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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兑换货币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货币的可兑换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货币的可兑换性表现为纸币与金银的兑换关系。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其货币就是可兑换货币。从180多个IMF成员看,150多个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在2007年初前已有138个新兴市场经济体完成了向第八条款国的过渡,其货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充分说明了货币可兑换是一个大趋势。

一、货币的可兑换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货币的可兑换性表现为纸币与金银的兑换关系。例如,美国南北战争期间(19世纪60年代前期),美钞(Greenback)虽然能兑换为他国的纸币,但由于不能按含金量兑换为黄金而被视为不可兑换货币。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只有少数国家的货币在一定条件下(大额)可以与金银(金块)相兑换,大多数货币由于不能兑换黄金而被称为不可兑换货币。

一国维持货币与金银的兑换关系的主要意义在于:各国货币当局为了维持这种兑换关系不可能过度发行货币,这保证了货币价值的稳定。为此,在成功地维持了货币可兑换的国家,物价和汇率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并且,历史证明货币与黄金的自由兑换促进了国际经贸的发展。同理,如果货币不可兑换,货币发行不再受到约束,货币价值的稳定便失去了保障,物价和汇率就可能出现剧烈动荡,并可能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IMF对货币的可兑换性(Convertibility)作了新的解释。其要点是:(1)将货币的可兑换性规定为不同纸币间的兑换;(2)将不同纸币间的兑换限定于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范围。这种新解释具体体现在其协定第八条:(1)“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第2款);(2)“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第3款);(3)保证“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第4款)。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其货币就是可兑换货币。当一国大幅度放松外汇管理,基本上满足了其货币在经常项目范围内的可兑换后,就可以通知IMF,得到IMF的认可后就可以宣布已完成向第八条款国的过渡。

二、货币可兑换的意义

IMF协定第八条规定:“一旦成员国自信取消此种外汇限制后已经能解决本身国际收支问题,而不致过分依赖IMF的普通资金时,应即取消本节规定下所维持的各种限制。”并且,IMF的宗旨是:(1)设立专门的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的发展;(3)维持汇率稳定;(4)建立多边的支付体系,让各国放弃外汇管理;(5)向国际收支逆差的国家贷款。其中,“建立多边的支付体系,让各国放弃外汇管理”就是货币可兑换,而货币可兑换的目的则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的发展”。下面,我们利用假设来阐述货币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分别会产生多边和双边两种不同的结算体系,并由此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差异。

如果货币可以相互兑换,国家间的贸易和结算关系是多边的。如表1-1所示,有A、B、C、D四国,且均用A币计价结算的场合,假定A国对B、C两国分别有300(=700-400)亿、400(=680-280)亿A货币的出超,而对D国有700(=810-110)亿A币的入超,那么,A国就可以用出超支付入超,其对外贸易收支总体是平衡的。这样,A国不会有支付困难,对外贸易可以顺利地发展,当年A国与其他三国的贸易总额达到7 410亿A币。

表1-1 多边结算体系下的国际贸易   单位:亿A币

反之,如果各国存在外汇管理,货币不可兑换,那么国家间的贸易和结算关系将只能是双边的。如果A国对B、C国有出超,而出超不能以自由兑换货币结算或用于向第三国的进口,只能以账面资产的形式积累起来,以分别用于今后对B、C国的进口的话,那么,从贸易收支平衡的视角看,A国对B、C国的出口将分别减少到与进口相同的水平,对C国的进口也会下降到出口的水平。于是,A国与其他三国的贸易总额将减少到4 860亿A币,仅相当于多边贸易和结算体系下的66%,参见表1-2。

表1-2 双边结算体系下的国际贸易   单位:亿A币

再者,双边的贸易和结算体系因为排斥了第三国的竞争,会产生多种负面效应。例如,双边贸易中的价格确定可能不反映市场供求,双边汇率的确定也许被扭曲;又如,造成对第三国的歧视,等等。

三、货币可兑换的现状

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货币在20世纪60年代前期就实现了可兑换。从180多个IMF成员看,150多个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在2007年初前已有138个新兴市场经济体完成了向第八条款国的过渡,其货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其中,到20世纪80年代末为止,此类成员仅46个;在90年代增加了75个成员。这充分说明了货币可兑换是一个大趋势。参见专栏1:138个新兴市场经济体向IMF协定第八条款国过渡的时间表。

专栏1

138个新兴市场经济体向IMF协定第八条款国过渡的时间表

续 表

资料来源:IM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各期

四、人民币可兑换

中国于1980年正式恢复在IMF的代表权,于1996年12月1日完成了从第十四条款向IMF协定第八条款的过渡,人民币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实现了可兑换。这16年间,中国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次是1980年,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其主要的改革是推行外汇留成制,打破了外汇集中制,转向计划内外汇与计划外外汇的双轨制

第二次是1996年,颁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其背景是,1994年中国实施了新的外汇管理体系:(1)采用银行结售汇制。个人与企业的外汇供求不再需要当局的行政审批,直接与外汇银行交易。(2)创建银行间外汇市场。1993年以前,只有中国银行一家外汇银行;1994年后,众多银行成为外汇银行,形成银行间外汇市场。(3)汇率并轨。撤销官方汇率,推出市场汇率。

以上的外汇管理放松举措奠定了人民币可兑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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