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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备案之商品归并风险管理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再通过查询功能查出拆分后的报关单信息,完成整份报关单的录入后,即可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海关认为企业管理的物料结构清单不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可以进行分项。非保税物料不列入联网监管范畴。四﹑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审核的结果是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备案﹑核销﹑进出口通关的依据。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海关审核的归并关系办理有关备案﹑进出口﹑核销等手续。
保税加工货物备案之商品归并风险管理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企业和海关对货物(料件﹑成品)的管理重点不同:生产企业内部对货物管理的精确程度要求较高,企业必须区分全部不同种类﹑规格﹑功能﹑大小甚至颜色的货物;而海关在进出口管理中,需要对不同货物进行区别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即对特殊的﹑敏感的﹑需重点监管的货物,应详细管理;而对一般货物,无须对其逐项区分和计算。所以,企业一般按照海关认可的归并原则对货物进行归并,将近似的﹑非敏感的货物合并为一项向海关申报

6.4.3.1 商品归并基础知识

“商品归并”就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在商品归类的基础上,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按海关监管和备案申报要求,进行分类﹑合并工作。将多种或一种相同归类﹑相同属性料件或者成品合并为一类,备案于手册﹑电子化手册或者电子账册的一项。

为便于讨论,在此先给出两个概念解释:

1)“一对一归并”就是一项企业内部物料归并成一项海关备案商品。

2)“多对一归并”就是将多项企业内部物料归并成一项海关备案商品。

料件归并情况举例:

上例中,进行归并时,因料件crew001~crew004中的4项料件属一般性货物,其商品编码(HS编码)﹑计量单位一致,可归并为一项;而第5项货物属铝制特别货物,尽管其商品编码(HS编码)﹑计量单位与前4项货物一致,也不宜将其与前4项归并为一项,故此将其单独归并为一项。

成品归并情况举例:

与上例同理,依相似性和监管要求原则,将成品A﹑成品B归为一项“成品A-B”,将成品C﹑成品D归为一项“成品C-D”。

归并关系备案(变更)申报流程和数据关系

下图为归并关系备案(变更)申报流程。

归并关系备案(变更)申报流程

海关审批企业的归并关系备案(变更)申报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报关申请。在此介绍海关总署版电子账册报关申报流程和数据关系。

在进行归关作业时,企业首先向海关进行大清单申报,海关数据中心按一定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大清单进行归并和拆分,生成报关单和与之一一对应的小清单,并向企业发出清单回执信息(包含报关单统一编号)。企业再通过查询功能查出拆分后的报关单信息,完成整份报关单的录入后,即可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

以上所提及的相关概念如下:

1)大清单

大清单是指拆分前的报关清单。大清单的关键字是:“电子账册企业内部编号”+“经营单位代码”。在海关总署版电子账册模式下,货物进出口时填报大清单,记录进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并向海关申报。

2)小清单

小清单是大清单拆分后的报关清单。小清单的关键字是:数据中心统一编号。该统一编号与对应的报关单统一编号相同。小清单与报关单是一一对应的,以反映报关单中每项归并后货物与归并前各项货物的对应情况。

3)企业内部编号

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全部单据,必须首先自行进行编号,用于唯一标识该份单据。例如:企业向海关申报一份电子账册时,应自行对该电子账册进行编号,该编号可称为“电子账册企业内部编号”;企业向海关申报一份大清单时,应自行对该清单进行编号,该编号可称为“清单企业内部编号”,也称为“企业自编号”。

需要编号的单证有:经营范围﹑归并关系﹑电子账册(同归并关系)﹑电子账册分册﹑报关清单(只包括大清单)。数据报核和中期核查数据中的“企业内部编号”同电子账册的“企业内部编号”。海关通过“企业内部编号”+“经营单位代码”确定单证的唯一性。

报关清单货物的归并

根据海关监管要求,数据中心将企业申报的大清单中的多项货物根据归并关系和其他归并条件(如“备案序号”﹑“商品编码”﹑“成品版本号”﹑“币制”﹑“征免规定”﹑“原产地”﹑“计量单位”都一致的可归并)合并成报关单中的一项货物,并向海关申报。

大清单的归并由数据中心完成,清单归并后的数据产生报关单数据;而归并关系中的归并由企业自己完成,相当于预归类和预归并的功能。

报关单货物的拆分

企业申报的大清单在归并后,如果货物项数仍超过20项,则无法填写到同一份报关单上,因为每份报关单归并后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所以需将归并后的大清单拆分成多份报关单和与之一一对应的小清单。

报关清单归并、报关单拆分实例

6.4.3.2 海关对商品归并规则的最新政策要求及其归并原则

每家企业内部使用的料件及产成品种类繁多,并且企业内部的分类标准﹑方法与海关的HS编码标准﹑监管要求分类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要实现企业通关数据与企业内部管理数据的对接﹑核碰,就需要在商品归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企业内部物料资料与加工贸易海关备案申报信息(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之间的对应关系。

商品归并是企业关务业务协同一体化运作的基础,许多企业账务不清﹑管理混乱的根源就在于商品归并作业不严谨﹑随意,归并筹划工作做得不好。

为指导企业合理进行进出口商品归并,海关曾发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定(试行)

一﹑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是对加工贸易物料(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清单,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海关监管需要进行归类﹑合并。海关认为企业管理的物料结构清单不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可以进行分项。

二﹑本规定中所指的“物料”泛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料号”是物料的标识,每项物料均有唯一的料号。企业保税料件料号非保税料件的料号分开管理,同一种料件涉及保税与非保税,也应分设料号管理。非保税物料不列入联网监管范畴。

三﹑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是否进行归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海关也可根据监管需要决定。企业料件或成品的料号超过1,000项的,可作归并处理。

四﹑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审核的结果是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备案﹑核销﹑进出口通关的依据。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海关审核的归并关系办理有关备案﹑进出口﹑核销等手续。

五﹑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程序:

(一)企业对商品预归类﹑预归并,并填写《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关系表》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审核:归类由现场归类部门负责,归并由现场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负责。

六﹑为保证对加工贸易货物在进出口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监管的有效性,企业应以明确﹑具体﹑规范的学名或行业认可的商品中文名称申报,而不能以不规范的俗称或统称申报。商品的中文名称,应参考海关HS税则4位税目号的中文品名。

七﹑备案归并后商品的计量单位应满足海关监管的需要。当商品法定计量单位不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时,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按海关监管需要的计量单位备案。

企业应按税则归类中各个HS编码项下列明的品质﹑规格﹑型号﹑数(重)量﹑等级﹑包装等报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八﹑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归并原则

1﹑10位HS编码﹑法定及申报计量单位﹑商品名称相同,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可作归并;

2﹑HS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近,可替代使用的,可作归并;

3﹑主料一般不作归并;

4﹑归并后的料件中属主要料件的商品序号应排前;

5﹑海关从单耗﹑贸易管制﹑征免税﹑规格型号﹑单价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和企业因管理需要不易归并的商品,应不作归并处理;

6﹑成品除对应料件组合及单耗一致的外原则上不作归并。

九﹑对企业申报备案的归并关系,海关审核确认后,反馈企业作为电子账册备案﹑核销﹑通关的依据。

已经海关归并审核的商品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海关各业务部门工作中发现错误归并商品,交加工贸易监管部门重审,对确有误的,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归并关系等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本规定适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便利企业运作,2010年8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归并规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便利企业运作,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归并规则》,见附件),现就《归并规则》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归并规则》适用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采用电子账册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

二﹑联网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顺序使用《归并规则》中的6项规则,主管海关在审核归并关系时予以核实。

三﹑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新的联网企业应按《归并规则》备案﹑变更电子账册。

四﹑现有联网企业正在执行的电子账册如不符合《归并规则》,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归并规则》向海关申请备案一本新的电子账册。新的电子账册备案后,原电子账册在余料结转到新的电子账册并通过核销后,予以注销。受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建设进度影响暂时无法适用第四条规则的联网企业,目前仍维持现行做法,执行《归并规则》时间由各直属海关根据平台建设进度另行公告。

五﹑主料是指构成加工成品的主要进口料件,非主料是指构成加工成品的其他进口料件。采用计算机系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的联网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区分主料和非主料实施监管。主管海关以进口料件的贸易管制条件﹑价值﹑单耗等因素,按监管需要认定主料和非主料。

六﹑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是指配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系统建立的﹑能够辅助海关对多个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实施料号级商品核销核算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该信息化管理平台投入运行前,应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验收。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在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受海关监管资源限制无法实现料号级商品与项号级商品一一对应﹑需要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的,进口料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出口成品按第六条处理。

第三条  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四条  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五条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第六条  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笔者认为,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充分考虑了以往企业的不规范作业行为以及对企业自身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旨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施“一对一归并”。

根据政策要求同时结合企业实际运作,在此提出料件﹑成品归并原则。

料件归并原则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料件,原则上可予以归并:

1)10位HS编码相同的;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

3.)商品名称相同,或虽然商品名称不同,但商品属性或用途相近,可替代使用的。譬如说,食品加工行业中,代糖就可以替代蔗糖使用,因此可以进行归并;

4)商品名称﹑申报计量单位﹑HS编码相同,并且能够满足口岸海关查验和海关核销要求,价格相近。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作归并:

1)不符合以上归并条件的;

2)主料;

3)有特殊关税要求的商品;

4)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

5)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

6)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单列的商品。

成品归并原则

成品原则上不作归并,除非两个成品的料件组合与单耗都是一致的,才考虑归并。

海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成品,原则上可予以归并:

1)10位HS编码相同的;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的;

3)成品名称相同的;

4)对应料件单耗相同的。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作归并:

1)主管海关从单耗﹑贸易管制﹑征免税﹑规格型号﹑单价﹑税率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商品。譬如之前的例子,同样是螺钉,不同规格的1mm﹑5mm﹑7mm和8mm普通螺钉还有8mm铝螺钉,它们的10位商品编码都是一样的:7616100000。1mm﹑5mm﹑7mm和8mm普通螺钉就可以归并在一起。但是如果是铝制的螺钉就不能归并在一起,尽管它的海关编码﹑计量单位都是一致的,但铝螺丝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商品。

2)企业因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

成品归并不当案例

某加工贸易企业将多个成品A1﹑成品A2﹑成品A3﹑成品A4归并为一项成品A,多个类似料件归并为一项料件,如:料件11﹑料件12﹑料件13﹑料件14归并为料件1。企业以料件平均耗用数据向海关申报,如归并后料件1的单耗申报为2.5(见以下示意图)。

企业归并示意图

由于其实各成品的真实材料耗用与申报单耗存在差异,如企业实际出口成品A2时,由于其耗用料件12的实际耗用为3,就会在海关报关底账与企业实际库存就会引发差异,导致账面显示企业库存保税料件短少。

6.4.3.3 商品归并的常见误区和现象

误区:商品归并是海关对特殊联网监管企业的要求,与我们企业无关有许多企业认为,归并关系管理是部分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清单级电子手册)为了进行归并关系备案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对于纸质手册或者纸质手册电子化企业,海关没有提出归并关系的需求,因此不需要单独对归并关系进行管理。(例如:目前很多关区推广纸质手册电子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企业合同级商品的资料库备案,不要求企业提交归并关系数据)。

以上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和危险的。正如上文所述,商品归并就是要实现企业通关数据与企业内部管理数据的对接﹑核碰,就需要在商品归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企业内部物料资料与加工贸易海关备案申报信息(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之间的对应关系。许多企业不重视商品归并的结果,导致企业报关单证&账务与企业物流单证&账务之间不能对应﹑无法追溯,直接造成企业账务混乱﹑管理混乱。

误区:归并越粗越好

有些企业认为归并越粗越好,简单地将海关HS编码相同的物料按大类划分,认为这样容易从大的分类上来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归并后形成的归并商品数量少,可以少填报报关单(每张报关单限填20项商品),这样,间接地节省了人员成本。

殊不知,即使HS编码相同,但每种物料的重量﹑价格以及产成品的耗用都可能有着较大的差异,这种粗放式管理极有可能导致保税货物的过程监管失控,企业将来花在账务平衡﹑账务分析上的工作可能更大。

我们其实不难得到这样的结论:为了企业更好地进行关务账﹑物流账的统一管理,确保账务清晰,最佳的方式是“一对一归并”,即将企业的物料与海关备案数据一项一项对应。

一对一归并应用案例

诸如:某一大型电子厂为了有效实现关务账与实物账整合﹑追溯,采用“一对一归并”方法,将企业所有的物料都单独归并为一项。这样,解决了长期困扰这家企业的账务平衡问题,当其电子账册账务检查﹑报核出现差异时,能够快速回溯到物料的进出存记录。为了确保企业关务作业的执行力,各类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关务部门均参与审订。在实施“一对一归并”后,这家企业的关务经理倍感轻松,大发感慨:“我终于解放了!以前内部账务检查真的是痛苦啊!每个月花在对账上的人力﹑物力不计其数,工作成效不高,更重要的是天天提心吊胆,害怕海关查厂和查账,工作压力和思想包袱大!”

当然,采用“一对一归并”对企业来讲,可能也意味着成本的上升,一方面可能增加报关单的申报数量,另一方面可能增加报关人员。这种额外的成本增加,不一定是所有的企业都愿意承担的。

注:笔者之所说“可能增加”报关单的申报数量和“可能增加”报关人员,是考虑到当企业有条件实施集中申报时,企业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阶段性地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于是乎因一对一归并引发的报关单数量增加可能因集中申报而削减。

集中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参见海关总署第16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第十五条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附件3:

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申请企业要求:

一﹑收发货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填表说明:

一﹑编号:12位,1-4位为审批海关的关区代码,5-12位为流水号。本栏目免予填报,由系统自动生成回填表格。

二﹑申请单位:申请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中文名称。

三﹑企业编号:申请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10位编号。

四﹑企业适用类别:申请单位适用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

五﹑企业首次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资质的,应在“资质申请”项前打勾;企业需对已经海关核准的集中申报备案的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一般贸易货物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在“备案更改”项前打勾。

六﹑企业根据集中申报货物性质选择“一般贸易货物”或“保税货物”之一。

七﹑担保情况(保税货物免予填写此项):

(一)担保方式:根据实际担保情况在“保证金”﹑“银行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三项前打勾。

(二)担保额度:填写担保的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万元。

(三)担保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格式为4位年﹑2位月﹑2位日。

八﹑一般贸易货物备案情况(保税货物免于填写此项):

(一)序号:备案货物的排列序号

(二)商品编号: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

(三)商品名称:货物的中文商品名称

(四)规格型号:货物的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五)修改方式:仅“备案更改”时填写,仅可“新增”或“停用”二种方式

1﹑新增方式下,需填写对应的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2﹑停用方式下,仅需填写序号一项,为原备案货物对应的序号

因此,企业在进行商品归并时必须慎重地考虑,如果归并得太粗的话,数据之间的误差会很大,不易于过程管理;如果归并得太细的话,数据量就会很大,对数据的传输﹑系统的操作速度会有影响,而且进出口打印报关单时,会增加报关单的成本。

现象:多对多归并

许多企业由于缺乏对商品归并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归并作业的管理体系,在实际归并工作中不考虑历史归并情况和归并的变化,盲目申报,就造成了企业出现多对多归并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纸质手册申报企业中,尤其突出,对于纸质手册电子化申报模式,如果不加强过程控制,同样容易出现这一弊端。

1)多对多现象一:归并对应关系混乱。企业在进行归并管理﹑备案时,对应不同的手册﹑电子化手册时,其归并对应关系均不同,从而造成物料与不同手册备案商品之间的多对多现象。

2)多对多现象二:因变更引起的多对多归并。因为某些客观原因,企业需变更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从而造成新旧合同手册的备案信息不能统一。结合企业物料与备案商品的归并原则,这样的变更对合同执行没有任何影响,但对于系统建账却难以处理。

一旦出现归并信息引起的多对多现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有效记录变更信息的详细情况,及时更正企业物料信息与海关备案信息的对应关系,及时更新物流账务与报关账务的映射关系。

3)多对多现象三:货物没有规范的命名。合同手册备案商品名称与企业实际管理名称不相对应,普遍存在多对多现象,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或者无法及时办理进出口。

6.4.3.4 商品归并实用技巧

综上所述,商品归并是整个通关备案﹑申报的基础,也是部门协作的关键要素。

归并管理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求

即使是海关没有要求提交归并关系,企业也要抓好归并关系管理工作,以便能够有效地实现企业关务﹑物流业务协调和账务平衡。

归并准备工作

企业归并前必须准备好内部原始物料资料。企业的原始物料资料是整个归并的最基础资料,必须由企业整理出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主要涉及保税料件﹑产成品的物料资料,对于完全国内采购或者一般贸易进口的料件,不予纳入归并管理。建议企业由研发部门﹑工程部﹑进出口部门﹑关务部门协作进行原始资料的准备工作。确定范围后,对于某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从ERP系统中导出现有的原始物料资料;同时企业要跟踪新产品﹑新料件的使用和进出口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归类﹑归并以及备案工作。

企业原始物料资料中一般包括:物料编码﹑工厂名称﹑规格﹑企业计量单位﹑单价等信息,一般不包括海关商品编码﹑法定计量单位等信息。因此,在归并前,企业必须完成物料的商品归类工作,确定企业物料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企业申报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等信息,同时确定相应的转换比率。

在确定原始物料资料的归类和转换比率信息后,对物料的相似性和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因为在对料件进行归并时,按照原则相同编码和名称的料件,规格不同但只要单价相差不大,则考虑归并在一起;成品的归并不同于料件的归并,与料件归并相比,最重要的原则不是商品的分类,而是成品的料件组合及单耗情况。原则上成品的对应料件组合及单耗如果不一致外,则不做归并,其余则最好分开归并(对于电子账册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可将料件组合及单耗情况有一定差别的归并成一类,使用“成品版本号”区分)。

为了做好商品归并工作,在进行料件﹑成品归并工作时,建议企业的研发部门﹑工程部﹑生产部门﹑进出口部门﹑关务部门等共同参与归并分析决策工作,综合考虑企业内部分类﹑制造特点﹑海关监管要求。对于归并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建议与主管海关取得联系,以便确定更为具体﹑有效的归并方法和原则。

下图为某企业商品归并作业的业务流程图。

商品归并作业的业务流程图

下面是在商品归并过程中,常用到的一些表格工具。

商品归并表格工具

如上表所示,企业内部序号11~序号17的物料被归并为序号11的商品;序号18~序号20的物料被归并为序号12的商品;序号22~序号23的物料被归并为序号14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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