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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6月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城管执法局在15名民警协助下,出动100名城管人员对小西湖附近的摊贩予以清理,遭遇多名摊贩和无业人员暴力抗法,导致11名城管和9名民警被打伤住院。下岗人员和女性抗法呈明显上升趋势。抗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日益恶劣。
暴力抗法现象不同程度存在_甘肃社会管理创新理论与实践

七、暴力抗法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近年来我省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问题越来越多并日趋严重。如2008年11月18日,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门前“三乱”整治时遭遇暴力抗法,一家名为“学林羊羔肉”餐馆的两名店主对执法人员恶语相加,女店主马某持40厘米左右长的砍刀砍向执法人员,所幸该执法人员身着警用防弹衣未被砍伤。2009年6月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城管执法局在15名民警协助下,出动100名城管人员对小西湖附近的摊贩予以清理,遭遇多名摊贩和无业人员暴力抗法,导致11名城管和9名民警被打伤住院。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队伍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抗法事件却呈现出有增无减的势头。虽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出台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推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城市管理工作也正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发展,然而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制度本身也慢慢显露出一些问题。同时,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成果时,也为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比如流动人口激增、交通拥堵、社会分层日益复杂、贫富分化、环境恶化、社会冲突明显增加,抗法事件也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激增态势令人担忧。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现。抗法问题的出现,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笔者拟对该类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抗法事件正确处理,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暴力抗法就是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对抗的现

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管理对象众多,所以抗法主体也就具有其普遍性和潜在性。如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中的被执法者、被管理者,与行政执法的标的物(管理对象)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其他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抗法行为的主体。从抗法行为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暴力抗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抗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被执法对象在出现不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时,往往非常不理智地选择了抗法行为,而不是通过法律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抗法行为日益呈现暴力化,即与执法主体暴力冲突升级。例如,抗法行为人私下打击报复或以各种方式恐吓执法人员;利益相关者集体围攻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和身体上的故意伤害;殴打和非法扣押行政执法人员;砸坏甚至焚烧执法车辆和办公用具;蓄意围攻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静坐、非法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等;部分抗法行为人故意破坏或藏匿被执行标的物等等。抗法主体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的文化程度基本是文盲,法律知晓程度更无从谈起,大多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甚至不知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遍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执法人员是在排斥他们歧视外来人员,从心理上就有一种抵抗情绪。近年来受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外来人员思想意识中总认为当地政府不是为他们考虑,处处在刁难外来人员,所以执法人员的出现总被想象成压制势力,逆反心理强烈,矛盾激化可想而知。下岗人员和女性抗法呈明显上升趋势。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小摊贩和无业小商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又无能力,暂时也找不到工作,但是又要养家糊口的社会最底层人员。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举动。他们一方面活跃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市容市貌、道路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等环节带来了困难。近阶段的抗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利用女性特有的身体部分阻碍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行为,如当众脱衣服、故意用女性特有部分接触执法人员,诬赖执法人员耍流氓煽动群众抗法,或是采取耍无赖手段如躺在执法车辆前、睡在暂扣物品上阻止执法人员执法,但是针对对象往往是被行政强制措施暂扣或收缴的物品和执法的行为而非执法人员人身。抗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日益恶劣。首先,抗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行政执法是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政府管理行为。抗法行为的发生导致了政府的威信下跌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其次,抗法行为的发生妨碍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于抗法行为的发生,社会秩序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执法人员所投入的大量人、财、物资源遭到浪费,其所进行的工作努力因最终无法实施而前功尽弃,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抗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软对抗。表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法规较为清楚,对执法行为表面采取配合态度,但实际采取钻空子、打时间差的游击战术,对城市管理的长效化造成很大影响,属于无声的抗议和所谓文明的抗法。这种对抗方式可以存在执法过程的各个阶段: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软对抗。比如,在控制占道夜市烧烤摊点的工作中,按照徐州市政府的要求,目标是二环路以内取缔一切占道夜市烧烤。在前期的公开宣传和执法人员上门告知的过程中,从事烧烤的业主大都表示愿意配合,但实际并非如此。他们大多采取打游击的战术,执法人员来检查,就撤;不来,就出摊。为加强管理力度,执法部门对重点路段采取定岗盯防,每晚6时—11时定人定岗进行管理,原本6点钟准时出摊的经营业主,此时也不正面对抗,而是采取“耗”的方式,执法人员在,不出摊;执法人员一撤岗,就出摊。案件发案阶段的软对抗。比如,在查处店外经营或占道摊点工作中,当事人常常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能当场狡辩抵赖的则极力狡辩抵赖,或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盖手印,其它在场人员亦不愿(敢)做现场见证,甚至有的一走了之,拖延时间,不让执法人员查扣物品。由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没有对人的留置权、传唤权,只有对现场的检查权,没有搜查权,结果只能是现场能取多少证就算多少证,给办案工作带来难度。调查取证阶段的软对抗。当事人对收到的询问通知书置之不理,找各种借口不来接受调查询问,或外出、或身体不好、或接待客户,一句话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没时间。由于缺乏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法律保障,办案人员对此也对束手无策,使约定询问时间白白浪费。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当事人的回答也是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的陈述,能推就推,能赖则赖。有的当事人还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反复强调客观理由,或签注对违法事实不予认承的意见。案件处罚阶段的软对抗。在不处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仍想方设法要减轻处罚或象征性处罚了结案件。一是软硬兼施,一方面寻找关系说情;另一方面寻找执法中的瑕疵,为说情找借口,二是对暂扣的违法作业工具或物品,以复议、诉讼为借口,拒绝暂扣入库,或者要求由其自行销毁,三是以各种理由不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时限缴纳罚款,四是在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中,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在法院拉关系说情,使法院在执行时以当事人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理由而中止执行,从而达到逃避处罚之目的。软对抗现象的存在,虽然对于执法者构不成直接伤害,但却使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的贯彻执行带来极大的挑战,浪费了执法者大量的人力、物力,使执法者不得不采取打疲劳战的方式抓管理,极大地影响力行政效能,长效管理更是无从谈起。个体正面对抗:指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个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因其它原因而采取的故意或过失对抗执法的现象。这种现象相比第一种有了很大的区别,其行为已不是逃避,而是正面对抗。这种对抗方式从表现方式上具有经常性、直接性的特点,大多发生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比如,在查处店外经营工作中,按照《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占道经营或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发现沿街沿路商家店面超出店门经营的,大都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然而对于多次告知甚至是警告后,仍不服从管理的,按照上述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对物品实施暂扣,在暂扣过程中,极易发生个体抗法事件。2004年8月份,在中山路店外经营集中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对一商店在门前人行道上摆放冰柜行为实施劝阻无效后,拟对冰柜实施暂扣,店主冲出店门,用力推桑执法人员,并大呼:“我看哪个敢拉我的冰柜,谁敢动一下,就和他没完!”见该店主情绪激动,

执法人员劝其将冰柜收入店中,后经围观市民和执法人员的劝说下,该店主才极不情愿地将冰柜收入店中,在推桑过程中,多名执法人员手被抓伤,一名执法人员衣服被扯破,引起群众围观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了很怀的影响。大多数小店面都有一种心理,就是门前摊子铺得越大,生意就越好,面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往往觉得自己在自己的店门口卖东西,没什么不对。当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暂扣时,会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正面对抗:指社会群体共同对抗执法的现象,其行为发生往往存在诸多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对抗人员又具有较复杂的心理因素。在很多时候,群体对抗者常抱有“法不责众”的顽固心理进行对抗,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情况复杂较难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加重大事件的发生。这种对抗方式常发生在车站广场的执法管理工程中,由于车站地区的特殊性,占道摊点的摊主多为外来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帮”、“派”。徐州东站广场就有一些所谓的“萧县帮”、“河南帮”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不仅欺客宰客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对于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也经常集体对抗,气焰十分嚣张。如2005年9月份火车站集中整治时,执法人员对于长期占道摊点实施暂扣过程中,违章摊主先是推桑、辱骂执法人员抵抗扣,后召集同在一起摆摊的“老乡”,手持铁棍、刀具等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造成1名执法人员背部被砍伤、1名执法人员手指骨折、2名执法人员胳膊被打伤。不仅如此,抗法者还叫嚣:“东站是我们的地盘,城管的不要来,来一次打一次!”后经公安机关介入,才对肇事者处于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此事在社会上造成来极大的影响,火车站的集中整治工作受到了很大的阻碍。利用弱势群体对抗:即对抗者利用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受广大市民同情的心理,与执法者进行对抗。下岗人员和女性抗法呈明显上升趋势。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小摊贩和无业小商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又无能力,暂时也找不到工作,但是又要养家糊口的社会最底层人员。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举动。他们一方面活跃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给市容市貌、道路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等环节带来了困难。近阶段的抗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执法人员。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利用女性特有的身体部分阻碍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行为,如当众脱衣服、故意用女性特有部分接触执法人员,诬赖执法人员耍流氓煽动群众抗法,或是采取耍无赖手段如躺在执法车辆前、睡在暂扣物品上阻止执法人员执法,但是针对对象往往是被行政强制措施暂扣或收缴的物品和执法的行为而非执法人员人身,这些都反映了女性力量小、暴力程度相对较低的生理特点。

我省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现象的凸显,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现阶段我省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尤其是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不佳,无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水平低。大多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其中大部分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任何技术专长,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是城管执法人员欺负自己,专门和自己“过不去”,继而希望通过暴力抗法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逃避处罚等。暴力抗法发生以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他们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面对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做出的处罚,轻者“口服心不服”,“无知无畏者”则采取暴力手段抗法。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文明执法犹如秀才碰到兵,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城市管理者也被违法者“感染”,只好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这样就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也败坏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他们的权利意识淡薄,“草民”意识浓厚,在思想意识上常常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最必要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维权的自觉意识淡薄。如在我们调查中了解到,执法相对人对于执法人员的处罚,他们有两种对待方式,要么默默接受,要么消极抵抗,对于为什么罚、扣、没收,到底以怎样的标准罚、扣、没收,他们从来都不过问,一是没有这种问的意识,二是害怕问。因此,提高执法相对人的整体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减少暴力抗法的发生,使城市更加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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