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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语言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流行语折射的社会问题表现为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社会问题是发生在21世纪的新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对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的规治尚存诸多争议。恶搞在当代流行文化中很常见。尽管恶搞流行,但是发布者应该注意分寸、不要过分,否则将对他人造成伤害。有网友将学生的姓名电话等信息逐一公布,学校网站随即被黑。

一、网络社会问题

自从开始发布流行语,其中就有网络社会问题。例如流行语网络抄袭、黑网吧、恶搞、流氓软件、网络暴民、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揭示出网络社会问题是与互联网的普及并存的。网络流行语折射的社会问题表现为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社会问题是发生在21世纪的新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对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的规治尚存诸多争议。

(一)网络侵权

1.网络抄袭

网络抄袭是2002年中国报纸十大流行语候选词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抄袭现象也日益增多。2002年的网络抄袭案例:首例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于2002年9月6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某出版社出版的大学教材《网络营销学》一书,侵犯了原告冯英健的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负担原告诉讼费用及其调查支出。[1]类似的案例还有网站侵权:2002年1月24日,新浪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搜狐。指控搜狐对新浪短信频道手机图片内容,对财经频道的内容,对体育频道的内容进行剽窃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搜狐赔偿3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判决搜狐败诉,搜狐应当赔偿新浪人民币21万元;并在搜狐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道歉声明。[2]目前与网络抄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2.恶搞

恶搞被收入2006年主流媒体文化类流行语,著名导演陈凯歌的热门电影《无极》被网友改编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种种争议,并使恶搞一词成为当年流行语。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KUSO在日文作“可恶”的意思,也是“粪”的发音。也是英语“shit”(粪、胡闹)的意思。起先是教游戏玩家如何把“烂游戏认真玩”的意思。通常也拿来当成骂人的口头禅。“KUSO”来自日语,渐渐演化成“恶搞”之意,影响范围愈来愈大。后来经台湾传入大陆,现在大陆广泛流行。

恶搞文化,指的是对严肃主题加以解构,从而建构出喜剧或讽刺效果的胡闹娱乐文化。常见形式是将一些既成话题、节目等改编后再次发布。恶搞在当代流行文化中很常见。这股爱搞怪的风潮其实也是校园文化的体现,它的本质是一种游戏精神。人人都需要表达,大学生又正处于思维活跃、表达欲旺盛的年龄,所谓的“恶搞”也是他们表达自己的一种方式。现在的人一般把恶搞理解为:用滑稽、搞笑整蛊等方式表达出自己心里对某些事物的看法。《旋风管家》、《幸运星》和《银魂》等动画里面不时穿插着不同时代动漫游戏作品的恶搞,为目前恶搞动画经典。尽管恶搞流行,但是发布者应该注意分寸、不要过分,否则将对他人造成伤害。

3.流氓软件

流氓软件是文新报业集团2006网络流行语。从技术上讲,恶意广告软件(adware)、间谍软件(spyware)、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 shareware)等都处在合法商业软件和电脑病毒之间的灰色地带。它们既不属于正规商业软件,也不属于真正的病毒;既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也会给用户带来种种干扰。这种软件被称为流氓软件。流氓软件的一般表现为:(1)强行侵入用户电脑,无法卸载;(2)强行弹出广告,借以获取商业利益;(3)有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的潜在可能;(4)偷偷收集用户在网上消费时的行为习惯、账号密码等。根据其表现特征,可以把流氓软件分为几类:(1)广告软件;(2)间谍软件;(3)浏览器劫持软件;(4)恶意共享软件;(5)行为记录软件。

反流氓软件联盟支援律师黄锦深在其博客上说,流氓软件的行径一旦形成犯罪,不容置疑应按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但就其民事责任而言,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仍是空白。黄认为,流氓软件占用用户电脑内存、使计算机运行速度下降、占用硬盘容量,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但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是个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十一条规定了赔偿权。如果电脑用户因使用流氓软件而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可以适用第七、第十条;如果流氓软件是在电脑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安装,或劫持了浏览器,则可以适用第八、第九、第十条。黄锦深称,此法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是明确针对流氓软件而设。因此,社会期待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4.网络暴民

网络暴民被收入2007年春夏季主流报纸文化流行语。根据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的报告,网络暴民是指有以下共同行为的人群: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2007年发生的网络暴民事件是“海艺虐师事件”。5月底一段5分钟的视频爆出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影视艺术专业二年级数名学生在课堂上羞辱一位年迈老师,这段录像被放到网络论坛。视频激起网民的愤怒,短短两天,这段视频和相关帖子占据国内几乎所有网络论坛和门户网站显要位置。有网友将学生的姓名电话等信息逐一公布,学校网站随即被黑。甚至有网友表示,学生侮辱老师并传播视频,是对公众的挑衅和蔑视,要到学校“收拾”这些叛逆的学生。[3]

此事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争议。主张与学生理论的观点认为:应让当事人认识错误。按照网友的推断,视频肯定是学生自己拍摄,并且上传到网络的。这是一种炫耀和病态的心理,应该制止这些学生并让他们向老师道歉。就网络暴力倾向,这派认为,这些能站出来声讨学生的网民,是有社会责任感的、理性的。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公布学生个人信息不妥。学生的行为虽然很离谱,应该受到谴责,但通过网络将其家庭住址、电话、生活照片等信息公布出来是不妥的,这些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应该由教育部门纠正其行为。即使需要法律手段解决,也要履行相关程序,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够管理其他人。如果这么草率,人人都有权力声讨别人,那谁还有安全感?还要司法机构干什么?除此以外的网络暴民事件还有“虐猫女”和“铜须门”。

5.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被收入2008年度主流媒体社会生活类、文新报业集团网络通信类流行语。它区别于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是利用人工搜索信息的方式。人肉搜索虽然与计算机搜索不同,但是也和网络相关。通常是网友们想知道在网络上发帖或事件涉及的人的真实身份,然后发动群众在网下调查出某人某事的真实地点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而后公诸于网上。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了一系列网络暴民、网络暴力事件,其中严重的恶性事件是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

事件起因于某女性白领因丈夫外遇在网络留下“死亡博客”后自杀身亡,某些网站通过人肉搜索,找到其夫并对其声讨,其夫上告法庭。此案经过三次审理于2008年12月18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 000元。一年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人肉搜索”等网络新生事物进行引导。目前,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还有很多争议。

6.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文新报业集团2008年公布的网络通信类流行语。2008年9月1日《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网络暴力”愈演愈烈》。文章指出,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接踵而至,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现实生活形成冲击。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王凤翔介绍,“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当属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猫的行为引起网民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致使当事人丢掉了工作,付出了沉重代价。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初始,有些人还为网络时代舆论力量的强大欣喜不已。但是,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如“铜须门”和“姜岩”事件),歪曲真相造成冤假错案(如“史上最毒后妈”),网络声讨开始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发生了一系列恶性事件。由于互联网络传播功能强大,这些事件在网上迅速扩展、聚集人群,引起许多只了解片面情况的群众聚集在一起干预他人的私生活。网络传播的某些事件,通过人肉搜索找到真人,然后聚集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其进行声讨、清算,最终导致了一些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攻击的恶性结果,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网络犯罪比例也逐年增加。犯罪行为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流行语黑网吧、熊猫烧香反映出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案例。

1.黑网吧

黑网吧是文新报业集团2004年网络通信类流行语。什么是黑网吧?权威解释就是不遵守中国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条例的网吧。中国第一家网吧出现在1994年。截至2004年8月31号,全国共有合法登记的网吧10万余家,上网计算机是462万台,从业人员是49万人,连锁网吧的门店是4 334家。根据文化部2004年统计,全国网吧拥有的固定资产是136亿元,2003年的营业收入达到了88亿,主营利润29亿,为国家交纳税金是6.7亿,创造增加值是46亿。单从数字上看,网吧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4]

但是,某些网吧接待未成年孩子、通风不良、卫生条件脏、乱、差,未成年人在此浏览黄色网页、聚众滋事。许多青少年犯罪都与黑网吧相关。鉴于黑网吧是未成年人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吸毒、色情等犯罪行为的场所,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责成9部委联合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整治。文件中有坚决取缔黑网吧的明确指示。

经过半年的专项整治,全国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共检查网吧180万家,出动执法人员250万人,罚款1.0115亿元,责令停业整顿1.8万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 631家。通过专项整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得到了初步的遏制。(文化管理部门)聘请了6.3万网吧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5]目前政府部门出台的与网吧相关的行政法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凡违背上述文件的网吧,就是黑网吧。

2.熊猫烧香

熊猫烧香被收入2007主流媒体春夏季社会类、年度社会类和当年文新报业集团网络通讯类流行语,是因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两个月左右就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电脑系统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瑞星2006安全报告》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在《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一举成为“毒王”。2007年1月中旬,湖北省网监部门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对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开展调查。经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是湖北省武汉市李俊(男,25岁),他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本人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同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根据统一部署,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广西、天津、广东、四川、江西、云南、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李俊在狱中配合研究杀毒软件,于2009年12月被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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