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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研究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见》的定调既是促成此后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研究升温的根本原因,也为各方面的研究讨论划定了基本的范围和议题。而他们也正是以此为政策和逻辑起点来各自为即将到来的新闻传媒体制改革设计蓝图。从柳斌杰的谈话中自然可以看到主管部门推进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的诚意和限度,但是还要看到这并不意味着新闻传媒体制改革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最后方案。

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研究

新闻传媒体制改革向来是热门话题,其研究在2007年更是如火如荼、众彩纷呈:相关研究论著数量之多、涉及之广、研讨之深均创下新高;同时由于基本立场、论证目的和观察视角的差异,来自各方面的论述对何时改、怎样改、改到怎样的程度、为什么而改革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也颇有不同。

一、三种取向的整体设计

2007年的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研究能够呈现如此兴盛的局面,业界、学界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探究自然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国情背景下,新闻传媒体制改革既然有可能会促成现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动重组,那么也就必须有待最高决策层的明确表态才能够使其成为方方面面的前提共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06年1月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全文至今尚未公布,该年1月12日的新华社通稿就是目前能够看到的最详细摘要。从该通稿引述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区别对待原则,对文化企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区别对待。第二,国有文化企业单位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公益性文化事业。第四,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第五,文化体制改革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运行机制下完成。

《意见》的定调既是促成此后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研究升温的根本原因,也为各方面的研究讨论划定了基本的范围和议题。但是《意见》本身却并没有明确说明究竟什么是文化企业单位而什么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这就为各方面留下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理解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究竟属于其中哪个门类的余地(1)。而他们也正是以此为政策和逻辑起点来各自为即将到来的新闻传媒体制改革设计蓝图。

按照传统的党报理论,新闻媒体在社会构成中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部门,首要属性是政治属性,那么当然就应该归属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内。截至笔者撰稿时的2008年2月为止,来自官方的最详尽也是最权威的说法当属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党的十七大期间接受《金融时报》等国内外媒体采访时的表述。柳斌杰首先对公益性出版事业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做了明确的界定:“公益性的出版事业,主要指不能以市场化的手段配置资源,进入市场竞争,比如我们的党报党刊;再比如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读者少、需求量小,也不能靠市场竞争来解决;还有国家公共文化积累、服务的部分,例如历史典籍的整理、出版等,仍然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部分,由政府扶持发展。其余经营性的出版业包括图书、非时政类报刊、音像制品、光盘生产等,相关单位全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企改制,面向市场发展。”同时,他还表示虽然外资仍然不能在中国境内办出版社、报刊社,但是并不排斥合作出版;今后将通过逐步扩大股份、收购等办法,扩大报业上市的整体性,解决关联交易的矛盾,给股民更高的信任度;将允可新闻网站上市;只要是转制为企业单位的报纸都可以在内地和香港上市(2)。从柳斌杰的谈话中自然可以看到主管部门推进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的诚意和限度,但是还要看到这并不意味着新闻传媒体制改革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最后方案。这是因为:第一,直到目前为止,主管单位还没有正式出台明确的政策和规划。第二,新闻出版总署的权限管理范围仅限于报刊、书籍等纸质媒体,并不包括广播、电视。第三,“党报党刊”和“非时政类报刊”的所属和界限也并没有做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在报业市场上已经占据相当优势的晚报、都市类报纸更是身份未明。况且此时已经到了2007年的10月中旬,业界和学界在此前都已经充分表达了看法。

与主管部门的持重审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业界的调门在2007年越来越高。对于他们而言,绝大部分新闻传媒将按照经营性文化单位的标准进行企业化改制已经是个不言自明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在2007年,出版业的企业化改制已经正式启动。“新闻”和“出版”不但向来被联用,而且向来也是在同一个党政部门分工管理的口径之内。在这种情形下,新闻传媒业界,尤其是报业对未来充满了憧憬和想象也就在情理之中。他们在2007年思考并且发言的对象已经不是要向什么方向改革,而是要怎么做才能够使得企业化改制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取得更佳的效果。因此,2007年业界人士在该问题上的研究多以技术层面的改制方案设计为主也就顺理成章了。虽然企业化改制并不等同于改制成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然而既然有出版业作为最接近的参照系,业界人士的研究也就自然集中在如何建构作为股份制上市企业的具体方案和流程了。湖北日报集团刚刚更名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该集团的李培清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得很周到,认为传媒集团公司的治理架构应当是借鉴德国实行双层制董事会模式中监事会的设立方式,把监事会确立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在监事会下设立包括审计、报酬在内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应该由宣传部、国资委或财务厅、传媒集团三方面人士组成;董事长由集团社长、党委书记兼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以股权控制方式组建或完善若干子公司,并将子公司资产和集团进行剥离,子公司均为企业独立法人(3)。来自同一单位的王万华则认为新闻媒体上市可以参考法人股收购、流通股收购以及新近由新华传媒所首创的定向模式(也就是上市公司向新投资人非公开发行新股,稀释老股东股份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4)。上海文广集团的常永新认为传媒集团公司化改造可以分成三步完成:实现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传媒集团——将国有独资传媒集团转变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传媒集团最普遍、最具优越性的组织模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家控股的传媒集团(5)。此类方案设计大多也同时考虑到了如何在改制后仍然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因此也大多包括如何在上市股份制企业框架下的特殊权力配置设计,例如深圳报业集团的董艳珍提出可以制定有关政策,让报业在进入资本市场享有收益的同时,保障政府对报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和宣传内容终审权(6)

在主管部门的仍然审慎和业界的激情澎湃之外则是学界的深思熟虑,这不仅仅是因为新闻传媒体制改革与学界中人的直接利益之间并没有太多的关联,也是因为知识分子的职责和情操使他们的眼界更加开阔。相对热衷于讨论“怎么改”或者说怎么改才能更好使即将到来的利益分配更加有利于媒体自身发展而言,学界在“为什么改”上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关怀。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李良荣的论述切中要害。他首先将新闻改革的历程细分为前20年和后10年两个阶段:前20年的新闻改革基本上是由经济体制改革所拉动,媒体改革整体上来看是从下往上进行,基本上是靠不断破除陈旧观念,引进新的概念来拉动,基本上是从边缘改起;而从1996年开始的后10年则是新闻改革速度开始加快,中央开始掌控其主导权,开始通过体制创新来促进新闻事业发展,新闻改革从边缘走向解决新闻媒体当中的核心问题。当前的三个主要问题是体制创新、党报改造、时政报道的突破。目前应当根据新闻媒体不同的定位和属性来建构不同的管理政策,宣传机构应该退出市场,按照机关来管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应该通过建设管理委员会来管理;纯粹企业性的传媒则应该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7)。而技术层面的改造应该以明确的价值判断为取向,那就是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中国传媒业的立足之本,制度创新必须确立以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前提,“如果传媒业连为谁服务都不清楚,制度创新有何意义”(8)

体制改革要取得良好的绩效,不仅要解决为什么要改的价值判断问题,而且还应该对当前传媒业的状况有清晰的认识。2007年学界中人对此也详尽剖析,最具代表性的看法是学者喻国明提出阅众参与、去中心化和平等对话是传媒变革的两大关键词,微内容已经成为数字时代的价值源泉;只有变革我们现行的媒介体制,使其阻碍媒介业实现自身资源重组的制度障碍得到比较彻底地排除,才有可能看到多种路径均衡实现的我国媒介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融合(9)

二、各类型媒介体制改革研究

2007年度报业体制改革的热度在新闻传媒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各个专门话题中可谓一枝独大。诚然,无论从实践进展和理论探讨上来看,报业体制改革一直处于各种媒介的领跑地位。但是2007年度它之所以成为热门中的热门,更多的还是自身的具体语境使然:本年度的此类研究都跟一个中心话题有或多或少的联系,那就是——中国的报业是否真的已经走向了衰退。继菲利普·迈尔明确对纸质报纸的消亡时间作出明确预测之后,《京华时报》社长吴海民更是在2006年提出国内的报业市场事实上已经从2005年开始就进入了衰退期。此论一出就激起了业界和学界强烈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近似地认为对它的热切关注和评点仍是本年度报业市场研究的中心议题,只不过是在2007年它与文化体制改革这个更宏观的背景发生了密切的结合而已。

吴海民在2007年不但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且还进一步从逻辑上加以深化。他认为传统报纸的衰退之所以不可逆转是因为媒体的生态环境和结构布局已经发生巨变;媒体的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正在发生质变。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将彻底颠覆原有的媒体格局。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应该在对衰退期形成共识的前提下来考虑报业在未来的增长战略和体制改革。在衰退期内报业在管理体制上应该进行三个再造: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完成媒体的治理结构再造;通过建立多元投资结构实现投资结构再造;通过变部门和系统配置资源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媒体产业的结构再造(10)。吴海民是以2005年和2006年国内报业增幅开始出现明显下降作为支撑论点的主要证据的。

学界对吴海民观点的最系统而直接的回应当属顾杨丽、李博渊,他们认为中国报业已经出现衰退的结论并不能成立,这是因为2006年报业增幅减缓既是传媒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因为受到2006年国内经济宏观调整的政策性影响,业界内部促成2006年报业增幅减缓是报业内部的恶性竞争而非跟互联网的竞争而致。学者崔保国等则在运用投入产出分析框架对1990年—2006年的报业主要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报业在这一时期内取得了高速增长,广告年平均增幅超过30%(11)

在传媒上市、报业上市被提得很热门的同时,谢耘耕很坦率地指出,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传媒概念股远离传媒的本质核心业务,与其说这些上市的是传媒企业,还不如说是包罗万象的百货公司来得更为确切(12)。学者喻国明则认为,当前报业的市场化操作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都市报改版不应该脱胎换骨地变动;改版应该向英国报纸学习;强调主流化,重要的是开发“谈资市场”,社区报比起地铁报更有前景;报纸改革的一个方面是研发延伸产品,新媒体不是传统媒体的掘墓人(13)

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官方还没有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做出明确的划分,但是党报党刊,尤其是各级党委机关报应当被划入公益性行列,基本保持事业单位乃至于行政单位的组织架构、运行模式是肯定无疑的。但是,不进行企业化改制也并不意味着党报党刊就可以安于现状,不需要进行改革。深圳报业集团董事长黄扬略认为,所谓党报是指以党的机关报为核心,有新闻舆论引导功能,有社会意识的引导责任的报纸的总称,党报集团是几家党报在办。党报没有发行量,没有广告,就是放弃了市场,也就放弃了阵地,这是很危险的(14)。学者童兵等认为,党报只有通过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才能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巩固和发挥党报作为我国社会主流媒体的地位和作用。党报的管理体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优化组织结构、开发人力资源、培育企业文化、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党报体制改革是一个动态化、系统化的过程,既需要宏观的产业政策和管理政策为其提供环境,更需要党报自身加强管理(15)

相对于报业体制改革研究的略显凝重而言,广电体制改革研究显得较为明快。胡正荣认为电视台组织结构的重构受到行政原则和价值规律的双重作用。价值链应该成为重构电视台组织结构的原则;我国的电视业乃至整个传媒业还处在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生产要素分工和交易市场的阶段(16)。张国栋则对2007年4月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双桥头村的村办电视台被强行拆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有必要借此对低于县级的单位没有独立创立媒体资格的现行规定进行反思。建议允许城乡组织在进行资格审查、播放内容备案、接受地方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有线电视台或者频道(17)

新闻从业者状况在2007年度仍然继续得到关注,兰成长之死引起了人们对体制边缘新闻从业者的思考。张成良认为应该通过体制改革赋予边缘记者采访权,而不是仅以是否手持记者证作为记者真假的判断依据(18)。2007年度关于新闻传媒体制改革的论著自然以全局性的研究居多,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如学者张昆所做的湖北新闻传播体制改革研究和陈静、王朝元的广西新闻出版业体制改革等区域传媒体制改革研究。

三、传媒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新闻传媒体制无论将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以新闻传播行为为对象的监管行为始终都会继续存在。同时,如果没有监管机制的配套改革,传媒体制改革成果也就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徒具形式。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状况也应该有所介绍。

2007年度此类研究的成果首推陈绚对新闻传播限制规则的探讨。她认为虽然政府是可以对个人或者团体在何时、何地和如何与其他人进行传播交流进行合理管理的,但是却必须按照一定的操作准则和规范来进行,这样才能使媒体管理真正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例如在美国,政府要限制传播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管理法规不准构成对某种传播活动的完全禁止,一种传播活动被禁止后必须有完成此种传播活动的替代方式;政府必须阐明充足的利益理由,以证明对言论限制的合理性,但是政府认为的合理性未必就是公认或法院认可的合理性;除了主张要有充足的利益理由外,政府还应该被要求就案件向法院提供证据;政府的限制性规定必须有的放矢,以保护合理的利益,且这些限制不应超过为保护合理利益所需要的限制度。如果一部法规或者规章不能通过上面列出的几项测验就可能被宣布为无效,法庭运用这些规则来判断的方式通常取决于规则和各主体利益的平衡(19)。高炜、宁琳琳则是在伦理学的视野内看待新闻控制的实质和限度。他们认为评价新闻控制是否合理,在最本质的层面上应该主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新闻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新闻自由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水平的不断提升,是否有利于既有的法律自由(新闻自由)的实现;其次的关键则是看这种控制是否符合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再次则是要从社会层面上看它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是否有利于人们新闻需求的满足及知情权的实现(20)

2007年度对传媒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设计也颇有新见。柏杨认为既然传媒监管主体对传媒的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限制,就有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建立起传媒监督救济制度。一旦作为传媒监管这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传媒机构合法权利受到了因监管而产生的侵犯,就可以借此得到有效的救济(21)。严慧颖则提出应当考虑设立传媒监管问责制度来规范传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22)

在2007年传媒监督领域出现的诸多事件中,引起关注最强烈的当属: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6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二审草案中删去了初稿的第57条。②广电总局从4月到10月连续13次发布禁令,对包括广告、电视剧、选秀节目、整容变性真人秀涉性等庸俗节目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论及这两桩政策的文章多是在适度赞许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学理剖析。对于第57条的删除,学者陈力丹认为,“两个条款的删改,可视为政治理念新走向的象征,此举传达出在行政机构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信息公开原则在国家理念中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最高立法层次的肯定”。还有的文章从政治控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上来看草案规定前后的变化,认为这是从“事先预防”到“事后追惩”的一次媒体管理理念转变。这种变化符合当前国际上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多以“事后追惩”制为主的通例,“这是实践新闻自由和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设计”(23)。对广电总局禁令屡出的讨论则以石长顺、王琰的论述最具概括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正是因为广播电视产业存在出现自然垄断的倾向、广播电视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广播电视业在新技术条件下不断发展的传播特征、对未成年人等群体保护的法理依据这四个现实条件促成政府对广播电视传播内容的社会性规则显得既必要且重要。但是从总体看来,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政府规制虽然较为严格规范,但是仍存在着诸如法规和规章缺乏法律依据、规制决策的稳定性存在问题、规制手段零散而不系统、规制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规则失灵”等值得改进和完善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我国广播电视规则应该加强机制层面的创新,在管理机制上完善规制法律,使政府规制“有法可依”;在评估机制上改变规制观念,创建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在预警机制上健全公众投诉、反馈和公共听证制度;在自律机制上将规制性规制为主转变成辅以广电媒体自律的形式(24)

在结合各类媒体特点进行的传媒监管专门领域研究中,基于网络的各种传播形式仍然得到最多的关注。对于网络传播监管的制度构想,代表性的观点有:徐剑认为应该以广告行为来规制网络垃圾邮件,应当明确用户有拒绝接受垃圾邮件的权利。网络广告邮件商应该在获得便利的在线营销利益的同时,承担至少四项义务:在邮件标题中明示“广告”的义务;在邮件来源中明示发信人的义务;在邮件内容中明示拒收机制的义务以及在限定时间内实现用户拒收申明的义务,而且此中的限定时间必须是合理的、明确的(25)。周敏、王亚明对已经实施数年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门户网站不具有新闻采访权、只有省级以上的新闻单位和省会城市新闻单位才有资格建立新闻网站、对外发布新闻;只有综合性网站才有资格转载新闻以及网络记者在现实中身份未明等几项规定的实施状况及其本身的合理性提出了具体看法。张雨林建议在网络非法言论做出严格界定的前提下实施严厉的强制监管,并且重提实施网络实名制。田大宪认为建立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传播网络,使信息公开、渠道畅通,网络流言就失去了传播基础;反之,则会顺势蔓延。殷俊、汤莉萍认为博客网络媒体的管理必须以人为中心,博客网络媒体应该成立学习研究性组织,帮助内部从业人员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媒介素养和培养专业精神(26)

危机公关的研究热度在2007年度又有所提升,当危机发生后,政府应该在信息传播和监管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胡百精的看法是政府应该主动为媒体设置议题,从而平衡舆论,防止出现一面倒的舆论状况。同时组织内部应该加强内部沟通,形成统一价值观,努力达成一致意见以面对公众。而和危机没有直接联系的第三方的缺席往往会导致危机持续高温(27)

毋庸讳言,中国大陆的传媒监管无论从操作理念还是具体技术层面上都远未成熟,因此借鉴境外经验、教训也就颇为必要。而要借鉴别人,首先当然就要切实了解别人的情况。2007年度此类论文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升。牛静以布兹伯格案为背景和切入点剖析了美国新闻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困境(28)。正在英国访学的丁汉青详尽地介绍了BBC在2007年6月成立的托管会的宗旨、架构、成因、规制等方面的概况(29)。顾芳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梳理了德国广播电视监管的状况及其法律制度(30)。喻国明、李莹则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仿照FCC建立的“国家通讯委员会”(NCC)的缘起、发展和现实困境,认为虽然NCC在台湾地区的发展虽然存在很多变数,需要社会政治生态的良性变革作为发挥良性作用的前提,但是这种克隆模式仍是效率较高而且风险较低的变革措施(31)

撰稿人:朱至刚(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

【注释】

(1)意见中只在一处提到新闻媒体,那就是“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在“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和“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之间使用的是通常表示并列的顿号。从中看不出来报刊、广播、电视这三种新闻媒体究竟在不在公益性文化事业之列。

(2)参见卓宏勇:《柳斌杰: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实现新闻出版大发展》,《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10月19日。

(3)参见李培清:《加快传媒集团公司建设步伐》,《新闻前哨》2007年第6期。

(4)参见王万华:《媒体上市:突破与待突破》,《新闻前哨》2007年第12期。

(5)参见常永新:《传媒集团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新闻传播》2007年第2期。

(6)参见董艳珍:《报业整体上市 何时破土而出》,《中国报业》2007年第12期。

(7)参见李良荣、张大伟:《新闻改革与深化新闻改革——李良荣教授访谈录》,《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8)参见李良荣:《公共利益是中国传媒业的立足之本》,《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9)参见喻国明:《关于当前中国传媒产业发展的战略思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0)参见吴海民:《报业“衰退期”再思考》,《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期。

(11)参见顾杨丽、李博渊:《论中国报业不会衰退》,《当代传播》2007年第5期;崔保国、张晓群:《从总量变化看中国报业经营》,《中国报业》2007年第10期。

(12)参见谢耘耕:《中国报业上市的现状和特点》,《传媒》2007年9月。

(13)参见喻国明:《当前报业的市场化操作问题》,《新闻前哨》2007年第8期。

(14)参见曾建雄、刘劲松:《放弃市场就放弃了阵地——党报改革创新系列谈之深圳报业集团》,《新闻前哨》2007年第8期。

(15)参见朱颖、童兵:《党报体制改革创新的着力点》,《中国出版》2007年第10期。

(16)参见胡正荣:《电视台组织结构的重构:行政原则与价值规律》,《中国记者》2007年第3期。

(17)参见张国栋:《电视制度再反思:以村级电视台被叫停为例》,《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增刊。

(18)参见张成良:《体制边缘新闻从业者的生存悖论——由兰成长被殴致死案说起》,《东南传播》2007年第6期。

(19)参见陈绚:《对新闻传播限制的规则探讨》,《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7期。

(20)参见高炜、宁琳琳:《从伦理学视野看新闻控制的实质和限度》,《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11月。

(21)参见柏杨:《传媒监管的类型和法治化》,《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22)参见严慧颖:《我国新闻传媒体制从管理到监管的实现障碍及现实途径》,《视听纵横》2007年第5期。

(23)参见陈力丹、孙江波:《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民主与科学》2007年第4期;黄文龙《一个非同小可的删除》,《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陈力丹、陈秀云《2007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十二个新鲜话题》,《新闻界》2008年第1期。

(24)参见石长顺、王琰:《广播电视媒体的政府规制和监管》,《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

(25)参见徐剑:《试论网络垃圾邮件的法律监管》,《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4期。

(26)参见周敏、王亚明:《法规监管网络新闻传播的思考》,《长江论坛》2007年第1期;张雨林:《对网络言论监管之法律思考》,《网络信息安全》2007年第10期;田大宪:《网络流言与危机传播控制模式》,《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8期;殷俊、汤莉萍:《谈博客的四种控制形态》,《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7)参见陈向国、张利刚:《危机爆发后如何控制和引导舆论》,《中国卫生产业》2007年第7期。

(28)参见牛静:《新闻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困境——对美国“布兹伯格案”的回顾与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5期。

(29)参见丁汉青:《托管会:独立的BBC监管者》,《青年记者》2007年8月上。

(30)参见顾芳:《德国广播电视监管和法律制度研究》,《新闻大学》2007年第1期。

(31)参见喻国明、李莹:《NCC:缘起、发展和现实困境》,《现代传播》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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