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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刑事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本人。在刑事被告人与其监护人共同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把机关、团体、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由它负责赔偿被害人损失,然后再向造成损害的刑事被告人酌情追偿,但后者已并非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了。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和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以及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事业单位。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告人或依法应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负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便成为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虽构成犯罪,但没有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或虽造成被害人民事权利损害,但损害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那么刑事被告人就不能成为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必须在对损害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他才是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无民事赔偿责任能力,或其赔偿不应由其本人负担,那么就应以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或机关等为民事被告人。

(2)对刑事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在法律上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刑事被告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负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应与其监护人共同负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是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与其监护人共同负赔偿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刑事被告人是无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其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

(3)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者才能成为民事被告人。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本人。在刑事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本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因此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监护人,则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被告人与其监护人共同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作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不足赔偿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例如火车司机、汽车驾驶员、医务人员等,在执行职务中因过失犯罪而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把机关、团体、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由它负责赔偿被害人损失,然后再向造成损害的刑事被告人酌情追偿,但后者已并非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了。

(4)当有完全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5)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只要其中一个共同侵权人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共同侵权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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