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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全面理解“文化法治”内涵的学术论文

时间:2022-09-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一反以往以“计划经济思维”为“文化法治”的思考模式,还原“文化法治”的整体性和多重性特征。

沈寿文

一、内容摘要

文化宪法”命题的提出,并不是说一个国家有一部专门规定“文化”内容的宪法,而是试图将分散规定在一国宪法、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文化”内容加以体系化解读,将一个国家“文化法治”放置到“宪法”的宏观视野下进行考察的研究径路。

从“文化宪法”角度,一国“文化宪法”包含文化国策与文化基本权利两个方面;而且,一国的文化国策决定了一国文化基本权利的保障状况。如果实行的是“国家”站在威权统治的立场上,以“国家”的政治目的操纵文化、宰制文化的“指挥模式”,这样的国家尽管能够生产数量众多的文化产品,但由于人民缺乏文化创造和传播的自由,这些文化产品质量可能十分低劣,人民的文化基本权利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只有“国家”实行尊重文化的自主性、开放性和多元性的“文化国模式”,人民的文化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国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才可能真正实现。这是因为,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既有积极权利的性质,也同时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既有与经济权利类似的社会权利内容,也有政治权利的内容;那种将“文化权利”视为仅仅是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提供的积极权利,仅仅是国家给予的社会权利,是对“文化法治”“文化宪法”和“文化权利”的极大误解,在本质上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的表现。

二、主要创新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由于受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分法的影响,国内涉及“文化法治”的论著通常站在“政治”“经济”“文化”分类的基础之上,将“文化法治”视为与“经济法治”“社会法治”类似的、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积极立法和执法予以实现的领域,将“文化权利”视为与“政治权利”(尤其是注重国家不予以非法干预的自由权利)没有关系的领域,因而,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国家如何提供文化设施、文化产品的立法、执法等微观领域。这种研究视角,对某些具体“文化法治”问题具有针对性,但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本文奠立在“文化权利”作为“权利束”,包含着性质不同、内容各异的下层级具体文化权利的基础上,从“文化宪法”的高度,分析论证“文化法治”的深层关系,即文化国策与文化基本权利的关系,得出文化国策对于文化基本权利的引领和决定作用,从而间接论证一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所应具备的文化国策条件。

二是学术观点的创新。本文一反以往以“计划经济思维”为“文化法治”的思考模式,还原“文化法治”的整体性和多重性特征。认为,由于“文化国策”代表着一国“文化宪法”的精神实质,并决定了一国“文化基本权利”的实现状况;而“文化基本权利”的实施则无法从一国基本权利的网络中剥离出来,因而“文化基本权利”的生存状况离不开一国基本权利的实际状况。“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宏伟目标离不开立宪主义意义上的“文化宪法”赖以实施的制度环境:没有民主的政治机制便不可能有真正落实基本“文化国策”的良好的文化立法,自然谈不上“文化国策”的“宪法委托”;没有违宪审查机制,便不可能监督和约束立法机关侵害宪法保障的少数人正当的文化权利的文化立法,便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没有独立的司法,便不可能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以救济可能遭到侵害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传播自由、艺术自由等表现自由以及学术自由、宗教信仰,以及其他与文化基本权利关系密切的基本权利;没有这些基本权利,便不可能有文化创作和文化交流的自主性和文化的真正繁荣;同样也不可能指望有平等的文化获得权和接近权(受益权)。因此,“文化法治”的推进,离不开一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的实现,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

沈寿文,男,福建诏安人,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201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学人”;兼任中国博士后基金评审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云南省委讲师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级宣讲专家”,云南省立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咨询专家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家机构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出版个人著作3部,在《法学》《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思想战线》等刊物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近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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