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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论个体人格美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个体人格美,孔子虽已有所涉及,但没有展开。孟子则正面地论述了这个问题,极大地强调了人格美的意义和价值。孟子把“理义”引起人们的普遍必然的愉快与感官得到的审美愉快相提并论,看作是同样的事情。因此,孟子十分强调善的实现是个体自觉的努力的结果。孟子所谓“浩然之气”,实际上个体的情感意志同个体所追求的伦理道德目标交融统一所产生出来的一种精神状态。

对个体人格美,孔子虽已有所涉及,但没有展开。孟子则正面地论述了这个问题,极大地强调了人格美的意义和价值。

孟子云:

 

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章句上》)

 

说声、色、味可以给人的耳、目、口以审美的愉快,这是早就有了的。而说“理义”可以像声、色、味一样地引起愉快,这却是孟子的独创见解。孟子把“理义”引起人们的普遍必然的愉快与感官得到的审美愉快相提并论,看作是同样的事情。这里就包含有人的道德精神也能具有审美性质引起审美愉快的意思。它打破了一般把美限于感官声色愉快的看法,认为人格精神也可以是审美对象,这是个了不起的看法。正是基于对美感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这一认识,孟子提出了极富政治内容的“与民同乐”这一审美观。

那么,“理义”即人的道德精神为什么能够像味、声、色悦我口、耳、目那样“悦我心”,引起可相等同或比拟的似乎具有审美性质的愉快呢?作为审美对象来看的人格的善同单纯从道德上来看的人格的善有何区别呢?

孟子认为人之区别于动物的根本问题,在于人知道自己所应该履行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且把它看得比保持个体生存的欲望更高,具有欲望满足所不能比拟的价值。作为真正的人,孟子说:“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子上》)。人知道有比他的生命的保存更有价值的东西,并不惜为之牺牲自己的生命。这个比生命更有价值的东西,在孟子看来就是仁义。它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应该相爱,各自履行自己对于对方所应尽的社会责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就是孟子提倡的行仁义的理想。仁义之道的实行,也就是人的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实现。不论在任何时代,人如果丧失其社会的责任感而像动物那样去满足自己的生存欲望,那就是恶的和丑的。孟子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认识到美应该与人不同于动物的社会本质相联系,这个思想是重要的。因为美的本质确乎同人的本质相联系的。

与此相联系,孟子认为人性本善,非常明确地指出:“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告子上》)意思是说,善为人的本性所固有,行善正出于人自身内在的要求,并非由外力强加给人,使人不得不去实行的东西。所以孟子才说:“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行仁义出于人之自然本性,犹呼吸然,非有意而为之。佛所谓“布施,不是布施,才是真布施”,其理相同。正因为这样,善的实行即是个体自身的自我肯定,而不是使自己屈从或牺牲于某个外在的目的,在这里,孟子的伦理学同他的美学就联结起来了。因为美就其本质而言,不外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肯定,所以当善的实现表现为人的自我肯定时,善同时也就是美。相反,如果善的实现不是人的自我肯定,而是人在某种外力的压迫下不得不作出的牺牲,是对人的自我的否定,那么这样的善在实质上就是恶,同时也是丑。

孟子认为善为人的本性所固有,是个体的自觉自决的行为,其实现即是个体对自身的肯定,但人如果不认识他所固有的善性,他就会离开善而隐于恶。因此,孟子十分强调善的实现是个体自觉的努力的结果。所谓“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告子上》),得之则为人,失之则为兽。由于孟子认为只要有自觉的努力个体就一定能实现善,所以他在孔子之后进一步高扬了个体人格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充分地肯定了个体具有实现善的伟大力量。他说:“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滕文公上》)又说:“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吾何为不豫哉。”(《公孙丑下》)这种以天下为己任,人皆可以为尧舜的精神,是我们民族的一个伟大的优秀的传统。由于孟子把善的实现诉之于个体的自觉的努力,这样他的伦理学又更加向美学靠近了。因为当善的实现作为个体的完全自觉的、无所畏惧的努力而表现出来的时候,它就不但会唤起我们敬重的道德感,而且会唤起我们惊赞的审美感,因为从中我们看到了人的自由,看到了人支配世界的力量。

为了保持个体实现善的自觉的努力,久而不衰,孟子又提出了他所谓的“善养吾浩然之气”说。所谓“养气”,本指人的一种内省修养功夫。“‘敢问夫子恶乎长?’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取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公孙丑上》)这是说,“气”是“集义所生”,需“配义与道”,也就是需按儒家提倡的道义标准即礼教加强人格道德修养,从而培养出一种“至大至刚”的“浩然之气”。孟子认为“万物皆备于我”,所以特别注重这种自我修养,“浩然之气”即是这种修养所达到的最高境界。

人一旦达到了这一境界,即有了浩然之气,就会自觉地通过努力把客观的社会伦理道德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心理欲求,即情感意志要求;于是产生“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的客观效果。这就是说,浩然之气是一种善的最高境界。但同时,它也是一种美的最高境界。孟子所谓“浩然之气”,实际上个体的情感意志同个体所追求的伦理道德目标交融统一所产生出来的一种精神状态。人处于这种精神状态,他就会把自己所固有的仁义等善性“扩而充之”(《公孙丑上》),使之贯注满盈于人的形体之中,从而使形体为之“生色”(《尽心上》),成美的形体,这就叫“充实之谓美”。这样孟子就最终完成了他对于人格美的认识:人格的美不同于人格的善。人格的善在于人们的行为的社会本质,它是通过冷静的理智分析去判定的;人格的美则在于人们的高尚道德在人们形体活动中的表现,它是通过感性的直观去把握的。在孔子的思想里,美是作为善的形式来看待的,它有待于同善相统一。而在孟子的思想里,美已经包含着善,它就是善在和它自身相统一的外在感性形式中的完满的实现,再不是一种外在于善、有待于同善相统一的形式。应该说,和孔子相比,孟子是更加深刻地发展了强调了美与善的内在一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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