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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天,哪个大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3月5日《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类无法无天之徒,50年前强迫摊派储蓄券时有之,现代法治社会亦有之。

法与天,哪个大

1952年的春天,承担指导全国性金融政策职责的《中国金融》杂志,刊登了河南读者李天久的一封来信,反映人民银行新乡支行强迫农民购买储蓄券,严重影响春耕生产的问题:

“编辑同志:人民银行新乡支行向当地农民推销有奖储蓄券时,采取了极端恶劣的强迫摊派的方法,引起农民不满,妨碍了春耕生产。新乡支行为了完成第九期有奖储蓄券的‘任务’,曾经派了三四十个干部,在乡村发动‘有奖储蓄红旗竞赛’,给村上分配‘包干任务’,让村干部强迫群众自报公议、按地亩实行摊派。只新乡县五区码头五村(四百户)就‘包干’两千份,村政府把储蓄数派给群众后,一个农民把牲口牵到村政府,向村长说:我没钱,干脆你们把牲口牵走吧……”

此后,《中国金融》又针对人民银行河北河间县支行杨营村营业所强迫储蓄的现象,发表读者贾耀华的来信:

“编辑同志:河间县五区杨营村,一九五二年受了灾,只有五成五的年景,灾民们缺吃少穿。可是五区领导上和银行营业所,硬叫这个一百一十五户的灾村,完成二百万元储蓄‘任务’。村干部不看实际情况,单纯为了完成上级给的‘任务’,还想超数完成,硬向全村五个行政组分配了二百一十五万元储蓄数字。他们打算第一天晚上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天晚上发动群众自报,第三天晚上就把款凑齐。实际上灾民多数生活困难,没有余钱储蓄,结果只有九个干部自报储蓄了二十八万元,别人谁也没有自报。村干部们一看这个‘任务’难完成,就用暗摸手估户分配的办法,硬往灾户指派。……”

为此,杂志刊发署名文章《农村储蓄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必须立即坚决彻底制止》,要求开展农村储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自觉自愿的原则。同时表示,很多地方发生强迫命令的现象,违犯了储蓄自愿的原则,这是错误的,应予迅速纠正。在个别严重的地方除应对干部进行深刻的教育外,并应召开会议,向群众道歉,承认错误,详细解释,说明道理,以挽回在群众中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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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这四句话,耳熟能详,曾经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自从有了人民储蓄事业,就成为银行必须坚守的铁定原则,千真万确,不容置疑。拨乱反正后,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更是在第29条白纸黑字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条例中的“自愿”和“自由”,就是个人是否储蓄,何时取款,选择哪一家储蓄机构,选择何种储蓄方式及期限、存储或提取数额等,都由储户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其他人参加储蓄,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限制。遥想1848年欧洲革命中,匈牙利诗人裴多菲为了追求心灵的解放和自由,甘愿抛弃生命与爱情,在同俄奥联军的抗争中不幸牺牲。自由,总是人心所向,在任何年代都显得那么重要和宝贵。

然而,许多时候,自由的换取方式,往往是以不自由为代价的。《中国金融》披露的读者投诉,显然与“自愿”和“自由”的储蓄宗旨背道而驰,一些机构视储蓄为“任务”、“指标”,强人所难,强词夺理,强奸民意,哪管农民兄弟的死活。所以,舆论结合国家政策,及时予以批评匡正,看来是大快人心的。

当年的一些储蓄宣传画,都把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和储蓄原则,并冠以“保护储蓄,鼓励储蓄,国家政策,长期不变”等宣传字样,让纷至沓来的储户尽可一百个放心:存在银行里的钞票绝对“来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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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揣摩,作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颁布过四次,修订了三次,对于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的描述,有所差异:

1954年9月20日《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5年1月17日《宪法》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3月5日《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82年12月4日《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宪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天衣无缝,限于时代背景和认识局限,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缺憾。不同时期,国家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很有必要。早在1954年初夏,《宪法(草案)》出台时,即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了一场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方方面面提出意见共有 118万多条。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字斟句酌的修改。如此广泛的群众基础,刘少奇所说的《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每一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恰如其分,一点不虚。

据说当时有人曾提议,欲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草案还写进了颂扬毛泽东的文字。对此,毛泽东不以为然,严肃指出:这不是谦虚,是因为那样写不合适,不合理,不科学。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几经风雨涤荡,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诞生了,庄严承诺响彻神州大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然,也包括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保护。那一刻,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到处都在燃放鞭炮,许多父母给新生儿起名叫“宪法”。我认识的长辈当中,就有好几位叫“宪法”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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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内心,对老天充满了敬畏。法比天大,就是有法必依,尊重法律,尤其重要的是尊重善法。可是,在一些人的势力范围内,“老子就是天”,“老子就是法”,其实法也没用,天也没用,只有他自己管用。这类无法无天之徒,50年前强迫摊派储蓄券时有之,现代法治社会亦有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该消除的顽疾必须消除,哪怕为此付出不菲的代价;如若任凭权大于法的规则流行,“法治社会”便会沦为一块破陋的遮羞布,由此导致的社会失范和道德滑坡,恐怕要比消除顽疾所付出的代价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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