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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地方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另一方是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企业都应当执行。实行区域性集体合同,为协调劳动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载体。一般来讲,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企业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_工运事业改革创新与民生工会建设

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内涵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由街道、乡镇、社区以及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协商范围主要是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特点

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与企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不同。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另一方是企业。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地方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另一方是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

(2)内容不同。虽然两者的内容都是有关劳动标准、职工劳动权益问题,但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企业的劳动标准,解决本企业职工的劳动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特定。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确定的是带有共性的劳动问题,内容比较宽泛。

(3)作用不同。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调整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调整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劳动关系。

(4)效力不同。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只适用于本企业,对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企业都应当执行。

三、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1.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维护非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在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日显突出。由于非公企业大多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模较小,管理不够规范,企业,工会力量薄弱,职工权益缺乏保障。由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难度很大,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就显得重要而且迫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已经成为深化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切实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形式。

2.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适应区域工业经济结构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区域工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显著特征是国退民进。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区(县)域经济的主体。一方面。在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新形势下,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职工的侵权现象,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缺位给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劳动纠纷和工会依法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另一方面,区域民营企业大多小而分散,资本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企业工会工作基础较差,企业主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怀有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依靠基层工会单独推进集体合同制度难度很大。

3.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客观要求

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各个企业自身调整,力度都很不够。这就需要由有关地方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紧紧抓住共性的、带倾向性的、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从而指导、规范各企业的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4.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适应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

通过近几年强化工会组织建设,全国大部分地方已经形成了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企业工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体系,目的是加强对基层工会的领导。如何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在基层工会的前沿管理作用,实现“切实维权”,成为广大工会干部议论的焦点。理论和实践表明: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要发挥作用,必须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实行区域性集体合同,为协调劳动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载体

5.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小三级工会履行职责的需要

“乡镇、街道工会——社区工会——企业工会”小三级工会如何履行维护职能,工作的着力点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维权上,必须根据基层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签订好区域性集体合同,实现主动维权、整体维权。

四、企业集体合同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讲,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企业集体合同。在企业集体合同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后者;但是如果企业集体合同就某一事项作了特别规定,而又不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本原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该规定;如果效力等级相同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且内容又相异时,效力发生在前的集体合同做了特别规定,则依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职业范围较小的集体合同;如果不是关于职业性质规定的,优先适用行业或地方性的范围较大的集体合同。

五、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的过程就是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所以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如未经再次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2.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的重点

集体合同的条款应当尽量量化,让职工看得见、摸得着,既便于操作和履行,也便于监督和考核,使企业和职工都能确确实实感到集体合同制度是有用的、必要的,也是具体的、实在的。

3.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基础上合理增长和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

4.坚持把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理顺产权关系,而且要理顺劳动关系,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及取得的成果,有必要充实和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现到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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