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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体和客体的对象化过程中实现人的自由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人的能力的至上性来说,人有获得绝对的自由的潜在能力。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始终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扭结中。不论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还是人的社会关系,自由和必然之间始终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地否定着对方。

一般来说,自由是人摆脱了外在力量的限制的自觉;自由的本质,实质上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当人还没有认识和掌握事物运动的规律的时候,客观事物的规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支配着人,人处于受自然支配的情况下,客观事物的必然性外在于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在不断的认识世界和改造的世界的活动中,逐步地变自在的必然为为我的自然,使人的活动成为自主的、自觉的活动,才能实现从必然到自由的过度。在必然的状态下,人的活动要受到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限制,在面对自然的时候,由于人影响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有限性,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不可能完全绝对的认识和了解自然规律的,人永远是处于对世界既了解又不了解的过程中,因此人在自己的社会生产劳动中,不可能事事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世界,只能部分的实现自己的目的和愿望。在社会关系中,由于社会中人的阶级利益的不同,政治诉求的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人们的利益总是相互冲突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和社会的其他利益集团处于不停息的博弈中,这会使社会成员不可能顺利的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能局部的满足和实现自己的愿意和利益;另外,人对自身的认识和活动也并非完全理性的,并非能在生理和观念方面做到最恰如其分的和客体的双向互动,人的生理和观念的有限性也制约着人的社会活动,尤其是人的身体条件和思维方式,会极大地束缚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人不断地突破主体和客体对自身的限制,逐步的调节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使人和自然、人和社会,甚至人自身内生理的、观念的等等因素达到最大的和谐和统一,从而更加有效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实现人自身的目的和要求。人生活在自然环境中,人又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不能摆脱客观必然性的制约和限制,不能在超出人的能力之外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不能超出自然必然性实现自己的愿意和要求,人只能在有限的可能性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目的。人要实现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人只能在客观必然性提供的可能性空间内进行选择,只有在掌握了外在尺度的基础上才能运用人的内在尺度。“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9]人要活得自由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活动的层面,人必须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把主体的观念和愿望变成客观现实,实践活动的范围越大,通过实践对自然影响越深入,人实现的自由度也就越大,实现的自由程度也就越高。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都是相对的,有限的,人的活动永远处于已知和未知之间,这说明人所实现和活动的自由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从必然性向自由的转化,在一定的阶段,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就人的能力的至上性来说,人有获得绝对的自由的潜在能力。就人的能力的非至上性来说,人所获得的现实的自由又只能是相对和有条件的。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决定了人的关系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活动要受到自然界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的活动又要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因此人的自由又表现为这两方面的自由。对于人对自然世界的关系来说,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的有限的劳动能力无法从根本上满足人维持生存的需要,人在更大的程度上不得不服从于自然规律的作用,人对外部自然环境的影响和改造是极为有限的,人主要的还是依照环境能提供的资源维持人的生命需要,人改造和影响自然的活动是十分有限的,是低水平的。今天,人可以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达到对自然的更深更广的认识和掌握,人类已经在相当高的程度上能够认识自然规律和利用自然规律,而且这种能力还在继续不断的提高和扩大。在自然领域人类所达到的自由程度已经远非远古社会时期的人类所能相比,人类已经由原始社会时期幼稚地把世界看成天圆地方的观念发展到了人类能够借助科学技术的成果迈向宇宙深处。今天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人类已经生活在人自己所创造的人化的世界中。在社会关系方面,在原始社会时期,人和人虽然是平等的原始共产的生活方式,但那是因为单个人自己是无法生存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中的,人为了集聚共同的力量,不得不共同生活,不得不相互依存,人和人的关系不存在把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建立在压制别人的意志和力量的基础上,那个时候的人只能互相之间相依为命,当着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有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压制别人的意志和力量,但是,有这样的权利和条件的人,只是社会成员中的极少数,他们掌握了有限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使得这种占有成为可能,然而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却成了失去自由活动和生存自由的群体。伴随着对人对自然世界的改造,同时也伴随着人对社会关系的改造,社会群体的大多数才逐步地能够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地获得有限的自由活动和有限的生存自由,这是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改造过程。今天在人类的社会关系中,过去那种野蛮的、非人性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是人类已经在社会关系中所获得的自由活动和生存自由,同样的,人在社会关系中,也不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始终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扭结中。自由实质上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就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自由的至上性而言,人类能够实现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平等、公平,个人的完全解放,人的创造性的全面发挥,人能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就人在社会关系中自由的非至上性而言,人必然生活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的活动的自由、人和人之间的公平和平等,人的解放,人的创造能力的发挥,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必须要适应现存的社会关系。不论是人和自然的关系,还是人的社会关系,自由和必然之间始终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地否定着对方。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既不存在不受必然制约的自由,也不存在离开自由的必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8]同①,第3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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