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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方法不同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反倾销中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之上,要求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而中国产品成本核算是建立在制造成本法基础之上,不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两者有着较大差异。中国现行成本系统已经运行了几十年,虽然可以满足财务报告中存货计价和产品销售成本核算的要求,但是无法满足反倾销对于成本计算精确性的需要。

二、成本核算方法不同

反倾销中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之上,要求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而中国产品成本核算是建立在制造成本法基础之上,不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两者有着较大差异。

制造成本法是指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一定数量产品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总和。变动成本法是指产品成本总额是随产量的变动而成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对固定性制造费用的处理不同。变动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是成本性态也叫成本习性,即成本总额与特定业务量之间在数量方面的依存关系。根据这一依存关系,企业的全部成本可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种。WTO《反倾销守则》、《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规则)、《美国反倾销法》都将产品成本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

另外,反倾销产品成本计算不仅要进行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的区分,而且强调固定成本分摊方法的一贯性。防止固定成本都被非反倾销调查产品承担,或者在调查期内被不恰当的调整,从而使被调查产品成本少计。

中国现行成本系统已经运行了几十年,虽然可以满足财务报告中存货计价和产品销售成本核算的要求,但是无法满足反倾销对于成本计算精确性的需要。一方面,现行成本系统在核算产品成本时,可以区分出短期变动成本,但是无法发现和精确地追溯由设计、生产、配送、营销、销售和售后服务引起的其他成本。如研发、物流和配送、营销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费用,无法通过现行成本系统归集到产品,而是作为当期期间费用,从而费用化了。另一方面,现行成本系统把某些间接生产成本当作固定成本和期间成本而被忽略,或简单地按照间接变动成本的动因来分摊,事实上对整个企业背景把握不准确。例如,如果企业本月在同一个车间生产两种产品,一种产量高,另一种产量低,那么在中国现行成本法下,高产量的产品由于耗用的工时比较多,则负担较多的厂房折旧费,而低产量的产品由于耗用的工时比较少,则负担较少的厂房折旧费。然而,两种产品占用厂房的时间是相同的,所分担的厂房折旧费却不相同。所以,传统成本法所提供资料准确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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