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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扬个性的不同评价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有学者认为,密尔提倡绝对自由而忽略了自由需要在公共的传统和价值的范围有责任地加以运用。也就是说,人的个性与自由不能超越社会的共同传统和价值。对这一点,密尔认为,的确没有与社会不存在任何关联的个性,一种只关乎自己而与社会无关的个体行为也是不存在的。例如M·考林就曾经指出,密尔在《论自由》中企图保护精英远离平庸的统治。而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才符合密尔所追求的理想社会。

三、对高扬个性的不同评价

密尔高扬个性,反对社会性专制的观点,是否表明他在提倡绝对的个性,从而忽视了人的社会性的存在,以及人的社会责任呢?例如,有学者认为,密尔提倡绝对自由而忽略了自由需要在公共的传统和价值的范围有责任地加以运用。也就是说,人的个性与自由不能超越社会的共同传统和价值。那么,是否存在一种纯粹私人活动的领域,它可以逃避那种以社会幸福的名义强加给它的各种限制呢?对这一点,密尔认为,的确没有与社会不存在任何关联的个性,一种只关乎自己而与社会无关的个体行为也是不存在的。但事实上,从密尔所高扬的人的个性来讲,他没有忘记社会,以及人的社会责任,相反,他所要表达的是,正是因为人的行为、个性与社会有关[82],社会才不能形成习俗的专制来对人的行为和个性进行约束、干涉和阻碍,他要把社会中某些人或者多数人的嗜好、经验当作为每个人必须遵守服从的普遍义务,例如密尔所列举的吃猪肉娱乐、饮酒、宗教信仰等,正如密尔所说:“即在我们自己的今天,就有些对于私人生活自由的重大侵占已在实际实行着;还有一些更重大的侵占带有颇能成功的指望正在威胁着;还有一些意见已经建议出来,不仅主张公众要有无限权利用法律来禁止一切它所认为错误的事情,而且为了不要漏掉它所认为错误的事情,也要禁止一切它所认为无辜的事情。”[83]更重要的是,密尔相信,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正来自对个性的培植[84]

其实,在这里,在高扬人的个性之外,密尔还隐含着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即不能够将人性看成是同一的,或者说一定要把每一个人的本性改造和规训得一致与相同。如密尔所说,要把人类磨成一律,就如同“树木剃了平头或者剪作动物形状之后要比自然所给的本来面目要好看得多”。不仅如此,密尔在这里直指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那就是人性的本质,他认为,不能够把人性都看成是善良的,也许在本质上人是自私的。密尔以加尔文教为例对这种不仅是对个性,而且也是对人性的改造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说:

照那个学说讲,人的一项大罪乃是自我意志。人类力所能及的一切善行都可包括在服从二字之中。你没有选择,你必须这样做,没有别的:“凡不是义务的就是罪恶。”因为人性根本是坏的,所以任何人除非灭尽本性就无所谓赎罪。在抱持这种人生论的人说来,压毁人类任何官能、能力和感受力等不算是罪恶;除开向上帝意志投降的能力而外,人本不需要能力;人之使用其官能,除旨在更有效地执行那个假想意志外若还有任何其他目的,那还不如没有官能好。这就是嘉尔文主义者的理论。有许多不自认为嘉尔文主义者的人也主张这个理论,不过采取一种温和的形式。所谓温和之处,乃在对于所断言的上帝意志予以较少禁欲性的解释;力言上帝的意志也要让人类餍足他们的一些意向;不过当然不是照他们自己所择取的样子,而是要遵循服从的途径,也就是说,要遵循由权威指定给他们的途径。情事的必要条件既是如此,所以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同样的。[85]

读了密尔的这段文字,有些人也许会认为他是在提倡“精英论”,蔑视大众。例如M·考林就曾经指出,密尔在《论自由》中企图保护精英远离平庸的统治。精英是指“理性的知识分子”,因此,知识分子的任务是提升大众并且教育他们接受他们自身的道德和科学价值。这样,《论自由》远非在追求多样性,实际上它是一种新理性舆论的宣告[86]。这可能是对密尔思想的误解,如果结合密尔所处的时代来看的话,他所说的要让“天才”脱颖而出,并不是对民众的忽视,甚至是蔑视,而是从多样性和首创性的视角来论证如何培养个性,从而抵御大众民主社会的专制,实现人的自由。另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个性,也就形成了个人的独特性,在一个同质性的社会中,这种独特性必定意味着首创性,它不再仅仅限于某些“天才”式的人物,而是体现在每一个人那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密尔的首创性恰恰也是对包括每一个人在内的人民的肯定。所以,也正是在每一个人发扬了首创性之后,才会产生出那些“天才”式的人物。这样,“天才”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千百万普通人的无数首创性之中自然涌现出来的,确实,“天才”就是来自于普通的人民之中。实际上,在这里,密尔的主旨不是在提倡“天才式”的精英,而是在呼吁必须建立起能够涌现首创性的社会,让每一个“天才式”的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作出自己的首创性。就像在英国工业革命中那样,那些作出“天才式”首创性的人很多都是普通人。如发明水力纺纱机的阿克赖特,就是一个普通的乡村理发师;再如发明蒸气机的瓦特,也只是格拉斯哥大学的一名实验员。

更为重要的是,在密尔那里,只有提倡每个人的首创性、发扬每个人的独特性才能造就社会的多样性,或形成一个多元的社会。正如密尔所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总之,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可取的”[87]。而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才符合密尔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一旦这样的社会形成,又可以反过来保证与促进人的独特性和首创性,形成两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

对密尔坚持要构建起这样一种多元和多样化的社会,也有学者作出了另外一种理解。如英国学者格雷(JohnGray)就认为,密尔坚信有一种生活方式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最好的,因此他寻求维护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以此作为通向真理的途径。在这一点上,密尔坚持了一种启蒙方案。在这种方案中,自由主义制度与其说是作为一种特定自由概念的体现而得到捍卫的,倒不如说是作为探求自由的手段而得到捍卫的。与此同时,“他寻求避免把自由主义制度看作通向真理的手段所具有的自损后果,而宣称人类可以以不同的、不一致的生活形式繁衍生长。穆勒借鉴自德国浪漫派的这种观点认为,对立的价值观念可以指向不同的生活方式,在这些生活方式中人类都能够生活得很好。穆勒赞同作为探求手段的自由主义制度,他期望着在人类最佳生活方式上达成共识。他又是一个原始多元主义者,肯定人们可以在许多不同的生活方式中生活得很好”[88]在这里,格雷实际上指出了密尔所处的困境,他要在人类的一元性的基本价值观和多元性价值观之间找到平衡,即:在多大程度上,人类在坚守一元的基本价值观的同时,又不伤害到人们的多元的生活方式,或者说一种多样化的社会行为方式;同样,当人们坚持过着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又怎样不放弃和违背人类固有的基本价值观。

由此,伯林深刻地分析了密尔在提出这一观点背后所隐含的基本假设,“无论他是否意识到,穆勒显然作出了一个假定,只有基于这个假定他的观点才是可行的,这就是:人类的知识原则上是不可完成的,而且总是容易犯错误的;没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普遍可见的真理,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每一种文明都可以选取自己的途径趋向自己的目标,并不必定同其他人、其他民族和其他文明的途径和谐一致;人类以及人类所相信的真理会被新的经验和他们自由的行动改变——他所说的‘生活中的实验’,因此,一种为亚里士多德派和无神论唯物主义者所共有的信念是错误的,这种信念认为,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可知的人类本性,在一切时候、一切地方、一切人身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所有改变着的外表之下的一种静态、不变的东西,有着永恒的需求,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可发现的目标或一个目标模式所规定,全人类皆然”[89]

【注释】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5页。

[2]同上书,第16页。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7页。

[4]〔英〕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4页。

[5]详见〔法〕伏尔泰著,高达观等译:《哲学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193页。

[6]〔英〕威廉·托马斯著,李河译:《穆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36页。

[8]〔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等著,罗经国等译: 《世界文明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80~181页。

[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7页。

[10]同上书,第21页。

[1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38页。

[12]同上书,第39页。

[13]同上书,第50页。

[14]同上书,第51页。

[15]1998〔英〕以赛9亚9·伯林:《穆勒与人生的目的》,载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辽宁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1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8页。

[17]同上。密尔这样写道,“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错误的”(everyone well knows himself to be fallible)。

[1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36页。

[19]同上书,第43页。

[2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0~51页。

[2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20~21页。

[22]同上书,第29页。

[23]同上书,第30页。

[2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35页。

[25]同上书,第35~36页。

[2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34~35页。

[2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4~15页。

[2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6页。

[2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8页。

[3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1页。

[3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4~55页。

[3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0页。

[33]Paul R.Sweet:“Young Wilhelm Von Humboldt's Writings(1789-93)Reconsidered”,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34,No.3,1973,p.469.

[34]洪堡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洪堡以评论家、语言学家、翻译和诗人为人所知,而又因其语言学研究者与政治家的身份闻名。”参见Tilman Botsche,Wilhelm uon Humboldt,Verlag C.H.Beck,München,1990,S,12。

[35]这部作品由于当时普鲁士的报刊检查制度,在洪堡生前并未全文发表。直至他去世后的1851年才全文刊行,但并不如他的另一部作品《致女友的书信集》(Freundin,1847)那样受到关注。后者曾被描述为“每位年轻女士的梳妆台上都有一本”。参见Paul R.Sweet,“Young Wilhelm Von Humboldt's Writings (1780-93)reconsidered”,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34,No.3,1973。《论国家的作用》直到二战后对极权主义的反思时期才重获推崇。

[36]以《国家许可在多大程度上关怀公民的福利?》为题发表于《塔利亚》1792年第5期,以《关于国家关心抵御外侮、维护安全的责任》、《关于通过国家机构改善社会习俗》为名分别刊印在《柏林月刊》1792年10月与11月。1792年,本书的其他一些内容以匿名的方式发表。

[37]关于这场讨论的情况,详见〔美〕詹姆斯·施密特著,徐向东等译:《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8]Tilman Borsch,Wilhelm von Humboldt,Munchen,Verlag C.H.Beck1990,p.40.

[39]〔德〕威廉·冯·洪堡著,林荣远等译:《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40]〔德〕彼得·贝格拉著,袁杰译:《威廉·冯·洪堡传》,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9页。

[41]洪堡的许多文章与著作,都是受到这些朋友的鼓励或影响。如1791年致根茨(Gentz)的信中提出了《由法国新宪法引起的有关国家宪法的思想》(Ideen über Staatsverfassung durch die neuefranzösiche Constitution veranlaimg5t),1792年《论国家的作用》也受到达尔贝格(Dalberg)的鼓励,并在1792年致福斯特(Forster)的信中草拟。详见 An Forster,den 1.Juni 1792,Rudolf Freese (ausgewählt),Wilhelm von Humboldt:Sein Leben und Wirken,Dargestellt in Briefen,S.159。

[42]〔德〕卡尔·艾利希·博恩著,张载扬等译: 《德意志史: 从法国革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1789—1914)》第三卷上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页。

[43]〔德〕威廉·冯·洪堡著,林荣远等译: 《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1页。

[44]〔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168页。

[45]同上书,第35页。

[46]〔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71页。

[47]〔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40页。

[48]同上书,第3页。

[49]同上书,第30页。

[5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英文原文为笔者所加。

[5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2页。英文原文为笔者所加。

[5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3页。

[53]关于德意志浪漫主义的思想,详见拙作《社会转型时期的理论思索——德意志浪漫主义思想研究》,载《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

[54]详见克莱门斯·门策所写的导言,载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第3页。

[5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2~63页。

[56]G.W.Smith,“J.S.Mill On Freedom”,in Zbigniew Pelczynski and John Gray,eds.,Conception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1984,p.185.

[5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页。

[5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2页。

[5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4页。

[60]同上书,第65页。

[61]〔意〕圭多·德·拉吉罗著,杨军译:《欧洲自由主义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6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5~66页。

[6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0页。

[64]同上书,第67页。

[65]同上书,第75~76页。

[6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页。

[67]关于密尔和洪堡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详见Andrew Valls,“Self-Development and the Liberal State:The Gases of John Stuart Mill and Wilhelm von Humboldt”,“The Review of Self-formation(Bildung),1791-1810”,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Vol.44,No.1,1983,pp.55-73.

[6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0~71页。

[6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8~79页。

[70]同上书,第79~80页。这里的译文有所修改。

[7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7页。

[72]详见〔英〕雷蒙·威廉斯著,刘建基译: 《关键词: 文化与社会的词汇》,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43~345页的“Origina lity”(独创性、创造力)这一条目。

[7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69页。

[74]同上书,第69~70页。

[7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1~72页。

[7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2页。

[77]同上书,第75~76页。

[7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101页。

[7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8页。

[8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0页。

[81]同上书,第81~82页。

[82]对此,威廉·托马斯在《穆勒》一书第130~132页中有着详细的论述。

[8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6页。

[84]Robert Eccleshall,British Liberalism:Liberal Theought from 1640s to 1980s,Longman,1986,p.157.

[8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6页。

[86]详见Allistair Edwards and Jules Tounshend,eds.,Interpreting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From Machiavelli to Marx,Palgrave Macmillan,2002一书中对密尔研究动态的介绍。

[87]〔英〕密尔:《论自由》,第60页。

[88]〔英〕约翰·格雷著,顾爱彬等译:《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89]〔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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