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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对本己的能在的证明与决断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德格尔在上一章,从此在的向死存在着眼说明此在有可能本己存在。但是,这一章与《存在与时间》的其他章节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更好理解,这就是将它理解为海德格尔的伦理学。《存在与时间》肯定不是“生存论伦理学”或“本己性伦理学”,更不是“自由的伦理学”。虽然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不同于传统存在论,但在主张存在论是伦理学的基础上却是一致的。

第二章 此在对本己的能在的证明与决断

海德格尔在上一章,从此在的向死存在着眼说明此在有可能本己存在。然而,此在毕竟日常是在非本己存在状态中,或者说,丧失于常人之中,此在如何能在日常性存在中猛然醒悟,直面自己的本己自我,也就是此在如何证明自己本己的能在,这是海德格尔在这章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人们会觉得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是建立在某种神秘主义基础上,不可理解。

但是,这一章与《存在与时间》的其他章节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更好理解,这就是将它理解为海德格尔的伦理学。海德格尔在这里反复讨论的良知、罪责和决断,很容易让人们作这样的理解(当然,还可以作神学的理解)。因此,尽管明明知道海德格尔明确否认他在这里是在谈伦理学,还是有不少人从伦理学来理解和阐发这一章的内容。

海德格尔向来否认他的思想是任何意义上的伦理学。在他看来,“伦理学”是技术性思想普遍掌握了所有的生活领域,源始的思想和Ethos消失后产生的代用品。[1]因此,在《存在与时间》中,他就一再声明,“闲谈”、“非本己”或“沉沦”都不是出于价值判断的目的使用的。然而,“闲谈”和“沉沦”都属于非本己性,不能说丝毫没有贬义。海德格尔也许可以否认这一点,但这些术语仍然会使人觉得它们的使用者的立场并不是一个中立的观察者的立场,而是倾向明显的批判者的立场。所以有人说,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的整个意义是伦理学的,因为它最终是要恢复人类失去的安身立命之所——Ethos(Ort des Wohnens)。海德格尔对任何物理学、进化生物学、人类学、生理学、社会学或神学对存在者的解释都不以为然,因为它们都是以现成性来解释存在者的存在;而海德格尔则要通过他的基础存在论重开存在和自由的种种可能性。[2]海德格尔可以不承认他的思想不是伦理学,却很难证明它们是绝对非伦理学的,或绝不可从伦理学的角度去理解他的某些思想。海德格尔哲学的实践哲学性质也使人们有理由去这么做。

但是,即便这样,我们也不能忽视海德格尔对伦理学的明确态度,尤其当我们的任务只是注疏他的著作时。《存在与时间》肯定不是“生存论伦理学”或“本己性伦理学”,更不是“自由的伦理学”。然而,这不等于我们不能将它,尤其是这一章,理解为某种意义上的元伦理学。如果伦理学是处理人的行为规范即“应该做什么的话”,那么它无疑是以人的存在,确切说,以人的存在方式为基础的。那么,以人的存在方式为惟一主题的基础存在论在为一切存在论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一定为伦理学奠定了基础,虽然伦理学并不是存在论。这不是纯粹逻辑的推论,而是可以为伦理学的特性证明的一个正当的结论。

美国学者盖尔文透彻地揭示了这点。他分析道,伦理学要回答的是“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假定理性可以告诉我应该做的是什么,但为何我应该做我应该做的事?很少有人会这么问,因为这是一个伪问题。除非在我的意识结构中已经有某种确信:我做我应该做的的确很要紧,我才会问我应该做什么。“应该”有一个必要的预设,这种预设揭示了对某种生存形式先天的承诺。所有道德命令或伦理学理解都预设了,我们认识到人能负责任、有罪责或能为自己辩护。除非我们预设了这一点,否则道德就根本没有理由。“为什么善”是一个比“为了善我应该做什么”更深刻的问题。海德格尔哲学是从生存论而不是目的论回答第一个问题的。这意味着“为什么善”的问题不能用一个未来的希望(如果你善,你将幸福)来回答,而是用一个已经存在的对本己性的生存论意识来回答。[3]

所以在海德格尔看来,罪责先于道德,而不是如传统伦理学认为的那样,道德先于罪责。伦理学和道德是从对罪责的理解中产生的,而不是相反。传统观点认为,罪责取决于已经建立的道德准则。罪责是违背了某个已经建立的道德准则后发生的心理反应。没有道德准则就没有罪责,因此,罪责取决于伦理结构或道德准则。而在海德格尔看来,罪责作为一个生存论要素是道德的基础。海德格尔的观点是,伦理学和道德以罪责为前提,罪责先于道德。康德主义者认为,理性能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例如,理性告诉我们要把所有人当目的,而不是手段,或所有行为准则都要能普遍化。是在接受了这样的原理后,我们违背了这个公理才会产生罪责感,还是相反?海德格尔认为是我首先感到有召唤我为善或成为本己,然后才会建立一个伦理或道德秩序去满足这种愿望。[4]虽然海德格尔后来不再谈基础存在论,但始终坚持这个存在论先于道德和伦理学的观点。

这个立场在德国哲学中是有先例的。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伦理学和道德属于特殊形而上学(metaphysica specialis),而特殊形而上学则以一般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即存在论为基础。虽然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不同于传统存在论,但在主张存在论是伦理学的基础上却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固然不能将海德格尔在这一章表达的思想简单理解为是一种伦理学,但却未尝不可将它理解为一种元伦理学。《存在与时间》不就是要证明基础存在论是一切区域存在论的基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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