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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税收优惠政策效能不明显税收政策是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产业导向等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重要手段,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运用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来降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

3.4.1 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政策效果不明显

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财力有限,多数县、区级财政连年出现赤字,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较少;再加上财政拨付渠道的不通畅导致中小企业实际能享受到的就更少;更何况还有财政资金的分配制度不够完善,即使财政拨付了资金,但负责资金分配的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却往往不能及时制定出具体的分配和管理方法,上述一系列问题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因此,运用财政资金拨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虽然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中小企业大多势单力薄,生产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难以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所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资金(基金)政策缺乏协调

目前,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基金)政策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成果转化资金。这些资金(基金)总规模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之政府对各种中小企业资金(基金)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影响力度。

3.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不突出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在资金、税收、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的扶持,造成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性。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供给的办法只能依靠自身内部利润积累,或者将大量资源用于融资市场,这必定导致其融资成本升高。政府产业导向不明显,中小企业的界定虽然已有明确的标准,但并没有将这一标准与可以享受的财政资助优惠直接联系起来。

4.科技投入支持力度不足

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却存在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经费短缺已成为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一道门槛,由于考虑到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中小企业在筹措科研经费中得到的银行贷款很少,同时政府投入用于中小企业研发的财政资金也不多,中小企业只能通过内部融资筹集科研经费,加上部分中小企业本身经营资金就困难,能用到技术创新、科学研究上的资金就更少了,导致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短缺,产品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强。

5.中小企业社会负担相对较重

中小企业往往成为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尤其是许多乡镇企业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仍然是“三乱”的主要受害者,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治理力度,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观,但在部分经济落后的地区“三乱”问题还相当严重。

3.4.2 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税收立法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且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2.税收政策导向效应不强

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停留在“扶贫”层面,主要集中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且多半是针对校办、福利企业等特殊条件下的福利性、照顾性的税收优惠,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战略地位来考虑,针对不同领域的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定位不合理。

3.税收优惠政策效能不明显

税收政策是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产业导向等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重要手段,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必须运用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来降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但是,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大多属于在税收分配环节的直接让利。在目前中小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形如“画饼充饥”,对经济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明显,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3.4.3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1.鼓励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困难问题,新企业所得法规定其他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支持涉农中小企业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列入免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3.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中小企业税收扶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但由原企业所得税法最初对特定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改变为根据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同时也对广大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4.4 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点建议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利息费用扣除不能高于一般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而在现实中,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普遍高于规定的利息标准。中小企业更为明显,主要由于其自身的弱点,相对于大企业不但难获得贷款,即使获得了贷款,往往要比大企业负担更高的贷款利息,由于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部分的利息费用不得进入财务费用,需在所得税后列支,中小企业承担着比大企业更高的生产经营费用。因此建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的中小企业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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