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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特点,规定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准则,这就是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特有原则。同时,对于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却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特点,规定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准则,这就是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的原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过程中,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也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调查。所谓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调查,可分为社会调查和生理调查。社会调查是就未成年人的人格、经历(包括个人的嗜好、兴趣、生活方式和受教育的方式等)和环境(家庭、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调查,以分析其犯罪的原因;生理调查是就未成年人的智力、体力发育状况和精神障碍的程度等进行调查,以分析促使其犯罪的生理因素。通过这一系列调查,以便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最有效的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全面调查的原则,不仅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应当根据他本人的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状况作出公正的估量,采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以达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

(二)分别处理的原则

分别处理的原则,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待、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必须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上分开进行。对于这一点,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分离处理的,也有合并处理的。而在合并处理的案件中,虽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但诉讼程序往往是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为了在诉讼活动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必须确立分离处理的原则,并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开来。

分别羁押,指对于未成年人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看管。分别执行,指对于未成年罪犯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同成年罪犯在同一场所执行,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造成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目前我国在执行中除设有少年犯管教所外,在其他环节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以全面贯彻分别处理的原则。

(三)迅速简易原则

所谓迅速,指依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应当进行的工作完结,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中,要求迅速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缩短整个诉讼时间,从速结案。所谓简易,也就是简化。在整个诉讼中,它要求尽量简化诉讼程序。贯彻迅速简易原则,也是从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保证未成年被告人免受长时间诉讼过程的侵扰和繁杂的诉讼程序的影响,尽可能地减轻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以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迅速简易不是草率从事,不是超越法定的程序另搞一套,更不能忽视确保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只是相对于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而言的。不然的话,这一原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四)保密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是《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为了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防止由于公开审判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不意味着不公开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但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相对不公开宣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同时,对于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却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还增加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将来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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