、他人、社会的重要价值和意义。通过各种制度化的奖励措施,口头的、书面的、定期的、不定期的,鼓励全民参与志愿工作,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志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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