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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思想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对这一时期小农改造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其农村集体经济思想。因此,在这里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就是在改造小农的同时,引导其走向共产主义道路。因此,关于合作社的相关论述也就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观点和本质规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工人运动中,逐渐认识到了农民作为无产阶级的天然同盟军对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巴黎公社失败以后,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小农占多数、经济落后的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研究考察,逐步认识到要实现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单一所有制,完成共产主义社会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取代,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即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建立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时期。正是对这一时期小农改造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其农村集体经济思想。

3.1.1.1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马克思论及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时认为,这种所有制及与其适应的生产组织形式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中的公社。在原始社会中,公社具有三种类型: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这三种公社类型的基本特征都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正如马克思论述的:“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1]由此可见公社中集体所有制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单个人无法有效生存,只有通过集体劳动才能完成农业生产,这种共同劳动决定了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

但与此同时,在农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内部也逐渐萌生了私有制成分,“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己有。”[2]正是因为农村公社中既有集体所有制即公有制因素,又具有私有制因素这二重性,从而使得不同的国家选择不同发展道路成为可能。“或是私有制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3]西欧资本主义社会从农村公社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关键在于其内部的私有制战胜了集体所有制。而东方社会的某些国家,例如俄国完全可以利用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使集体原则战胜私有制原则即利用集体所有制及其组织方式改造小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其不用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在这里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就是在改造小农的同时,引导其走向共产主义道路。

所谓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4]小农因为生产规模狭小且使用的生产工具落后,因此其年复一年的采用传统技术进行自给自足的生产。“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5]

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来说,这种生产方式势必会对其造成阻碍。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6]“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生产条件日益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7]因此,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小农虽拥有少量土地但依然生活贫苦并受到严重剥削,即便是这样这种“不幸”的生产方式也不会长久保留,而会被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车轮碾碎走向灭亡。“大工业通过它的不断更新的生产革命,使商品的生产费用越降越低,并且无情地排挤掉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它还由此最终地为资本征服了国内市场,使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走向绝路,把小生产间的直接交换排挤掉,使整个民族为资本服务。”[8]“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一句话,我们的小农,同过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9]

既然小农灭亡的命运在所难免,与其坐视不理,不如将其吸引和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使其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而这只有通过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合作劳动即集体经济才能完成,也才能使小农重新获得新生。“这里主要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为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10]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在马克思看来不仅是实现小农改造的方法,更是将其引向共产主义道路的途径。

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论及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以消灭商品经济为前提的,并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本身太多太大的政治理想与使命,但是撇开这些局限性我们依然可以看见他们理论中所闪耀的真理光芒,这为我们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照亮了前进的方向。

3.1.1.2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规定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集体经济作为改造小农、引导小农走向共产主义的手段,主要是以合作社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关于合作社的相关论述也就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观点和本质规定。

在大量小农存在且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欠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采取何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农业经营方式呢?经过长时期的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要将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观点,一改之前土地一律实行国有化的主张。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农业短工取代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迄今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有产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从他们的状况来看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11]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12]马克思强调在采用“经济道路”实现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过程中,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也就是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民利益。因为小农作为合作社的主要参加者,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小私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其人心向背关系到无产阶级革命的成败。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村集体经济思想中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不能暴力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一样,要通过引导和示范,让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作为小农,其私有观念和个体劳作习惯是根深蒂固的,不可能马上扭转和改变,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转换历程。如果无视其主观意志而强行变革农村生产关系,只会带来反作用危害工农联盟的稳定。因此,马克思认为应当通过示范、教育引导的方法,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指出:“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还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13]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强调可以通过利益杠杆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范例,将说服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而且也许还有某些大农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14]其次,通过国家帮助合作社,让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利益更有保障。“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便利: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且可以是必需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15]“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切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就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9/10。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16]再次,当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利益能在集体利益中得到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农村集体经济是通过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来实现成员对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承认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个体农户可以按照入股土地、资金、生产工具、所出劳力比例取得相应收益。“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个体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17]“在关于把小农和无地农民吸引到无产阶级运动中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丹麦人由于自己国内的条件和自己的巨大的政治才能,现在站在所有国家的前面。”[18]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合作社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合作社的内涵体现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规定,也就是在将生产资料由私人所有转化为集体所有的过程中,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农民的个人利益应当在集体利益中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农民加入的积极性,才能实现民主监督和管理,才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在后来建设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有时会偏离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内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会停滞,这在后文中会详细阐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经济中承认私人权益并不会妨碍农村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诚然,农民凭借其入股土地、资金等取得相应个人收益,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集体经济会形成一部分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并且这部分由农民集体创造的公共积累也会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而增加,量的增多积累到一定程度产生质的变化,合作社内部公有制经济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农民个人手里的股金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就成为在公有制条件下分得的个人收益。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在一切社会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19]

3.1.1.3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既然农民终将走向集体所有制,那么这种集体所有制应选择何种类型的组织形式来实现呢?德国的马尔克、俄国的劳动组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其都进行过研究,但认为这两种形式较为简单,合作社与其相比的话是比较理想的实现形式。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不仅在思想上始终坚持合作社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而且还提出合作社本身也可以具有多样化发展的思想。这种多样化首先体现在,针对小农、中农、大农可以建立不同的合作社类型。在恩格斯看来,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的社会化生产,实现集体所有制,是大农、中农、小农都应该参与的,但由于各阶层农民对土地占有情况不同,其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就不应是单一的。对于小农,他们作为劳动者与无产阶级具有利益一致性,不能去剥夺他们,但同时他们也是小私有者不能允诺他们永久保留个体经济和个人私有土地,应该“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生产和占有”,“合作社将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20]对于中农和大农,他们既同资本主义有矛盾同时又使用雇工经营具有一定剥削性,因此,应“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相同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21]“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不过我们可以指望经济发展将使这些顽固脑袋也能变得明智。”[22]至于大土地所有者,无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他们,收归为全社会所有,然后“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23]

其次,合作社形式也会不断发展,并且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所谓形式不断发展是指某一种类型的合作社一经建立起来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会有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运动过程。恩格斯认为首先应将私人生产和占有变为合作社生产和占有。在集体所有制下,虽然同一集体内部各成员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不同集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却又是不平等的。因此,伴随生产力发展,合作社本身也会发生变化,尤其是无产阶级国家大力帮助合作社时,就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地位。”[24]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这一“更高级的形式”就是成为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全国性合作社的组成部分。

毋庸置疑,马克思和恩格斯向来反对土地私有制,那么合作社建立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主要指的是合作社一方面可以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这主要是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对于土地公有的实现办法形成了新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最初设想取消土地私有制后只能实行土地国有,“社会运动将做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整个社会只听从一个生产阶级的摆布。”[25]后来,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在农业上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土地私有制,一种是以法国、德国、俄国为代表的小土地私有制。鉴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及在小农占多数国家中小农作为无产阶级主要的同盟军,就不能一律实行土地国有,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可直接实现“合作社生产和占有”,也可以在保证土地国有的情况下,“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26]

由上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在社会生产力和实践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充分体现原则坚定性与方式灵活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只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带有抽象性的设想,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历的过渡时间也不同,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体现,其具体形式也会因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变化。对于具体形式细节,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详细描述,而是持谨慎科学的态度,正如恩格斯所讲的:“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27]而这也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未来社会设想时所坚持的一贯原则,那就是只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关系进行方向性的抽象概括,至于具体实现形式则需要后人在实践中去探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社会主义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而存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只能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实践基础上,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做出抽象概括而拒绝做具体描绘。正像恩格斯晚年在回答法国记者时所说的:“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他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手里时,我们就心满意足了。”[28]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会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其是一个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的范畴”,而不是不变的“永恒的范畴”。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但不同的实现形式其围绕和实现的目的却又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每个集体成员既是自己劳动的主人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应该让其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得到体现即在集体利益增长中实现个人权益,也就是充分尊重集体成员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其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在物质利益提高的同时逐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实现形式的思想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虽然我们现实所处的环境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初设想的条件不同,公有制结构更复杂,并且“集体所有制已经不仅仅存在于过渡时期,而是成为了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之一”[29],但是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既不完全照抄照搬也不完全抛弃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村集体经济思想与我国国情和实践有机结合,充分体现农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积极探索与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有效实现形式,就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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