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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救助三农村五保供养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是年建成9所敬老院,入住“五保”人员44人。(二)农村医疗救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于2006年制定下发《环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表16-2-2 2006—2009年环县社会救助情况统计表资料来源:环县民政局统计报表
社会救助_环县人口志

三、社会救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

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采取集体包养、国家救济、分散供养的政策。

农业合作化后,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员、孤儿,由所在生产队集体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1976年至1979年,“五保”工作得到加强,供养标准有所提高,每人每年供给原粮(多数社队按夏秋粮各半)200~250公斤,食油3公斤,衣被由生产队解决,医疗费由生产队结算,住房由生产队维修,发生灾荒时,用返销粮、救济款优先解决。

80年代初,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化,全县对“五保”对象采取乡(镇)村统筹、分散供养的办法,或采取划分承包地、代耕包养(口粮)的办法,乡(镇)村利用救济款和提留统筹费解决其他生活费用及灾后供养问题。从1988年开始,采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与所在村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是年建成9所敬老院,入住“五保”人员44人。最多的2000年,19所敬老院入住131人。止2009年,有农村敬老院16所,其中城乡一体化综合福利院1所,总建筑面积17130平方米,有床位315张,入住“五保”对象92人。

随着“五保”对象的逐年增加和供养标准的提高,供养救助资金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288.72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倍(见表16-2-2)。

(二)农村医疗救助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于2006年制定下发《环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9年,共对2320人(次)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农民给予了救助,救助资金876.87万元,平均每人(次)3780元。2009年救助人数和资金分别比2006年增长1.41倍、4.81倍(见表16-2-2)。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县政府组织工作组在环城镇进行城镇和农村低保工作试点,在宣传政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测算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下发《环县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低保于2000年开始展开,随着资金不断增加,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达到应保尽保,并随着物价指数上升逐步提高标准。2009年低保户数、人口和保障金,分别比2006年增长96.4%、1.07倍和3.18倍。

农村低保于2006年全面展开,保障人口及资金逐年增加,2009年低保户数、人口和资金,分别比2007年增长10.4%、13.2%和2.6倍(见表16-2-2)。

表16-2-2 2006—2009年环县社会救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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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环县民政局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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