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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与李鬼之辨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逵与李鬼之辨“打假人”打假曾经被新闻界无数次地报道,也曾被炒得火热。而公民发现假货则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的执法机关出面打假。假货与真货相比,前者是李鬼,后者是李逵。谈了一阵之后,律师向“打假人”亮明了身份,并告诫他们这是一种敲诈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逵与李鬼之辨

“打假人”打假曾经被新闻界无数次地报道,也曾被炒得火热。对于他们的勇敢精神,笔者颇为钦佩,因为笔者也曾在一些省市多次策划和组织过打假行动,深知其中的甘苦和危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又觉得有些“打假人”的打假行动似乎有不太合规,甚至是有违法律之处。

在此应当首先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打假人”是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假货,再向商家提出要求索取赔偿(大多是双倍赔偿),否则便威胁商家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商家卖假货的人。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法律的意义在于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有欺诈行为(包括出售假货)的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条法律以至于整个《消法》的适用主体是消费者。而所谓消费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为自身的再生产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的人。《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然而,“打假人”们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打假”,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他们不属于消费者,他们的行为也就不适用《消法)》,商家只有接受他们退货的义务,而不必依《消法》第49条的规定向他们支付赔偿金。

关于商家与“打假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的讨论至此并未结束,下面我们拟进入刑法的范畴。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打假人”的“打假”行为:首先,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向商家索要“赔偿金”;第二,他们不是消费者,因此不能依据《消法》来支持他们的行为,同时又找不到其他法条作为支持他们行为的依据,因此是非法的;第三,他们运用的手法是先知假买假,然后通过宣称如果拿不到钱便要实施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向新闻单位提供线索及民事诉讼等手段,迫使商家就犯。这与敲诈勒索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

也许有人会说“打假人”也是为了打假。不对,“打假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营利,只是以“打假”作为手段。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知程序法两大类,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称为实体法,而凡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则称为程序法。设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它的履行来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打假的执法主体可以为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商检局和卫生防疫站等单位,但是即使是这些单位也只能依据与之相关的法律来处理有关的假货,例如技术监督局便不能处理假冒商标的案件。而公民发现假货则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的执法机关出面打假。“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显然是将自己作为执法主体来操作,这显然违反了有关的程序法。

法律与道德各自规范着社会的不同层面,它们并不总是能够相互重合,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以个人的道德观念来代替法律。试想,如果一个出于义愤杀了一个营私舞弊的贪官,那么该不该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呢?现代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侠以武犯禁”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假货与真货相比,前者是李鬼,后者是李逵。那么,“打假人”与执法者(或者是消费者)相比呢?同样,前者是李鬼,后者是李逵。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例来结束这篇文字。

有一天,一位律师接到他的顾问单位(一家大商场)的电话,说商场里来了两个“打假人”。他们上午买了大量的化妆品,并开具了详细的发票,下午就到商场的办公室来索赔,并威胁说如果不给予双倍返还,他们就要向媒体公布商场出售假货的信息,让商场名誉扫地。如果给予他们双倍返还,他们以后就不来骚扰商场了。

律师问道:你们这么大的商场怎么还卖假货?商场回答:这些化妆品都是进口的,只是还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着备案的手续,而这些“打假人”是拿着国家有关部门的备案目录来的,他们专门挑那些还没办完手续的化妆品购买,从而达到“打假”的目的。

律师思索着:本案是一个不适格的主体进行“打假”活动的案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区别和固定住这些“打假人”的身份,即这些“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而是涉嫌敲诈行为。总不能说,因为对方买的化妆品很多,一家人两年也用不完,所以就不是消费者吧。

律师一时想不出好的方法,只能告诉商场暂时与对方虚与委蛇,自己再想想有无更好的破解方法。

大约半夜两点多钟,律师猛然醒来,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

第二天,律师让商场如此这般地做了一些安排。

这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打假人”因为接到了商场同意双倍返还货款的通知,心情愉快地坐在商场的办公室。在商场工作人员的诱导下,他们承认了他们“打假人”的身份,甚至还给了商场工作人员一张“专职打假人”名片,告诉商场以后如果想打别人的假,可以来找他们。当然,他们的服务是收费的。

谈了一阵之后,律师向“打假人”亮明了身份,并告诫他们这是一种敲诈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假人”听到后脸色大变,急忙改口说他们是消费者,按照《消法》的规定,他们有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并威胁律师说,你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不是消费者,这样一打官司,你们必败。

律师拿起他们的名片,笑着说:这不是证据吗?“打假人”早有准备地说:我在法庭上会说,这是你们为了陷害我,而自己印的。

这时,商场工作人员拿出了藏在桌子下面的录音机,用来刚才的谈话已经被录了音。

经过律师的说服教育,“打假人”将所购买的货物退还给商场,商场也退还了他们的货款。商场也向律师表示,今后还是要提高法制观念,不再做任何打擦边球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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