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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主选举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认贿选行为与非贿选行为的清晰界限,是制止贿选现象的当务之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论述题1.论述:如何做好社区民主选举实际工作?
社区民主选举典型案例分析_城乡社区自治实务

案例阅读1:

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一名村民说,离村委会换届选举还有一周,该村出现买卖选民证现象,“谁买选民证,500元一张。”“谁拿选民证必须交600元,二话别说。”该村村口的电线杆、墙上和院门上这样的标语随处可见(6月23日《新京报》)

法律明确禁止贿选,党纪不允许贿选,可是近些年,一些地方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拉票贿选,严重败坏了选举风气,损害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选举结果的信任度,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产生拉票贿选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为突出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对贿选的界定比较笼统、处理规定不太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到底应该如何选举?法律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尤其是“贿选”,如何界定与处理更无明确规定。2005年1月,作为村“官”选举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民政部曾下发文件,对“贿选”作了一定的界定,其原则是“未经法律禁止的竞选行为不是贿选”。这一规定更使被选举人的竞选方式花样翻新,因为,法律对村“官”直选的竞选方式至今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二,一些地方对拉票贿选人员处理不力,而这又往往与缺少依据有关。最近几年,贿选成了村级民主选举中的热点话题,但要对贿选者予以制裁,却往往找不到依据;有学者专家对贿选案例予以调查研究,却尴尬地发现,翻遍现行的法律政策条文,竟然找不到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定义依据。给选民送钱送物的行为,“贿选”者一句“致富回报父老乡亲”,就没了反驳的依据。所以,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认贿选行为与非贿选行为的清晰界限,是制止贿选现象的当务之急。

其三,一些地方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村民对选举认识不足。部分选民对选举法规了解不多,对选举不关心,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珍惜。有时一包烟、一顿饭、几块钱,就能轻易改变选民的投票意愿。部分村民更是打算靠卖选民证挣点钱。村民的逻辑非常简单:“贿选”对于竞选者只是一种“投资”而已,最终他们“还是要捞回来的”。这种逻辑反映了当下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村民只能在投票选举的时候有一定的“发言权”或决定权,一旦选举结束,他们几乎难以对村级公共事务起到应有的影响。如果不在选举的时候“捞点实惠”的话,那就一点好处也捞不到了!所以,村民渴望的是真正的民主加实在的利益,而当民主虚设的时候,抓住眼前的一点实在的利益,是村民们值得理解的选择。

其四,上级机关(乡镇)对村委会选举缺少依照法律程序的指导。特别是在候选人提名上,如何做到不搞政府建议名单,不搞内定候选人,充分尊重村民自己的选择。同时,如何指导村委会做好选举安排,精心组织好投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举等,都有待加强。

当然,话说回来,我们也不必因为一些地方发生了贿选,就以为中国农村不能搞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初步发育时期,类似贿选这样的问题总是难以避免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对村委会选举加以规范和完善,严格界定贿选范围,建立处罚制度,当各种制度比较完善以后,贿选的成本会增大,风险也会增大,贿选就可以慢慢消除,村民自治就能健康有序地推进。

案例阅读2:

2005年4月4日,湘阴县人大、县政府、县民政局分别接到群众联名举报信。2005年4月2日,湘阴县静河乡齐贤村进行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该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合法选民1004人,实际参加选举的52人,其中包括37名党员,关系较好的部分群众,另外还有乡武装部长、包村干部、乡农技员、县委派驻该村的一书记、该村学校校长,会议高度集中,直接选举产生了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分析解剖:静河乡齐贤村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属违法选举。

齐贤村有9个组1482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合法选民1004人,占村总人口数的67.7%,根据《村组法》规定:“应由各村民小组推选5~7人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该村没有通过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而是由村支部书记一手操作,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村组法》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立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规定。

根据《村组法》:“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全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而该村根本没有按这些程序进行选民登记、摸底并张榜公布。该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是由支部书记、乡武装部长、包村干部、县派书记、乡农技员、学校校长和部分党员、骨干等52名代表指定的,到会的各类代表47人和5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了村委会班子的成员。武装部长、包村干部、县派书记、校长和农技员均参与了投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成员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第十四条(选举村委会应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次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之规定。

处理结果:县基层政权建设领导小组通过调查取证、情况核实后,对静河乡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静河乡齐贤村重新进行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处理决定》,责成静河乡人民政府务必加强领导、严格依法操作,为该村重新进行选举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并对其选举进行全程监督,到5月15日止,顺利完成了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选举依法、有效。

思考与练习

名词解释

社区民主选举 选民登记 “双过半”选举无效 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简答题

1.社区民主选举有哪些主要原则?

2.社区民主选举形式是什么?

3.社区民主选举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4.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造成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原因有哪两个方面?

论述题

1.论述:如何做好社区民主选举实际工作?

2.试用民主选举的相关知识对你所在社区的选举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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