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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试用期陷阱”

时间:2022-07-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警惕“试用期陷阱”在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一些用人单位也在试用期上打起了坏主意,利用试用期来欺骗职场新人。钱某以为头几天是这样,谁知在整个试用期内公司都没让她接触会计方面的工作。到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找出种种理由辞退员工,又借口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义务。面对试用期陷阱,毕业生可以向学校反映,并由学校与人事等主管部门联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惕“试用期陷阱”

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一些用人单位也在试用期上打起了坏主意,利用试用期来欺骗职场新人。常见的试用期骗局有如下几种:

一是白领变蓝领 大专毕业生钱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会计,第一天上班被公派去干杂活。钱某以为头几天是这样,谁知在整个试用期内公司都没让她接触会计方面的工作。钱某生气地问经理,经理告诉她,公司本来就不缺会计,只是差一个服务生。钱某听后掉头便离去了。有一些单位根本不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却虚设空位引诱应聘者上当受骗。还有一些工作岗位不需要高学历的人员,可用人单位却对应聘者要求非常苛刻,从而造成人才浪费。

二是空城计 只签订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许诺等试用合格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或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或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之日作为合同的生效日,于是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将试用期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日。到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找出种种理由辞退员工,又借口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义务。

三是连环计 大学毕业生任某应聘到一家报社做记者,说好试用期为一个月。谁知埋头苦干了一个月后,却被告知试用不合格,需延长两个月继续考查。此时任某才知道自己上当了。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用人单位有时会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要求与新人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再进一步考察,以达到占有廉价劳动力的目的。第二个试用期当然不会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限,但是,前后两个试用期相加后,往往超出了法定试用期限。

四是鱼目混珠 由于人们经常将试用期、实习期(指学生在毕业之前的实习阶段)和见习期(指干部进入用人单位后的见习阶段)这三个概念相混淆,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实习期或见习期来代替试用期,因为通常实习期和见习期长达半年到一年。

毕业生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不敢对用人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学生往往都成为受害者,而单位的损失则很小。面对试用期陷阱,毕业生可以向学校反映,并由学校与人事等主管部门联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用人方、人事或劳动部门提出交涉,要求依法予以纠正。此外,学生在就业之前,应尽量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多了解一下用人单位的情况,以防误入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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