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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质量标准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现行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

环境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必须通过一系列环境标准达到指标化、定量化、具体化。下面介绍一些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现行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如下。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如下。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有总悬浮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苯并【a】芘(BaP)。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标准引入室内空气质量概念,明确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其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包括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规定控制的化学性污染物质不仅包括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臭氧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

《空气质量标准》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风量、温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同时还根据一些不发达地区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的情况制定了此类地区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

3)《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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