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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写作小窍门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状写作小窍门李南彬 王士雄从事司法工作28个年头了,每天跟“案子”打交道,有“惊天动地”的大案,有“鸡毛蒜皮”的小案,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诉状分刑事诉状和民事诉状,依法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一位“老”律师经验丰富,寻根刨底,诉讼请求,有智有谋,牵出了三个相关企业,获得胜诉,对方不服上诉,最终,维持原判,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裁决。

诉状写作小窍门

李南彬 王士雄

从事司法工作28个年头了,每天跟“案子”打交道,有“惊天动地”的大案,有“鸡毛蒜皮”的小案,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实际上,干这一行,写总结,写案例,都离不开写作。印象最深的,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诉状,如何写好它,还真有些小窍门。

诉状,俗称状子,属于司法文书范畴。诉状分刑事诉状和民事诉状,依法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

一、基本写法五个部分

1.诉状名称。依据内容要求,写明“刑事诉状”或“民事诉状”。

2.基本情况。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在被告人栏内,同样也写明上述情况。

3.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4.事实理由。要写清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要素),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物等),理由(主要依据事实的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认定)。

5.结尾附件。提交法院的名称、具状人签名盖章,具状年、月、日。此外,还应写明本状副本份数、证物件数、出证件数。

二、诉状写作三点窍门

司法诉讼文书,常用文体有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申诉状,及委托书、保证书、具保书、申请书等。品种繁多,都有各自特定的作用,写作上大同小异,主要掌握三个特点:一是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格式的规范性;三是使用的合法性。这里,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谈三点写作小窍门:

1.对策准确,请求斗智斗谋

司法对垒,刀光剑影。一般来说,诉讼双方都会发生争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针对错综复杂的局面,一要寻找好资深的律师,二要精心研究好文书中的请求对策,与对方斗智斗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位同学,1992年曾出资在上海县仓储公司购买了“氯碱化工”的法人股,在太仓化工厂劳动服务公司购买了“黄埔房产”的法人股,单位法人签字盖章,证据确凿。时过境迁,一晃十五个年头,法人股盼出头,流通了,麻烦的是,两家公司早已歇业“关门”了,结果,委托两位律师诉讼。一位“老”律师经验丰富,寻根刨底,诉讼请求,有智有谋,牵出了三个相关企业,获得胜诉,对方不服上诉,最终,维持原判,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裁决。另一位“新”律师,原本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胸有成竹,但在太仓,被老奸巨猾的清理组组长误导,官司打原法人,诉讼请求,掉以轻心,结果,法院不予支持,再提出上诉,得理不得法,法官同情、理解,但不支持,可谓大意失荆州。为什么事实清楚,案例相同,判决截然不同?原因是诉讼的请求主张不准确。可见,对策和智谋何等重要。

2.抓住要害,证据合法合规

有句司法俗语叫“据理力争”。如何“争理”呢?要抓住要害,集中火力,充分运用兵法。善于抓住要害,抢得先机;善于把危机变成胜局;善于在大事面前,不乱分寸;善于等着对方犯错等,总之,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应该说,无论是原告或被告,递交诉讼文书,针锋相对,目的都想陈诉争执发生与发展过程的事实,列举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在案例中,大多数事实错综复杂,所以,拟写者要善于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而不被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所掩盖。如有位福建的小蔡,2000年用“吉林化纤”的法人股,通过朋友做抵押融资,后来,因法人股不能上市被搁浅。2007年上市后,由于政策变化,法人股不能转让,两位当事人因此闹得很僵,在起诉半年中,五次奔波福建、深交所、公证处等地,法院都不予支持,真是山穷水尽,无路可走。结果上海有位著名律师王健,指点迷津,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获取一份达成仲裁调解书,然后申请执行,最终,法院终于支持了他要求执行的诉求,达到过户的目的,皆大欢喜,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所谓要害,就是指对方的“错误的事实”、“歪曲的事实”、“隐瞒的事实”。要紧紧地抓住要害,直捣对方的“软肋”,予以申诉或有力辩驳,同时立论有证有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简洁规范,有条有理

司法文书,都有统一的格式,十分规范,要按各自规范的格式写,千万不要随意增减其内容项目,也不任意变动其先后次序,文字表述应力求准确、简明、扼要,书写要工整。

诉讼文书的文笔,应是论战性的。不讲究花哨,不应用文学笔法,但要求文笔简洁明了,犀利泼辣,尖锐有力,切中要害。同时,还应注意,语气尖锐,不等于意气用事,恐吓谩骂,要按照诉讼的内容,层层推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成理,具有很强的辩驳力和说服力。

(李南彬系武汉铁路法院高级法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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