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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应当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隐性采访应当注意的事项我们承认,隐性采访对于揭露事实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一定要注意把握住“度”,不能走得太远,否则极容易违反法律构成侵权或涉嫌犯罪。在整个隐性采访过程中,接近暗访对象是非常关键的一步。隐性采访中为了“报道效应”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隐性采访应当注意的事项

我们承认,隐性采访对于揭露事实真相具有独特的价值,但一定要注意把握住“度”,不能走得太远,否则极容易违反法律构成侵权或涉嫌犯罪。在实践中,使用隐性采访手段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记者要为自己伪装一个便于进行暗访的、合法的身份。

在整个隐性采访过程中,接近暗访对象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如果不能取得被暗访者的信任,很显然,他不会透露任何有用的信息,在某些针对犯罪案件的暗访中,被暗访者的怀疑还会给记者带来人身危险。因此,在此过程中,记者必须恰当地伪装自己的身份以获取采访对象的信任。例如,如果要到蔬菜基地探访其有无使用违禁农药,那么,假扮为蔬菜运输者和贩卖者也许就比扮成好奇的参观者更有利于隐性采访的进行。

一般说来,记者用以隐身的替代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在隐性采访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记者,为了采访山东菜农进京所遭遇的种种路障和非法收费、把自己装扮成菜农的随车成员(也就是“菜农”),亲身目睹了一路上的各种关卡和非法收费,巧妙地拍录了许多真实的镜头。《人民日报》的记者为了了解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储户”来到某银行储蓄所,将一大堆硬币哗啦啦地倒在柜台上,要求储蓄所的营业员为他开户储蓄。《法制日报》的记者为了了解北京出租汽车行业的情况,自己装作一个外地“乘客”,从北京西客站到首都机场,结果发现北京的出租汽车贵过坐飞机的实情。在这里,“菜农”、“储户”、“乘客”、“病人”、“顾客”等这些普通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记者当然都可以用来替代“记者”的身份出现。

但是,记者却不能冒充另一类身份,即由法律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力的身份。比如,记者不能把自己装扮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检察官、法官、警察,这就是替代身份的法律限制。

另外,记者还不应当主动扮演新闻事件中的角色。记者不能从中立的观察者变为当事人,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并干涉事件的发展和进程,也不能伪装成具有公职权力的人物进行欺骗性采访,更不能故意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总之,记者的角色是一个观察者、记录者,而非事件的制造者、当事人。

——采访场所必须是公共场合和真实的客观环境。

所谓公众场合,是指法律上没有特别禁止性规定的,普通公众均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比如公路、街道、公园、商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普通公众可以随意出入的公共场所。

所谓非公众场合,一是指法律上有特别禁止性规定,只准许某些经法律授权的人进入,而对于一般的普通公众未经法律授权和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则不能进入的场所,比如军事禁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以及重要生产基地和科学实验基地等等;二是指受法律保护的私人住宅和法律授权准予私人单独使用的其他场所。

非公共场所、私人场所都不允许自由摄录,公共场所也不都是可以自由摄录的。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如在餐厅的家人宴饮、在公园的情侣约会、在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在银行柜台存取钱款等等,都不应当成为记者擅自拍摄的对象。

2001年9月17日一家著名媒体播出题为“亲历盗墓”的隐性采访节目:两名记者去西安后扮成文物贩子,在与盗墓者接上头后,跟随盗墓者挖掘了一座西汉古墓,并以14000元购买了盗掘的13件文物。而后记者将所购文物献给省文物局,盗墓者闻讯逃窜。节目播出后不久,有人士撰文发表不同观点。且不说记者是否有假冒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去从事暗访活动的权力。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记者的购买需求,促使和导致了盗墓者开掘古墓,在古墓现场的记者本来能够制止但并未制止盗墓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隐性采访必须是在真实的环境中进行,而不是记者为了采访需要故意设置或虚构的环境。也就是说,记者虽然可以有限制地假冒身份,秘密“进入”他认为需要进入的公众场所进行隐性采访;但是记者却不能秘密“设置”一个“陷阱”,欺骗或利诱采访对象。比如,记者为了了解地下色情行业的情况,可以隐蔽身份进入某色情按摩场所进行隐性采访,但是记者不能事先设置一个“色情按摩场所”,更不能假装成“小姐”去引诱客人。否则,这种设置和引诱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了。

——为公共利益而偷拍偷录。

公共利益越重要,偷拍偷录就越有理由。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经行为人许可进行拍摄录音,包括偷拍偷录。特别是对于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曝光还属于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这类行为人由于实施了损害社会公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良行为并且加以传播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可阻拦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当披露。如拍摄不法商贩往猪肉里注水的情况等等,就不必征得所涉人员的同意。不过这个原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有些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的照片、录像,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应当予以适当的技术处理。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如果他们的行为不涉及行使国家权力,不涉及公众的利益,而纯属个人家庭生活琐事,或者是他们的亲属的与他们无涉的私事,则不宜采取隐性采访。

——记者的行为应符合道德规范。

首先,隐性采访不能为了“报道效应”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当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在证据已经采集完毕、隐身记者和相关人员也已脱离危险境地之后,一定要及时作出报道,予以曝光,不能及时通过报道披露的,也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务必使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的遏制、制止和惩处。当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情况时,即使采访尚未完成,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报道效应”,放任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以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更大危害。

隐性采访中为了“报道效应”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00年7月,某省电视台的记者在对某地高考现场进行采访时,发现考场内一些考生正在严重作弊。这位记者为了把考场作弊的情景拍录得更多一点,不向监考人员报告以及时制止这些作弊行为,而是蹑手蹑脚地趴在考场的窗户外面,把摄像机镜头对准考场内作弊的考生悄悄地拍录。但他没有想到,由于这个考场一些考生的作弊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而愈演愈烈,致使这个考场的全部考生后来都被处以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罚。当然,这一严重作弊事件的责任主要在于作弊者自己以及监考人员。但是,我们也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这位电视记者在发现有人作弊时,就马上报告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受处罚的也许就不会是考场的全部考生,更不会殃及无辜!

其次,要遵循社会秩序。记者采访不能在行驶自己的权力时,妨碍其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即使是正确报道,隐性采访这种方式也不可滥用,否则也会陷入违背法律或道德的境地。例如,南方某报社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冒充外地旅客以被抢项链为由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后,发现是一场骗局,当场就要拘留参与暗访的记者,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态才得以平息。[6]

110报警台、120急救中心,是服务社会、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公共部门,是不能受到人为因素干扰的,记者假扮遭抢劫的外地旅客投诉,显然扰乱这些重要部门的工作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假使在同一时间,真的有人需要报警,真的有危重病人需要救护,因为记者的暗访干扰,岂不是误了警方办案,误了病人救助?

再则,记者暗访行为要遵循伦理道德标准。记者在暗访时不能有失道德,如不能假扮他人配偶或恋人,欺骗他人情感后获取所谓新闻素材和故事细节。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避免。

2000年4月1日,一省级电视台的一档娱乐节目以游戏的形式把几个年轻女孩面对陌生异性的微妙心态偷录下来,让她们的男友观看,以考验爱情。这是电视暗访失德的典型例证。这些采访行为虽然并没有违法,却明显是不道德的,而且有欺骗成分。所以,记者采访新闻不能只重结果而不顾手段,更不能忽视自己的道德操行。这样的采访方法一旦盛行,将会对媒体的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采访工具一定是合法的。

普通的照相机、录音机是合法采访工具,在使用时也容易被发现,当被采访人发现被拍摄、录音而没有提出异议时,可以视为默示许可。至于那些隐蔽的摄影、录音设备应当慎用。《国家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这方面,新闻记者不享有特权。现在记者采用的摄录器具越来越先进,有必要提醒注意避免触犯国家的法律。

另外,我们还要指出的是: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虽然是两种不同方式的采访,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采访过程中,既可以视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况,决定采用显性采访或者采用隐性采访,也可以两种方式兼而用之,或者交替采用之。在采访实践中,大量的采访任务是通过隐性采访与显性采访相结合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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