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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按照从严从紧规范管理的思路,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但从6个方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

(一)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控制举债规模。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

(三)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四)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五)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六)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这种“疏堵结合”的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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