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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名录》的调整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我国从1999年开始建立《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名录》,而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大规模调整则始于2007年。2008年12月31日,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国外需求减少,中国出口动力不足的问题,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再次进行调整。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我国从1999年开始建立《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名录》,而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大规模调整则始于2007年。

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产业,共计1853个10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这次调控的重点主要放在“两高一资”和低附加值、容易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的产业上。参照此前管理办法,企业虽然名义上需向海关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存入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额的进口保证金,并在出口核销后由海关退还。但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企业都不用实际缴纳保证金,即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但随着新政策出台,被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产品必须要足额缴纳保证金。这就抑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流转,提高了加工企业的出口成本。

2008年以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的出口增幅大幅回落,很多外向型企业遇到生存危机。为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2008年11月2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一是暂停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中限制出口类的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的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对A类和B类企业实行“空转”管理。二是对限制进口类目录其余122个海关编码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实行“空转”管理。这次调整基本上是对上次的限制政策进行了松绑。

2008年12月31日,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国外需求减少,中国出口动力不足的问题,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第120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再次进行调整。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10位商品编码剔除。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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