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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是人为的吗

时间:2022-0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勒卢阿先生看来,科学仅仅是行动规则而已。此外,科学进步虽然缓慢,但却是持续不断的,以致科学家尽管越来越大胆地预言,但所犯错误反而愈来愈少。我清楚地知道,勒卢阿先生在一些地方曾经说过,科学比人们设想的那样更为经常地犯错误,彗星有时蒙骗了天文学家,科学家显然也是人,他们不愿意谈他们的失败,如果他们谈及失败,他们将会算出,其挫折多于胜利。
科学是人为的吗_科学的价值

怀疑论者的存在有许多理由吗?我们应当把这种怀疑论推向极端或中途而止吗?走极端是最诱人、最容易的解决办法,这与对搭救失事船只上的任何东西丧失信心的许多人而采取的解决办法一模一样。

在受这种倾向激励的诸多著作中,把勒卢阿(Le Roy)的著作归入第一流是恰当的。这位思想家不仅是哲学家和享有盛誉的作家,而且也具有精密科学和物理科学的深邃知识,甚至在数学发明方面也显示出罕见的才能。勒卢阿的学说引起了众多的议论,现在让我们用几句话概述一下他的学说。

科学仅仅是由约定组成的,科学表面上的确定性只是归因于这种情况;科学事实和科学定律都是科学家人为的产物,后者更有理由如此;因此,科学不能教导我们以任何真理,它只能作为行动规则为我们所用。

在这里,我们辨认出以唯名论的名称为人所知的哲学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并非一切都是虚假的;必须把它的合理领域留给它,但是不应该容许越出这个领域。

这并非一切;勒卢阿先生的学说不仅是唯名论的;此外,它还有无疑属于本格森(Bergson)先生的另一特征,它是反理智主义的。根据勒卢阿先生的学说,理智使它的所有接触发生畸变,这对于它的必要的“交谈”工具而言则更为正确。实在只存在于我们短暂而变动的印象中,当我们与这种实在接触时,它便会荡然无存。

勒卢阿先生还不是一位怀疑论者;如果他把理智看做是完全无能为力的,那只不过是把更大的地盘给予其他认识源泉,例如给予感情、情绪、本能或信仰。

不管我多么大为敬重勒卢阿先生的才干,不管这种论点多么别出心裁,我还是不能全盘接受它。当然,我与勒卢阿先生在许多观点上一致,他甚至引用我的著作中的诸多段落以支持他的观点,对此我绝无意加以反对。我想我本人只限于说明一下,我为什么不能在各个方面与他并肩而趋。

勒卢阿先生常常抱怨别人指责他为怀疑论。但是他不得不如此,尽管这种责难也许是不公正的。难道不存在反对他的表面现象吗?勒卢阿先生在学说上是一个唯名论者,而在情感上却是一个实在论者,只是由于信仰的绝望作用,他似乎想摆脱绝对的唯名论。

排斥分析和“言说”的反理智主义哲学正是以此宣布其自身亦是不可传达的;它本质上是一种内在论哲学,或者至少说来,只有它的否定结论可以传达;对于外部观察者来说,它采取怀疑论的形态,这又何足为怪呢?

这种哲学的弱点就在于此;如果它力求保持自信,那么它的力量就要消耗在否定和激情的呐喊中。每一个作者都可以重复这种否定和呐喊,可以改变它的形式,但却不附加任何东西。

可是,保持缄默岂不是更合乎逻辑吗?请留意,你已经写出了长篇文章;为此,必须使用词汇。由此看来,与毫无哲学头脑而单纯活着的动物相比,你不是更加“东拉西扯”,最终离生活和真理更为遥远吗?这种动物岂不是会成为真正的哲学家吗?

无论如何,因为没有一个画家画出与真人完全一样的肖像,我们难道能得出结论,说最好的画像不必去画吗?当动物学家解剖动物时,他的确“改变了它”。是的,在解剖它时,他宣布他自己从未完全了解它;但是,若不解剖它,他将会宣布,他对动物毫无所知,其结果连它的什么也没有看到。

确实,人类具有理智之外的其他力量;从来也没有一个人足以否定这一点。第一批来者使这些盲目的力量起作用,或者让它们起作用;哲学家必须谈论它们;为了谈论它们,他必须了解他能够了解的关于它们的仅有的一点东西,因此他应当观看它们行动。情况怎么样呢?如果不用他的理智,那么用什么眼睛呢?感情、本能可以指导理智,但却不能使理智变得无用;感情、本能可以指挥眼之所向,但却不能代替眼睛。可以假定,感情是工人,而理智仅仅是工具而已。可是,理智即使对于盲目力量的行为来说不是不可或缺的,但至少对于哲学思维来说,难道不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吗?因此,哲学家实际上不可能是反理智主义的。也许我们将宣称行动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如此得出结论的,却总是我们的理智;理智在容许行动优先时,它将这样保持其思想的芦苇(1)的优势。这也是一种并未受到轻视的最高权力。

请原谅这些简短的反应,也请原谅反应的简洁,但是它们几乎没有掠过问题。理智主义的作用不是我希望研讨的课题:我希望谈谈科学,对科学没有什么可怀疑的;根据定义,也可以这样说,科学将是理智主义的或者将根本不是理智主义的。明确地讲,问题在于科学是否将存在。

在勒卢阿先生看来,科学仅仅是行动规则而已。我们没有能力认识任何事物,可是还要投入其中,于是我们不得不行动,不顾一切危险建立规则。正是这些规则的集合,即是所谓的科学。

这样,人们渴望娱乐,便制定了游戏规则,例如像博弈之类的规则,这些规则比科学本身更为严格,它们能够以普遍同意为其存在的证据。同样,当我们无法做出选择,而又不得不做出选择时,我们就掷硬币,由其正反决输赢

与科学一样,博弈规则确实是一种行动规则,但是任何人真想做一下比较,难道看不到它们的差别吗?游戏规则是一种任意的约定,即使采取相反的约定,亦无妨碍。与此不同,科学却是一种富有成效的行动规则,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至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就不会成功。

如果我说,欲制取氢,使酸作用于锌,那么我就详细阐明了一个成功的规则;假若我说,使蒸馏水作用于金;这也是一个规则,只是它不会成功。因此,如果科学的“处方”作为行动规则具有价值,那是因为我们知道,它们会取得成功,至少就一般情况而言是这样。可是,要认识这一点就是要认识某些事物,那么,为什么要告诉我们,说我们不能认识任何事物呢?

科学能够预见,并且正因为它能够预见,所以它才是有用的,才能作为行动规则使用。我了解得很清楚,科学预见常常与事件相矛盾;这表明,科学是不完善的,如果我附带说,科学始终是这样,我至少确信,这是一个永远也不会被驳倒的预言。科学家所犯的错误总是比随便做预言的预言家为少。此外,科学进步虽然缓慢,但却是持续不断的,以致科学家尽管越来越大胆地预言,但所犯错误反而愈来愈少。这虽则微不足道,但却也足够了。

我清楚地知道,勒卢阿先生在一些地方曾经说过,科学比人们设想的那样更为经常地犯错误,彗星有时蒙骗了天文学家,科学家显然也是人,他们不愿意谈他们的失败,如果他们谈及失败,他们将会算出,其挫折多于胜利。

勒卢阿先生当时显然弄巧成拙。如果科学没有取得成功,它不能作为行动规则服务,那么它从何处获得它的价值呢?因为科学是“充满活力的”,即就是说,因为我们热爱它和相信它吗?炼金术士具有制造黄金的处方,他们喜欢并信仰这些处方,而我们的处方是好处方,因为它们取得了成功,尽管我们的信仰不怎么强烈。

无法逃脱这种进退维谷的处境;或者科学不能使我们预见,而且作为一种行动规则毫无价值;或者科学能使我们以某种不完善的形式预见,而且作为一种认识手段并非毫无价值。

人们甚至不应该说行动是科学的目标;我们也许从未对天狼星施加任何影响,我们难道能够以此为借口而责难对于天狼星的研究吗?相反地,依我之见,认识才是目的,而行动则是手段。我自己庆幸工业的发展,不只是因为工业为科学的倡导者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尤其是因为工业给予科学家以自信心,工业向科学家开拓了广阔的经验领域,使他在那里对抗过分庞大以致难以削弱的自然力。没有这种稳定因素,谁知道科学家被一些故弄玄虚的新奇事物的幻影所诱惑,是否会离开坚实的基础呢,还是相信他们只是做了一场梦,是否会陷入绝望呢?

在勒卢阿先生的论文中,最荒谬的就是主张科学家创造了事实;而且这又是该论文的主要论点,是最吸引人讨论的论点之一。

他也许会说(我完全相信,这是一个让步),科学家并没有创造未加工的事实,但他们至少创造了科学事实。

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事实之间的这种区别,据我看来,似乎并非自然而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我首先要抱怨,其界限既不能严格地、也不能精确地划出;然后我还要抱怨,作者似乎假定,未加工的事实不是科学事实,而是科学的外围。

最后,我不能承认下述观念:科学家无节制地创造科学事实,由于正是未加工的事实把它强加于他。

勒卢阿先生所举的例子使我极为惊讶。第一个例子取自原子概念。原子竟被选来作为事实的例子!我公开声明,这种选择使我十分困窘,对此我宁可一言不发。我显然误解了作者的思想,我不能够富有成效地讨论它。

选作例子的第二个案例是日食,在这里未加工的现象是光亮和阴影的变动,可是天文学家若不引入两个外来的要素,即时钟和牛顿定律,就不能介入其中。

最后,勒卢阿先生引用了地球的自转;倘若说这不是事实,他必会答复说:地球自转对于坚信它的伽利略(Galieo),就像对于否认它的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官一样,都是一个事实。问题依然是,在与刚才所讲的相同的意义上,这不是一个事实;若给它们同样的名称,则必然使作者本人陷入混乱之中。

于是,这里有四个层次:

1)乡下佬说,天变暗了。

2)天文学家说,日食发生在九时。

3)天文学家又说,日食发生在根据牛顿定律制定的表格所推算的时间。

4)伽利略最后说,日食是地球绕太阳旋转的结果。

可是,未加工的事实与科学事实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呢?若读勒卢阿先生的论文,人们会相信,这个界限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间,但是谁看不到,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存在着较大的间隔,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间隔更大。

容许我引用两个例子,也许将对我们有点启发。

我借助于可动的反射镜观察电流计的偏转,反射镜把明亮的影像或光点投射到刻度尺上。未加工的事实是:我看到光点移到刻度尺上,而科学事实则是:电流通过回路。

再举一个例子:当我做一个实验时,我想使结果受到某些矫正,因为我知道,我必定造成了误差。这些误差分为两类,一些是偶然误差,我将通过取平均值来矫正它们;另一些是系统误差,我只有详尽地研究它们产生的原因才能加以矫正。此时,最初得到的事实是未加工的事实,而科学事实则是在完成矫正后的最终结果。

思考一下这后一个例子,导致我们把第二阶段再加以细分,并用2a)和2b)来代替2):

2)我说:日食发生在九时;

2a)当我的钟表指向九时,日食发生了;

2b)我的钟表慢十分钟,日食发生在九时十分。

这还不是全部:第一阶段也应当细分,而且这两个细分的阶段之间并非最小的间隔;一个目睹日食的人感觉到昏暗的印象,这种印象又促使他做出天空变暗了的断言,必须把印象和断言区别开来。在某种意义上,只有第一个事实才是真正的未加工的事实,而第二个事实已经是一种科学事实。

现在我们的等级已有六个阶段,尽管没有理由止于这个数目,但是我们将在这里停下来。

开始引起我注意的正是这一点,在六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事实还是完全未加工的,也可以说是单独的,它与所有其他可能的事实完全不同。从第二阶段起,情况已经不再相同了。事实的表述总是要与无数的其他事实相配合。只要语言介入其中,我就能按我的要求,仅用有限数目的词汇表达我的印象所包含的无限数目的细微差别。当我说,天变暗了,这便很好地表达了我目前感觉到的日食的印象;甚至在昏暗方面,也能想象许多细微的差别,而不是实际显示出来的细微差别,即使出现了稍为不同的细微差别,我还可以用下述说法表述这一另外的事实:天变暗了。

其次应该注意,即使在第二阶段,一个事实的表述只能为真或假。这并非对任何命题都是如此;如果这个命题是一种约定的表述,那么在该词的本来意义上,便不能说这一表述为,这是由于它不能离开我为真,它之所以为真,只是因为我希望它为真。

例如,当我说长度的单位是米时,这是我颁布的一条法令,它并不是要弄清哪一个东西把它自己强加于我。我想起,我在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例如它与欧几里得公设问题是同样的问题。

当别人问我:天正在变暗吗?我总是知道,我应当回答是或者否。虽然无限可能的事实都可以容许同一表述:天变暗,但是我将总是知道,在回答的表述中,实际显现出来的事实是否归入这一陈述。事实按范畴分类,如果有人问我,我查明的事实是否属于这样一个范畴,那么我将会毫不犹豫地予以回答。

毋庸置疑,这种分类是充分任意的,以便给人们的自由或随想留下较大的余地。一言以蔽之,这种分类是一种约定。这种约定被给出时,假使有人问我:这一个事实为真吗?我始终将知道回答什么,我的答复将由我的感觉的证据给予我。

因此,在日食时,若要问道:天正在变暗吗?所有世人都将回答是。无疑,称明为暗、称暗为明语言的人将会回答否。可是,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同样,在数学中,当我拟定了作为约定的定义和公设以后,一个定理就只能为真或者为假。但是,要回答问题:这个定理为真吗?我将要求助的不再是感官证据,而是推理。

事实的陈述总是可证实的,为了证实,我们要么求助于我们感官的证据,要么求助于这种证据的记忆。这恰恰是概括一个事实特点的东西。假若你向我提出问题:这样一个事实为真吗?我将以反问你而开始:是否有必要精确地陈述约定;换句话说,我要反问你:你讲什么语言;一旦确定了这一点,我将询问我的感官,以便回答是或否。但是,当你对我说:我给你说英语或法语,此时做出回答的将是我的感官,而不是你。

当我们通过接着的阶段时,果真有某些变化吗?当我观察电流计时,正如我刚才说过的,如果我问一个无知的旁观者:电流正在通过吗?他注视着导线,极力看有什么东西流动;但是,我如果向理解我语言的助手提出同一问题,他将会了解,我的意思是:光点移动吗?于是他便注视刻度尺。

那么,未加工的事实的陈述和科学事实的陈述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其差别正像同一个未加工的事实用法语陈述和用德语陈述二者之间的差别一样。科学的陈述首先不过是把未加工的陈述翻译成一种与通用的德语或法语有区别的语言,因为它是供极少数人使用的。

我们还是不要走得太快了。为了测量电流,我可以使用各种型号的电流计或电力计。而且,当我说在这个回路中流动着若干安培的电流时,这便意味着:如果我把这样一个电流计接入这个回路,我将看到光点移到刻度a;但是,这同样意味着:如果我把这样一个电力计接入这个回路,我将看到光点移到刻度b。这还意味着许多其他事情,因为电流本身不仅能用力学效应来显示,而且也能用化学、热学、光学等效应来显示。

因此,在这里同一个陈述可以适应于数目极多的完全不同的事实。为什么呢?正因为我假定一个规律,根据这一规律,无论何时这样一个力学效应发生的话,这样一个化学效应也将发生。以前的大量实验从未表明这一规律失败过,从而我认识到,我能够用同样的陈述表示总是恒定相关的两个事实。

当有人问我:电流正在流动吗?我能够理解,这意味着:这样一个力学效应将发生吗?但是我也明白,这也意味着:这样一个化学效应将发生吗?然后我将证实,是存在力学效应,还是存在化学效应;这将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两种情况下,答案必定是相同的。

该规律是否在某一天会被发现为假?是否能够觉察到,力学效应和化学效应二者的一致不是永恒的?到那一天,将必然要改变科学语言,以便使它从严重的模棱两可中摆脱出来。

此后怎么样呢?可以设想用来表达日常生活的普通语言能使它免除模棱两可吗?

我们由此能得出日常生活的事实是语法家的产品的结论吗?

你若问我:电流存在吗?我将试验力学效应是否存在,我查明后回答道:是的,电流存在。你立刻就明白,这意味着力学效应存在着,而且我没有审查过的化学效应也同样存在。现在,假定一种不可能有的事情,让我们设想,我们确信为真的规律不是真的,化学效应并不存在。在这一假设之下,将存在两种不同的事实,一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其为真,另一种是推论出的事实,其为假。可以严格地讲,我们创造了第二种事实。这样一来,那种误差是人在创造科学事实中个人观察误差的联合的构成成分。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说,所述的事实为假,这岂不正是因为它不是我们心智的自由和任意的创造、隐蔽的约定,而在约定的情况下,它既不为真亦不为假。实际上,它是可证实的;虽然我没有做证实,但是我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我回答错了,那是因为我愿意迅速回答,我没有来得及询问自然界,只有自然界才知道这个秘密。

实验之后,当我矫正偶然误差和系统误差,使科学事实显示出来时,情况是相同的;科学事实无非是把未加工的事实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当我说,现在是这样一个时刻,这是下述说法的简化:在我的钟表所指示时刻与某星球越过子午线所标志的时刻之间存在着这样一个关系。这种语言约定一经正式通过,当有人问我:现在是这样一个时刻吗?这时回答是或否,将不会取决于我。

让我们讨论第三阶段:日食发生在由牛顿定律推算出的表格所示的时间。这还是语言的一种约定,对于了解天体力学的人或仅仅持有天文学家计算出的表格的人来说,这是十分清楚的。若有人问我:日食发生在所预言的时刻吗?我翻开航海天文历,看到日食发生在九时的预告,便明白问题意味着:日食发生在九时吗?在这里,我还是没有改变我的结论。科学事实只不过是翻译成方便语言的未加工的事实而已

确实,在最后阶段,事情发生了变化。地球自转吗?这是一个可证实的事实吗?伽利略和宗教裁判所的最高审判官为了解决争端,他们能够诉诸于他们的感官证据吗?与此相反,他们在表观上是一致的,不论他们积累什么经验,他们依然只是在表观上一致,而在诠释方面从来也没有一致过。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们被迫求助于如此非科学的辩论程序。

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他们对于事实的意见不同:对于他们辩论的地球自转的题目,以及对于我们迄今进行评论的未加工的事实与科学事实,我们没有权利赋予同一名称。

由以上所述可知,研究未加工的事实是否是科学的外围似乎是多余的,因为既没有无科学事实的科学,也没有无未加工事实的科学事实,由于科学事实只不过是未加工事实的翻译而已。

于是,人们有权利说科学家创造了科学事实吗?首先,科学家并没有凭空创造科学事实,他用未加工的事实制作科学事实。因而,科学家不能自由而随意地制作科学事实。工人不管如何有本领,他的自由度总是受到他所加工的原材料性质的限制。

归根到底,当你说科学事实的这种自由创造,当你把手持钟表积极参与日食现象研究的天文学家作为例子时,你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你意味着日食发生在九时吗?可是,如果天文学家希望日食在十时发生,事情难道只取决于他,他只需将他的钟表拨快一小时吗?

然而,天文学家若闹此恶作剧,他显然犯下了含糊其辞的罪过。当他告诉我:日食发生在九时,我理解九时就是由钟表的粗糙指示推断出的时刻,而且钟表的摆通常进行了一系列矫正。如果他仅仅给我粗糙的指示,或者如果他做出了与习惯规则相反的矫正,那么他就在没有预先告知我的情况下改变了一致同意的语言。反之,如果他预先留心告知我,我便没有什么可抱怨的,但是此时总是用另一种语言表达相同的事实。

总而言之,科学家就事实而创造的一切不过是他用以阐述这一事实的语言。如果他预言事实,那么他将使用这种语言,对于所有讲该语言和理解该语言的人来说,他的预言便摆脱了模棱两可。而且,这种预言一旦作出,它便明显地不依赖于科学家,不管是否付诸实现它。

勒卢阿先生的论文还留下什么东西吗?还有这样一个问题:科学家积极参与选择有观察价值的事实。一个孤立的事实独自并没有什么重要性;如果人们有理由认为,它有助于预言其他事实;或者更好些,如果在做出预言时,它的证实是一个规律的确认,那么它就变得使人感兴趣了。谁将选择符合这些条件且值得享有科学城邦的特权的事实呢?这就是科学家的自由活动。

这还不是一切。我说过,科学事实就是把未加工的事实翻译成某种语言;我还想加一句,每一个科学事实都是由许多未加工的事实形成的。这已由上述各例充分证明。比如,就日食的时刻而言,我的钟表在日食的瞬间指示的是α时刻;在某星最后通过子午线的瞬间,我的钟表指示的是β时刻,我们把它作为赤经的来源;在同一颗星通过前述位置的时刻,我的钟表指示的是γ时刻。现在有三种不同的事实(还应当注意,它们中的每一个本身都是两个同时发生的未加工的事实引起的;但是让我们忽略这一点)。取而代之的是,我说:日食发生在24(α-β)/(β-γ)时刻,从而三个事实组合成一个单纯的科学事实。我可以断言,我对三个读数,αβγ在我的钟表上指出三个不同的时刻缺乏兴趣,唯一有趣的事情是三者的组合(α-β)/(β-γ)。在这个结论中,能发现我的心智的自由活动。

但是,我的精力已经耗尽到如此程度;我不能使这个组合(α-β)/(β-γ)具有这样一个值而不具有另外的值,由于我既不能影响α的值,也不能影响βγ的值,它们强使我把它们作为未加工的事实。

总而言之,事实就是事实,如果它们以符合一种预言而出现,这并非是我们自由活动的结果。在未加工的事实和科学事实之间不存在精确的界限;人们只能说,事实的这样一种表述比另外的表述更为粗糙,或者相反地,更为科学而已。

如果我们从事实过渡到定律,那么很清楚,科学家自由活动的成分将变得更大。但是,勒卢阿先生没有使这种成分变得太大吗?这就是我们正要考察的问题。

我首先回想起他所举的例子。当我说:磷在44℃熔化,我认为我阐述了一个定律;实际上,这恰恰是磷的定义;假使有人发现了一种物质,该物质具有磷的所有其他性质,但却不在44℃熔化,那么我将给它另外一个名称,这就是一切,而该定律依然为真。

当这样我说:自由下落的重物在空间所通过的距离与时间的平方成正比,我只是给出了自由落体的定义。无论何时条件不能付诸实现,我将说,落体不是自由的,而该定律永远也不会错。很清楚,如果把定律降低为那样的东西,那么它们就不能用以预言;而且它们会毫无用处,既不能作为认识的手段,也不能作为行动的准则。

当我说:磷在44℃熔化,我的意思是: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磷的所有性质,熔点除外)的所有物质都在44℃熔化。如此理解,我的命题的确是一个定律,而且这个定律对我可能是有用的,因为我如果遇到了具有这些性质的物质,我便能做出预言,它将在44℃熔化。

毫无疑问,定律可以被发现为假。到那时我们将在化学论文中读道:“有两种物质,化学家长期在磷的名称之下把二者混淆起来;这两种物质只在熔点方面不同。”化学家得到两种物质的分离态显然不是头一回了,他们起初不能区分它们;例如,钕和镨长期混同在狄狄米乌姆(didymium)的名称之下。

我不认为,化学家很担心,类似于磷的不幸将永远发生。假使料想不可能的事发生了,两种物质大概也不会全然具有同一密度,同一比热等等,以致在仔细地确定了例如密度之后,人们还能够预见熔点。

而且,这是不重要的。需要足够注意的是,只要存在着定律,不管这个定律是真还是假,都不会划归为同义反复。

如果我们不知道,在地球上一种物质不在44℃熔化,可是却具有磷的其他一切性质,那么我们便不能知道在其他行星上,是否存在该物质,话可以这样说吗?毫无疑问,可以坚持这种说法,而且它暗示着,所述的定律可以作为居住在地球上的我们的行动规则,但是从认识的观点看来,它还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它的重要性只能归因于把我们安置在这个星球上的机会。这是可能的,可是如果情况如此,定律就会毫无价值,这并非因为它划归为约定,而是因为它为假。

同样的结论对于落体也是正确的。如果我不知道,在这样一个事件中,落体在别处将是概然自由的或近似自由的,那么给予依照伽利略定律发生的落体以自由下落的名称,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于是,上述定律是这样一个定律,它可以为真或为假,但是却不能化归为约定。

假定天文学家发现了不严格服从牛顿定律的星体。他们将在两种看法之间作出抉择;他们可以说,引力并不十分严格地随距离平方的反比变化,或者他们也可以说,引力并不是作用在该星体上的唯一的力,此外还有不同种类的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牛顿定律将被看做是引力的定义。这是唯名论者的看法。在两种看法之间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且选择要出于方便的考虑,尽管这些考虑常常是如此之强烈,以致实际上几乎没有多少这种自由度。

我们能够把(1)星体服从牛顿定律这个命题分解为两个另外的命题:(2)引力服从牛顿定律;(3)引力是作用于星体的唯一的力。在这种情况下,命题(2)肯定是一个定义,它超越了实验检验;但是它却建立在能够进行这种检验的命题(3)上。这确实是必要的,由于合命题(1)能预言可证实的未加工的事实。

多亏这些技巧,科学家用无意识的唯名论把他们所谓的原理凌驾于定律之上。当一个定律被认为由实验充分确认时,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态度。我们可以把这个定律留下争论;于是,它依然要受到持续不断的修正,毋庸置疑,这将以证明它仅仅是近似的而终结。或者,我们也可以通过采纳使命题可以肯定为真的约定,从而把定律提升为原理。为此,程序总是相同的。原来的定律阐述了两个未加工的事实AB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未加工的事实之间引入了一个抽象的、或多或少虚构的中介物C(例如前例中不可捉摸的实在即引力)。于是,我们就有AC的关系,我们可以假定该关系是严格的,它就是原理;而CB之间另外的关系依然是需要受到修正的定律

可以这样说,由此结晶而成的原理不再受到实验的检验。它既不为真也不为假,它是方便的。

在前面,用那种方法常常得到巨大的利益,可是十分清楚,如果所有的定律都被转变为原理,那么科学便会一无所有。每一个规律都可以分割为原理和定律,因此很清楚,这种分解无论推得多么远,规律将始终存在。

因此,唯名论具有限度,这点人们未必能分辨出来,即使他们研究了勒卢阿先生主张的真正字面意义。

科学的迅速考察将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些限度是什么。唯名论的看法只有当它是方便之时,才能受到辩护;什么时候它才是这样的呢?

实验教导我们物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未加工的事实;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为了避免直接正视物体A和物体B的关系,我们在它们之间引入了一个中介物即空间,这样我们便面对三个不同的关系:物体A与空间图形A′的关系,物体B与空间图形B′的关系,两个图形A′B′相互之间的关系。这种迂回曲折为什么有利呢?因为AB的关系虽然是复杂的,但它与A′B′的简单关系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以致这种复杂的关系可以用A′B′之间的简单关系和另外两个关系来代替,这两个另外的关系告诉我们:一方面AA′的差别、另一方面BB′的差别都是很小的。例如,如果AB是两个天然固体,由于稍稍变形而发生位移,那么我们便想象两个可动的刚性图形A′B′。这两个图形A′B′的相对位移的规律是十分简单的;它们是几何学的规律。此后,我们还要补充一点,与A′始终只有很小差别的物体A由于热效应而膨胀,由于弹性效应而弯曲。正因为这些膨胀和弯曲十分微小,对于我们的心智来说,它们是比较容易研究的。如果我们希望用同一表述涵盖固体的位移、膨胀和弯曲,请设想一下,我们将需要多么复杂的语言啊!

AB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粗糙的规律,它可以被分开;我们现在有两个定律,它们描述的是AA′的关系,BB′的关系;我们还有一个原理,它描述的是A′B′的关系。正是这些原理的集合被称之为几何学。

其他两个问题也需注意。我们现在有两个物体AB的关系,我们可用两个图形A′B′的关系来代替它;但是,同样两个图形A′B′之间的这种相同关系也能够同样好地用另外两个物体A″B″之间的关系有利地代替,即使A″B″完全不同于AB。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这样。如果原理和几何学未被发明出来,在研究了AB的关系之后,我们必须再次开始从头研究A″B″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几何学如此珍贵的原因。就粗糙的情形来考虑,几何关系能够有利地代替可以被认为是力学的关系,它也能够代替另外的可以被看做是光学的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然而,不允许有人说:这证明几何学是实验科学;几何学原理是从规律中抽取出来的,在使几何学原理与规律分离的过程中,你人为地把几何学本身与使它诞生的科学割裂开来。其他科学同样具有原理,但是这并没有妨碍我们称它们为实验科学。

必须承认,不进行这种自称是人为的分离是困难的。我们知道固体运动学在几何学的起源中所起的作用;能够因此说几何学只不过是实验运动学的一个分支吗?而且,光的直线传播定律对于几何学原理的形成也有贡献。难道必须把几何学看做是运动学的分支和光学的分支吗?此外,我还想起我们的欧几里得空间,欧氏空间是几何学的恰当对象,由于方便的缘故,它被从若干类型中选择出来,这些类型预先存在于我们的心智中,我们称其为群。

如果我们转向力学,我们还会看到为数众多的原理,它们的起源是类似的,因为可以说它们的“作用半径”是比较小的,所以不再有理由把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力学分开,也没有理由把这门科学看做是演绎的。

最后,在物理学中,原理的作用更为削弱。事实上,只有当情况有利时,我们才引入它们。现在它们之所以是有利的,恰恰是因为它们只有几个,由于它们每一个几乎都能代替大量的定律。因此,增加它们的数量是毫无意义的。何况,结局是必然的,为此就需要通过舍弃抽象而终结,以便把握实在。

这就是唯名论的限度,该限度是狭小的。

然而勒卢阿先生固执己见,他以另外的形式提出问题。

由于我们的规律的表述随着我们采取的约定而变化,由于这些约定甚至可以修改这些规律的天然关系,因此在复写这些规律时,存在某种独立于这些约定的东西吗?也就是说,存在着可以起普适不变量作用的东西吗?例如,在与我们不同的世界中受教育的生物所提出的虚构会导致创造非欧几何学。假如这些生物后来突然移居到我们的世界上,它们会观察到与我们相同的规律,但是它们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述它们。说实在的,在两种表述之间还有一些共同之处,但这是因为这些生物与我们的差异还不够大。可以设想更为奇异的生物,将使两种表述系统的共同部分越来越小。从而共同部分将减小到趋于零吗?或者将依然留下此时可找到普适不变量的不可还原的残余吗?

问题要求精确的陈述。人们期望这些表述的共同部分可以用词汇表达吗?很清楚,此时没有对于所有语言都是通用的词汇,我们也不能自命构造我们所不了解的普适不变量,这种普适不变量理应被我们和我们刚才提到的虚构的非欧几何学家所理解;我们只能构造这样一种用语,它能为不懂法语的德国人所理解,也能为不懂德语的法国人所理解。但是,我们有固定的规则,容许我们把法语表述翻译成德语,反过来也是一样。正是为此,人们才编制语法和词典。也存在着把欧几里得语言翻译为非欧几里得语言的固定规则,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它们也能被制定出来。

即使既无译员亦无词典,如果德国人和法国人在隔绝的世界里生活了若干世纪之后突然相互接触,你能认为,在德语书籍中记载的科学与在法语书籍中记载的科学之间会毫无共同之处吗?法国人和德国人最终肯定会彼此了解的,正像西班牙人入侵之后,美洲的印第安人最终明白他们的征服者的语言一样。

而且,也可以说,即使法国人不学德语,无疑也能理解德语,但这是因为在法国人和德国人之间,依然有某种共同之处,由于他们两者都是人。我们还能理解我们假设的非欧几何学家,尽管他们不是人,因为它们仍然是某种具有人性的生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最低限度的人性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是可能的,可是我将首先注意到,在非欧几何学家身上具有的那一点人性不仅足以使我们有可能翻译他们的少量语言,而且足以使我们有可能翻译他们的全部语言。

现在,我承认,必定存在着最低限度的人性;假定有一种我不了解的什么流体,它渗入到我们的物质分子中间,既无任何作用施加在它上面,也不受到来自它的任何作用。又假定有某种生物,它们能感觉到这种流体的影响,而不能感觉到我们的物质的影响。很清楚,这些生物的科学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科学,寻求这两种科学的共同“不变量”是白费气力。或者,假如这些生物排斥我们的逻辑,例如不承认矛盾律,情况又该怎么样呢?

我有理由认为,审查这样的假设毫无意义。

如果我们不把狂想推得太远,假如我们只引入虚构的生物,这些生物具有类似于我们的感官,能够感觉相同的印象,而且承认我们的逻辑原理,那么我们将能够得出结论,不管它们的语言可能与我们的语言多么不同,但总能够翻译。现在,翻译的可能性隐含着不变量的存在。翻译就是精确地分离出这种不变量。例如,破译密码就是在进行字母置换时,寻求密件中保留的不变量。

现在,很容易理解这种不变量的本性是什么了,一句话就会使我们满足。不变的规律就是未加工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而“科学事实”之间的关系总是要保持与某些约定有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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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的芦苇”(the thinking reed)一语出自法国哲人科学家帕斯卡(B. Pascal)的下述言论:“人只不过是一根芦苇,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芦苇。”——中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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