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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在网络消费中的地位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网民在网络消费中的地位网络媒介消费者,通俗称为网民,泛指上网者。网民通过游览等方式消费信息,同时通过BBS、个人主页等多种方式生产、传播信息,具有媒介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角色。网络赋予人生产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有时代意义的权利,媒介的生产、传播不再由过去概念的“生产者”所垄断,消费者同时是生产者、传播者。

第三节 网民在网络消费中的地位

网络媒介消费者,通俗称为网民,泛指上网者。

网民通过游览等方式消费信息,同时通过BBS、个人主页等多种方式生产、传播信息,具有媒介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角色。

在近年来计算机普及和计算机价格走低的状态下,网络媒介消费趋于低龄化、平民化态势。但消费主体集中在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青少年人群。方舟公司2001年对京、沪、穗、蓉4城市22-55岁居民的调查,网民受教育程度集中在高中、大学以上,受高等教育者过半;其经济收入明显偏高于平均水平;男性网民占31.6%,女性网民占22.3%。另有统计,2003年中国网民年龄段主要在18-35岁之间,占总网民的82%,36-50岁年龄占13.4%。

据美国人口统计局2002年的统计,美国网民中,女性占54%,男性占46%(从2000年起女性超过了男性,1996年男性占62%,女性占38%);大学毕业生为81%,5-7岁儿童上网率高达90%;家庭年收入高于7.5万美元的上网率为79%;家庭年收入低于1.5万美元的上网率为25%;平均家庭上网率为50.5%,其中只有母亲的单亲家庭上网率增长至46%。

消费者在网络中的消费,完全不同于在其他媒介的消费。消费者有了一个革命性的转折,有了一个全新的角色、全新的地位。这体现在以下方面。

接近权的获得

接近权用美国社会学家巴隆的话说,为确保大众的言论自由,必须由宪法确认大众接近媒介的权利。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这在过去的媒介是无从完全实现的,而在网络媒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助于建立积极、健康的媒介环境。

主动权的获得

传统的媒介消费中,消费者是被动的,生产者提供什么消费什么,你无法更多地选择。在网络中,消费者中心得以确立,消费者是一个个不同愿望与需求的小众,却可以自由地选择搜索信息并“拉”出信息。而且可以同时进行图像、声音、文字等全息、动感的消费。

对话权的获得

传统媒介虽有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流、反馈意见之说,但只是一种有限度的延迟行为,双方是不平等的。而网络本身的双向、多向交流,其沟通、反馈、交互、对话是一种基本的呈现方式。

生产权的获得

曾任NBC经理的劳伦斯·格拉斯曼在1999年就指出,“因特网使我们成为记者、广播员、专栏写作者、评论员和批评家。”网络赋予人生产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有时代意义的权利,媒介的生产、传播不再由过去概念的“生产者”所垄断,消费者同时是生产者、传播者。网民可以自制网页,设立网站,自己就是一个新闻信息中心,可以从事图片社、制片厂、报社、电视台等方面的制作,把自主生产的信息发布出去;第一时间的目击就可以产生新闻,而不是过去的报料人;通过与网站、论坛成员的交流对话就可以生产信息等等。

1995年,美国加州礼品店的经理、网络迷麦特德拉吉建立了自己的新闻中心“德拉吉报道”,并通过美国在线向网民传播。1998年1月27日,他首次发出“一个白宫实习生与美国总统有染”的一篇报道,立即引起世界的轰动,让克林顿遭受众议院弹劾、参议院审查,差点就此下台。这充分说明了网络新闻个体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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